[ 張喜亮 ]——(2015-2-7) / 已閱7484次
富士康的質疑聲明自證了其加班問題的嚴重性
張喜亮 李 強
日前,全國總工會書記處書記、法律工作部部長郭軍在全國總工會的新聞發布會上批評富士康等一些企業長期違法安排勞動者長時間加班,致使部分勞動者出現各種心理健康問題,導致過勞死或自殺現象時有發生。針對這一批評,富士康公司表達了強烈不滿并公開發表聲明回應,認為郭軍先生下結論草率,難以服人。認真研讀富士康公司的聲明,我們強烈地感受到富士康公司對法律的無知和狡黠的心理,該聲明實際上自證了其存在問題的嚴重性。
提高收入水平誠然是每個勞動者基本的愿望,當小時工資率過低而難以改變時,勞動者為維持其基本生活,只能延長工作時間,在這種情況下,所謂勞動者加班的愿望只能是一種無奈和被迫。即便是勞動者有加班的愿望也并不能掩蓋其超時加班和加班的常態化管理的違法性。當勞動者因其生活所迫而以低于勞動標準的條件提供勞動時,整個勞動力市場的標準都最終會被降低,這不意味著效率的提高或者資源配置的優化,只能說明用人單位人權狀況的惡劣。勞動法明確規定了對超時工作即加班的限制條件,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是現代社會人權精神的體現。富士康以“希望加班”博取同情的做法是無意義的。
一個富有社會責任感、真誠關心勞動者福祉的用人單位理應理解、懂得“國家勞動法律與職工利益是統一的”道理,并自覺遵守法律。假借勞動者“希望加班”,制造與法律對加班設立限制條件的矛盾,把法律限制加班與堵塞勞動者獲得更多收入的途徑等同起來,無疑是對國家法律的藐視或無知,其心理和行為值得警惕。
富士康嚴格執行的不是勞動法律政策,而是他們自己的系統管控政策,足見其法律意識何等淡漠。富士康的“六休一”系統控制政策,并非企業工時制度的常態,按照勞動法律的規定,工時制的常態是“五休二”;富士康公然把“六休一”稱之為“充裕”的休息時間,簡直是掩耳盜鈴!傲菀弧苯o出的僅僅是其工時制度的框架,并非國家勞動法律和政策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延長工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且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工時制度和延長工時制度,應當明確規定出單個勞動者每日、每周、每月的工作小時數,而非是以天為單位籠而統之。富士康的“六休一”只是個框架,沒有具體的內容,反映出了管理者有意模糊和回避加班問題嚴重性的狡黠心理。
富士康聲明稱:“眾所周知,2010年富士康發生了個別員工的不幸事件。”這一提法是危險而不負責任的。將2010年富士康的系列自殺事件解釋為“不幸”,有一種暗示意味即勞動者自殺的原因是“幸運”或者“不夠幸運”,是一種推卸企業對于該事件應負有的基本責任心理反映,這無疑是對勞動者慘劇的冷漠態度。勞動者生死幸運說,與工業化初期雇主認為勞動者在安全事故中死亡是“命運所致”極其相似!睹献印酚性疲笆呛萎惔倘硕鴼⒅,曰,非我也,兵也”。富士康對“個別員工”自殺之不幸的說法,無形中將自殺事件歸因到這些自殺的勞動者身上,勞動者自殺是因其“心理健康問題”——對于生命的不尊重姑且不論,難道富士康不該同時反省下自己的管理理念、制度與做法嗎?
如同眾所周知富士康違反勞動法律的事實一樣,我們也聽說富士康的老總郭臺銘先生也是“蠻拼”的;郭臺銘先生也希望其員工和他一樣“蠻拼”,其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如果富士康不改變其泰勒制“科學管理”的企業理念,無論是在祖國大陸,還是在任何其他法治社會,“血汗工廠”的行為都將受到譴責。富士康承認其不完美的同時敦請大家要看到富士康的努力、成長和進步。我們或許應當為其努力、成長和進步表達歡迎之意,但是,這些都不能說明其達到了法定的勞動標準和不存在違法事實。經歷兩個世紀的工業化,勞動條件的惡化會導致勞動者身體、精神狀況的惡化已成定論。任何個人或機構,憑其良知恐怕都會產生富士康自殺事件與其勞動條件之間關系的疑問。直面這些質疑而非顧左右言他,是一個負責任的企業是否進步的重要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