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喜亮 ]——(2015-2-7) / 已閱11516次
認清混合所有制經濟的內涵 實現國資國企改革的目的
張喜亮 張釋嘉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公布以來,積極推進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成為熱點話題,學術界、媒體甚至一些政府職能部門官員都從各自的角度疾呼:加快對國有企業的新一輪混合所有制改革。猶如當年股份制改革時期的“一股就靈”之勢,輿論盛行著“一混就靈”的觀點。筆者認為,混合所有制是一個有失精準的概念,只有弄清混合所有制的來龍去脈,把握混合所有制經濟的內涵,才能確保國資國企改革的大方向。上世紀末開啟的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有成功的經驗,更有國有資產流失的慘痛教訓,新的一輪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須謀定而后動,先試點總結經驗教訓,朝著國資國企改革的既定目標穩步推進。
一、混合所有制經濟概念的形成
早在1993召開的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混合所有”經濟的思想初露端倪:“支柱產業和基礎產業中的骨干企業,國家要控股并吸收非國有資金入股,以擴大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和影響范圍”;“隨著產權的流動和重組,財產混合所有的經濟單位越來越多,將會形成新的財產所有結構。”值得注意的是,這個時候對吸收非國有資金改革國有企業還是采取了審慎的態度,并沒有直接使用“混合所有制”或“混合所有制經濟”這樣的概念,而是從財產權的角度提出了“財產混合所有的經濟單位”概念。
“混合所有制”這個概念早見于,1997年召開的黨的十五大報告,該報告指出:“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黨認真總結以往在所有制問題上的經驗教訓,制定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方針,逐步消除所有制結構不合理對生產力的羈絆,出現了公有制實現形式多樣化和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局面”;“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公有制經濟不僅包括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還包括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國有成分和集體成分”;“以資本為紐帶,通過市場形成具有較強競爭力的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和跨國經營的大企業集團。”
1999年底召開的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該決定要求:“國有大中型企業尤其是優勢企業,宜于實行股份制的,要通過規范上市、中外合資和企業互相參股等形式,改為股份制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要著力培育實力雄厚、競爭力強的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有的可以成為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和跨國經營的大企業集團”;“股權多元化有利于形成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除極少數必須由國家壟斷經營的企業外,要積極發展多元投資主體的公司”;“在涉及產權變動的企業并購中要規范資產評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防止逃廢銀行債務及國家稅款,妥善安置職工,保護職工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混合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經濟”這兩個概念的使用也是有一個萌生、發展、形成的過程。
二、混合所有制經濟的內涵
從政治經濟學的理論看,“混合所有制”這個概念有失精準。“所有制”指的是一個國家、一個社會經濟制度的基礎,是對經濟制度根本性質的界定。我們國家的《憲法》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生產資料的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即公有制,確定了我國經濟制度的社會主義性質。所謂“混合所有制”,是一個不倫不類、模糊不清的不規范概念,不能以“混合所有制”取代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之“生產資料”的公有制。
所謂“混合所有制經濟”,大而化之,實際上只是指“多元化股權”之經濟單位或經濟組織,具體說來,就是指資本所有者即投資人的多元化,用十四屆三中全會的《決定》表述則為“財產混合所有的經濟單位”。新一輪國資國企改革所稱“混合所有制經濟”則又不簡單是指“股權多樣化”的經濟單位、經濟組織或經濟實體,而是特指對國有企業進行改制形成不同性質投資人組合而成的“多元股權”經濟實體。簡單地說,無論股權多寡,都必須有國有資本參與,沒有國有股份的經濟實體便不可以稱之為“混合所有制經濟”。嚴格地說,這不是一種新的“所有制”形態,而是不同資本即股權所有人組合的經濟實體,簡而言之,“混合所有制經濟”就是特指國有資本與非國有資本組合成立的股份公司。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有利于國有資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競爭力,有利于各種所有制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允許更多國有經濟和其他所有制經濟發展成為混合所有制經濟。”由此可見,所謂混合所有制經濟是特指具有“國有資本”參與的經濟實體。
無論“混合所有制”還是“混合所有制經濟”,都是對政治經濟學原理的無知,然而,詞匯和語言往往是約定俗成,我們可以姑且用用之,但是,必須從理論和原則的高度嚴格把握其內涵,否則必須迷失新一輪國資國企改革的大方向。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
學術界、媒體甚至是一些政府職能部門的人士和領導同志,往往一種毋庸置疑的口吻認為,之所以要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讓民營資本、海外資本和私有資本等其他非國有資本所有者參與國有企業改制,主要是因為國有資本活力不夠、效率低下。這種觀點是錯誤的而且是有害的,這無疑是對國有資本的徹底否定。
“民資比國資更具有活力”,這是缺乏經濟學基本常識判斷。民有的資本與國有的資本都是資本,難道資本本身是有差異的嗎?資本就是資本,資本的本質是相同的。民有資本并不天生比國有資本更具有活力,如果說有差異的話,并非是資本的本質之差異,而是指資本的所有者“民”與“國”的差異。大量的案例告訴我們,改制為資本混合所有的國有企業,如果其管理體制不變、企業業務板塊不變,其活力、效率和競爭力必須將依然如故。調查發現,一些所謂的混合所有制企業,不過是高管權利增大了,高管的收入增加了,而是企業的效益卻下降了,職工的工資相對降低了,勞資矛盾突出了,突發事件增多了。混合后高管持股,造就了一批擁有千萬、上億資產的大富翁,人為產生的勞資矛盾釀成了社會問題,轉嫁給政府了。實踐證明,并非一混就靈。筆者認為,新的一輪國資國企改革,如果僅僅關注資本的組合形式,不但不會實現改革的目的,而且可能造成更多的社會問題,改革的關鍵是改“人”,功夫應當下在體制機制的改革上。
在今年兩會上參加安徽代表團的討論時,習近平總書記堅定地指出: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基本政策已明確,關鍵是細則,成敗也在細則;要吸取過去國企改革經驗和教訓,不能在一片改革聲浪中把國有資產變成謀取暴利的機會。新的一輪國資國企改革,必須深刻理解混合所有制經濟的內涵,認清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把握住改革的大方向。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精神,對國有企業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就是要“有利于國有資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競爭力,有利于各種所有制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筆者認為:第一,對那些不符合國有資本布局要求的國有企業,通過資本混合的辦法,實現國有資本逐步退出;第二,通過資本混合的辦法,把一些非國有資本引導到國有資本布局的大項目中來,阻止其在社會上進行各種炒作、擾亂經濟秩序,使其為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發揮作用;第三,一些國有資本不足以支撐且又不涉及國家戰略安全的項目,可以引進民有資本、海外資本等搞混合,發揮國有資本的帶動作用;第四,為解決國有企業辦社會等負擔問題,可以對底層企業如附屬、配套、三產、輔助等歷史形成的包袱企業,實施全員持股、引進民資、外資等,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國有資本徹底退出;第五,承認所有員工參與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權利,支持員工自行決定以個人的名義或集體的名義投資改制,不能僅僅給予高級管理人員股權激勵,還應給予科技人員、核心員工股權激勵。
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須謀定而后動,可以積極開展試點,總結經驗教訓,循序漸進地逐步推進。改革國企資本結構,還必須充分考慮到:哪些是用增量吸引民資、外資,哪些是國資存量退出引進民資、外資,哪些是合資共建項目,等等。這些問題都必須納入頂層設計體系,萬萬不能為混合而混合,各行其是一窩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關鍵是公開透明。推進國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要進行國有資產審計、評估,要按程序進行,要加強監管、規范運作。
(作者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研究中心 首都經貿大學勞動經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