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喜亮 ]——(2015-2-9) / 已閱17262次
正確認識國企混合所有改革的內涵和目的
張喜亮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文件公布以來,加快對國有企業新新形勢下混合所有制改革之聲,大有當年股份制改革時期的“一股就靈”之勢,輿論盛行著“一混就靈”的觀點。同時,各地方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多把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當作重點,甚至還做出了時間表、全覆蓋的要求,同時,一些企業積極推行員工持股計劃。上世紀末開啟的國企混合所有制與員工持股改革,有成功的經驗,更有國有資產流失的慘痛教訓,新的一輪國有企業改革,必須謀定而后動。只有把握混合所有制與員工持股的內涵和目的,才能確保國資國企改革的大方向。
一、國企混合所有改革的進程
混合所有經濟的改革,從概念的提出到積極地推行,也是有一個歷史演進的過程,這個過程也反映出了對“公有制”、“公有制結構”、“公有制實現形式”和“混合所有”經濟、“混合所有制”經濟等概念及其內在邏輯關系的理論認識的過程。
早在1993召開的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混合所有”經濟的思想初露端倪:“支柱產業和基礎產業中的骨干企業,國家要控股并吸收非國有資金入股,以擴大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和影響范圍”;“隨著產權的流動和重組,財產混合所有的經濟單位越來越多,將會形成新的財產所有結構。”值得注意的是,這個時候對吸收非國有資金改革國有企業還是采取了審慎的態度,并沒有直接使用“混合所有制”或“混合所有制經濟”這樣的概念,而是從財產權的角度提出了“財產混合所有的經濟單位”的概念。
“混合所有制”這個概念早見于1997年召開的黨的十五大報告,該報告指出:“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黨認真總結以往在所有制問題上的經驗教訓,制定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方針,逐步消除所有制結構不合理對生產力的羈絆,出現了公有制實現形式多樣化和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局面”;“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公有制經濟不僅包括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還包括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國有成分和集體成分”;“以資本為紐帶,通過市場形成具有較強競爭力的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和跨國經營的大企業集團。”此時,已經開始混淆了所有制與經濟形式的關系,提出了“混合所有制經濟”屬于“公有制經濟”的組成部分的思想,確立了“公有制實現形式多樣化和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思路。
1999年底召開的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國有大中型企業尤其是優勢企業,宜于實行股份制的,要通過規范上市、中外合資和企業互相參股等形式,改為股份制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要著力培育實力雄厚、競爭力強的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有的可以成為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和跨國經營的大企業集團”;“股權多元化有利于形成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除極少數必須由國家壟斷經營的企業外,要積極發展多元投資主體的公司”;“在涉及產權變動的企業并購中要規范資產評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防止逃廢銀行債務及國家稅款,妥善安置職工,保護職工合法權益。” 這顯然是采納了“靚女先嫁”的邏輯,要求把國有大中型企業尤其是優勢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革,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一股就靈”自此流行。
二、混合所有經濟的內涵分析
習近平同志不斷地提醒我們:國有企業改革需要從政治經濟學的理論的高度,把握經濟的規律。
“混合所有制”這個概念有失精準。“所有制”指的是一個國家、一個社會經濟制度的基礎,是對經濟制度根本性質的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公有制決定了我們國家經濟制度的社會主義性質,不能以“混合所有制”取代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之“生產資料”的公有制。
所謂“混合所有制經濟”,大而化之,是指“多元化股權”之經濟單位或經濟組織,具體說來,就是指資本所有者即投資人的多元化,用十四屆三中全會的《決定》表述則為“財產混合所有的經濟單位”。黨的十八屆三中全開啟的新形勢下國資國企改革所稱“混合所有制經濟”,特指對國有企業進行改制形成不同性質投資人組合而成的“多元股權”經濟實體。簡單地說,無論股權多寡,都必須有國有資本參與,沒有國有股份的經濟實體便不可以稱之為“混合所有制經濟”。嚴格地說,這不是一種新的“所有制”形態,而是不同資本所有者共同組合的經濟實體,簡而言之,“混合所有制經濟”就是特指國有資本與非國有資本組合成立的股份公司。
無論“混合所有制”還是“混合所有制經濟”,都是對政治經濟學原理的無知,因為他們從根本上而言,就不是個“所有制”的問題,而是股權的多元化,是企業的資本組合形式,并非經濟制度的基礎之“公有制”。一些地方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在沒有弄清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于“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精神的內涵和目的的情況下,打著貫徹中央精神的名義想當然地大搞“國有企業深化改革”措施,甚至強令要求“三年內”實現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經濟改革“全覆蓋”。包括個別中央企業的一些國有企業熱衷于“搶跑”大力鼓噪混合所有制改革,甚至把盈利能力最強的板塊、國內外市場中競爭優勢的板塊、上游資源性的板塊、國民經濟基礎的板塊等等,紛紛進行“混改”。這些做法或有意或無意地忽略了我國《憲法》精神,更是對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于的“國有企業屬于全民所有,是推進國家現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這個基本判斷的藐視,令人匪夷所思。詞匯和語言往往是約定俗成的,我們可以姑且用之,但是,必須從理論和原則的高度嚴格把握其內涵,否則必將迷失新形勢下國資國企改革的大方向。
三、對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爭論
由于對“混合所有制經濟”這個不倫不類的概念的理解不同,對國有企業改革的價值取向期盼不同,對國有企業實施混合所有制經濟改革產生了截然不同觀點的激烈爭論。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政策研究院執行副院長毛壽龍在他的微博上聲稱“改革的理想狀態是國企私有化”。也有一些市場崇拜的學者認為,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必須提過“混合所有制經濟”的形式過渡,最終走向“民營”或“私有”。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教授張維迎斷言“如果混合所有制變成長期穩定制度,它一定是嚴重的腐敗”。有也一些學者和企業界人士堅定地反對國企改革私有化的價值取向。中國社科院工業經濟研究所副研究員徐希燕強調“國有企業私有化完全不可行”、“經營好的國企完全沒有必要改革”。司馬南、司馬平邦、尹國明、王小石等人更以“洋水務”威立雅在蘭州自來水苯超標事件中的表現為據,在權微博上抨擊稱“有人借機搞國退私進,是倒行逆施之舉”。
無論是輿論還是學者甚至也包括一些職能部門的官員,由于缺乏政治經濟學的基本思考邏輯,對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開啟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作出了大量的誤解,嚴重影響了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和進程。著名的企業界人士任志強在年2014年2月12日召開的亞布力中國企業家論壇上斷然指出“混合所有制就是一個偽命題”:“混合的結果,要不然是國有的侵吞民有資產,要不然是民有的侵吞國有資產,一定是這兩種結果,不會有第三種結果。”中國社科院國家文化安全與意識形態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朱繼東在《環球時報》撰文《為國企改革劃定紅線》,借用《共產黨宣言》所強調的“所有制問題是運動的基本問題”,強調國企是生產資料公有制的主體和支柱,國企的不斷發展壯大是堅持、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的最重要保障。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周新城發表在《紅旗文稿》上的署名文章《怎樣理解混合所有制》強調: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這個問題非同小可,事關我國社會主義的前途和命運,我們必須旗幟鮮明,劃清界限,千萬不要被新自由主義忽悠了;黨的十五大以來,有人用新自由主義來解讀十五大精神,把股份制當作私有化的一種手段,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按股份制的形式大量出售國有資產,半賣半送、明賣實送,把國有企業的改制當作肆意侵吞國有資產的饕餮大餐,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一些人借改制一夜暴富。這種景象,人們記憶猶新。不能不承認,這是新自由主義釀成的惡果;在非公有制經濟迅猛發展的情況下,國有經濟如果停滯不前,甚至萎縮,國民經濟的主體就會在事實上轉移到非公有制經濟身上,這是可以預計到的。如果出現這樣的局面,我們的社會主義制度還能保持嗎?
四、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
學術界、媒體甚至是一些政府職能部門的人士往往一種毋庸置疑的口吻認為,之所以要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讓民營資本、海外資本和私有資本等其他非國有資本所有者參與國有企業改制,主要是因為國有資本活力不夠、效率低下。這種觀點是錯誤的而且是有害的,這無疑是對國有資本的徹底否定。“民資比國資更具有活力”,這是缺乏經濟學基本常識判斷。民有的資本與國有的資本都是資本,難道資本本身是有差異的嗎?資本就是資本,資本的本質是相同的。民有資本并不天生比國有資本更具有活力,如果說有差異的話,并非是資本的本質之差異,而是指資本的所有者“民”與“國”的差異。
大量的案例告訴我們,改制為資本混合所有的國有企業,如果其企業管理體制不變、企業經營模式僵化、企業產品結構不調整、企業創新能力不提升、勞動生產率不提高等等,其活力、效率和競爭力必將依然如故。調查發現,一些所謂的混合所有制企業,不過是高管權利增大了,高管的收入增加了,而企業的效益卻下降了,職工的工資相對降低了,勞資矛盾突出了,突發事件增多了、社會負擔加重了。混合后高管持股,造就了一批擁有千萬、上億資產的大富翁,人為產生的勞資矛盾釀成了社會問題轉嫁給政府了。實踐證明,并非一混就靈。一些地方和企業,為了完成對國有企業的混合所有制經濟改革的目標,甚至允許實施“以實物、股權、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作為資本與國有資本混合,造成國有資產實實在在的流失。難道國有企業改革只有混改這一條路嗎?混合所有制經濟改革的程度、覆蓋面、時間表等難道是新形勢下國有企業改革的唯一標準嗎?新形勢下的國資國企改革,如果僅僅關注資本的組合形式,不但不會實現改革的目的,而且可能造成更多的社會問題,改革的關鍵是改“人”,功夫應當下在體制機制的改革上。改革那些束縛生產力發展的管理體制、創新企業管理制度,切不可以徹底改掉國有企業的“所有制”的根本為榮、為目的。
習近平總書記在開啟新形式下國企改革之初就堅定地指出: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基本政策已明確,關鍵是細則,成敗也在細則;要吸取過去國企改革經驗和教訓,不能在一片改革聲浪中把國有資產變成謀取暴利的機會。新形勢下的國資國企改革,必須深刻理解混合所有制經濟的內涵,認清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把握住改革的大方向。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有利于國有資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競爭力,有利于各種所有制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允許更多國有經濟和其他所有制經濟發展成為混合所有制經濟。”《決定》清楚地指明了“允許”國有經濟和其他所有制經濟“發展成為”混合所有制經濟的目的。我們要特別注意《決定》中的用詞,一個是“允許”,一個是“發展成為”,“允許”就不是“鼓勵”、更不是“推行”、“推進”,甚至都不是“要求”;“發展成為”而不是“拼湊”,也不是“拉郎配”,更不是“虛假”或“虛擬”摻和,而是形成有機的整體,只有雙方都有需求才可能“發展成為”混合所有制經濟體。
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使一些國有企業發展成為混合所有制經濟,需要做好頂層設計,企業在頂層設計的框架內大膽創新,必須因企制宜、循序漸進改革,不能搞一刀切、全覆蓋和時間表。對那些不符合國有資本布局要求的國有企業,通過資本混合的辦法,實現國有資本逐步退出;混改不僅有民資對國企的進入,還要有國資對民企的進入,通過資本混合的辦法把一些非國有資本引導到國有資本布局的大項目中來,使其為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發揮作用;一些國有資本不足以支撐且又不涉及國家戰略安全的項目,可以引進民有資本、海外資本等搞混合,發揮國有資本的帶動作用;為解決國有企業辦社會等負擔問題,可以對一些附屬、配套、三產、輔助等歷史形成的包袱企業,實施全員持股、引進民資、外資等進行混合改革;承認所有員工參與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權利,支持員工自行決定以個人的名義或集體的名義投資改制。
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須謀定而后動,可以積極開展試點,總結經驗教訓,循序漸進地逐步推進。改革國企資本結構,還必須充分考慮到:哪些是用增量吸引民資、外資,哪些是國有資本存量退出引進民資、外資,哪些是合資共建項目等等。這些問題都必須納入頂層設計體系,萬萬不能為混合而混合,各行其是一窩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關鍵是公開透明。推進國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要進行國有資產審計、評估,要按程序進行,要加強監管、規范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