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易建剛 ]——(2015-3-6) / 已閱6780次
被害人過錯對量刑的影響
——故意殺人案件中因被害人過錯致被告人改判死緩
作者:湖南君信律師事務所易建剛
筆者承接一件因商品糾紛引發在公共場所故意殺人致人死亡的二審刑事案件,在案卷中發現一張犯罪現場附近遺留一只帶血凳子的照片,詳閱有關筆錄及其他證據,發現,不止被告人一人證明該凳子是被害人從其店內帶到犯罪現場附近,且有證據證明被害人存在手持凳子打過被告人的情節。
辯護人緊抓這一被害人過錯情節,重構案發現場過程,提出本案系民間糾紛引發、屬于激情殺人、被害人有持械毆打被告人的情節,該器械有可能產生被告人傷害或死亡后果,因此被害人在本案中對激化矛盾負有責任、存在過錯,且過錯程度足以影響被告人的應激、過激反應,才最終導致本案被害人的死亡后果,請人民法院依據《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改判被告人死緩。【注:《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2010)第三十六條規定的量刑情節有:(一)案件起因;(二)被害人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是否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及責任大小】
二審法院判決內容節選:被告人雖未主動攻擊某某,但與某某打斗時持致命銳器不計后果地朝某某的胸腹部連續捅擊,放任某某死亡的犯意明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被告人故意殺人致被害人死亡,犯罪后果特別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鑒于本案因民間糾紛引發,被害人某某對激化矛盾、引發本案負有責任,故對被告人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對辯護人提出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