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立軍 ]——(2004-2-18) / 已閱96713次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精神
(摘要):現今,消費者問題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的一重大社會問題。本文從分析消費者問題出現的成因,消費者保護運動立法的發展,促進了有關消費者保護運動的發展來解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精神。在本法的價值取向及其法律條文的具體規定中無不體現著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對經營者義務的約束。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精神。
關鍵詞:消費者權益 基本精神 消費者問題 消費者保護運動 價值取向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精神
(正文)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精神基礎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有關保護消費者在有償獲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免受人身、財產損害或侵害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對居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提供特別保護的法律,是以保護消費者權利為主要內容的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廣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指所涉及消費者保護的各種法律規范所組成的有機整體。如由消費者保護基本法和其他專門的單行消費者保護的法律和法規,以及其他法律和法規中的有關法律條款的規定組成的有機整體即為廣義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狹義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指國家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專門立法。在我國廣義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包括《廣告法》、《價格法》、《食品衛生法》、《產品質量法》等等的諸多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而狹義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則僅指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本法律,是國家對基于消費者弱勢地位而給予的特別保護,是維護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場秩序的法律。之所以說是基于消費者的弱勢地位而給予的特別保護,是由于消費者的弱勢性而決定的。消費者的弱勢性,是指消費者為滿足生活消費需要在購買、使用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因缺乏有關知識、信息以及人格缺陷、受控制等因素,導致安全權、知情權、自主權、公平交易權、受償權、受尊重權、監督權在一定程度上被剝奪造成消費者權益的損害。
1.消費者的弱勢地位與經營者的強勢地位比較
首先,消費者與經營者的交易是一種非專業對專業,非知情人與知情人的關系。經營者通曉商品的技術性、了解市場行情、掌握顧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銷售技巧,可以說知己知彼;而消費者卻缺乏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相關知識,所接受的消費信息大多是經過加工的、有促銷和誘導作用。消費者難免不被經營者所操縱,并與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約。加之,商品與服務技術含量的提高,會增加經營者的強勢地位與消費者的弱勢地位,即強勢更強、弱勢更弱。
其次,現代市場經濟簡化商品交換程序,加速流通速度的客觀要求,使消費合同具有了定式合同或者附從合同的特征。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這一傳統合同理論,對于消費者來說,已不夠真實。有關商品和服務的交易條件是由經營者事先規定的,消費者完全是處于單純地表示接受合同內容的被動地位,無討價還價、參與合同內容形成的自由,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缺乏實質性保障。消費者與經營者的交易是個人對組織的關系,在市場交易活動中,消費者多是單個的自然人,經營者多是有組織的法人,交易其實雙方地位便不均等,特別是面對集團化的大型壟斷企業,消費者往往被迫接受壟斷高價。生產經營的集團化、跨國化在形成企業大型化的同時也在不斷的增強經營者的強勢地位,加劇著消費者的弱勢地位。
第三,經營者利己行為嚴重。現代市場經濟中不正當競爭的加劇,使得有些商品供給者視損害消費者利益為獲取利潤的途徑之一,他們置誠實信用等商業道德原則于不顧,竟相采取不公平的商業行為或限制性商業行為,在質量、價格、計量、商標等各個方面竭盡各種欺詐手段,坑害消費者,其結果仍然是消費者遭受損害。
最后,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實力地位是非均等的。經營者經濟實力雄厚,而作為個體的消費者則受其財務收入水平的硬約束。他必須在效用最大化與交易費用最小化之間做出選擇。無論是交易前的信息收集,還是權益受損后的索賠對消費者來說都不經濟,他為此付出的交易費用都實際增加了消費的支出。消費者通常是選擇犧牲少量效用,換取交易費用最小化。
2.低質量的消費結構,必然決定了市場交易中消費者的弱勢性。
首先,低質消費者的需求必然是一種數量型需求,消費者本身缺乏對商品的質量要求。對消費者來講“不求好、只求有,不求精、只求多”,中國粗放式生產經營的需求原因正源于此。
其次,低質消費者的購買選擇權受到很大限制。由于經濟狀況決定的消費結構、使消費者的需求被限定在最狹窄的商品可選擇的范圍內,被壓縮到最低數額限量,消費者自然難有選擇。而自主選擇權是消費者權利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消費者增強談判實力,抗衡經營者權利的重要內容手段之一。放棄或喪失了選擇權的消費者注定處在被動、不利地位,弱勢性也就在所難免了。
第三,低質消費中,價格便宜往往成了消費者購買與否的主要依據。
3.傳統文化對消費者弱勢性的影響。
傳統文化對消費者弱勢性的形成是一種潛意識的影響,主要造消費者心理和人格上的缺陷,在面對經營者的市場交易中自感“矮人三分”,處于弱勢地位。
由于消費者的弱勢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制定過程中加大了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加重了經營者的義務負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十分明確,正如其第一條規定的:“該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這一立法宗旨完全是從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出發的,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本法的精神主旨。之所以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就是本法的基本精神是有其深刻原因的,在社會發展過程中,消費者問題的出現是社會的一大問題,消費者運動的發展,消費者保護立法的完善都是從社會實際出發的,基于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制訂過程中必然是以消費者利益為第一位的,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自然而然的成為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精神。
二、消費者問題的出現
因瑕疵商品(包括服務)以致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安全受到侵害,或因不公正契約導致所從事之交易不能獲得公平合理待遇等消費者被侵害問題自古既已存在,但偶發的,個別的消費者被侵害問題,尚未形成社會問題。然而1950年以后,經濟發展迅速先進國家的消費者被侵害問題,已不是偶發的,個別的消費者被侵害問題,而是多數消費者經常被侵害之社會問題,此等問題,一般稱之為消費者問題。消費者問題的發生原因甚多,而且錯綜復雜,并相互影響,究其主要原因,簡述如下:
(一)科學技術高度化
隨著科學技術進步,企業生產了許多高科技新商品,雖為消費者帶來許多便利,但因商品的復雜性與危險性亦隨之與日俱增,消費者的危險也隨之而來。
(二)經營擴大化
(三)產銷過程與流通機構復雜化
(四)不正當競爭行為多樣化
(五)消費者信用低質化
(六)消費者團體意識淡薄化
由于經營者互相結合成為商會或同業公會,具有完善的組織及豐足財力,形成壓力集團及利益團體,強力影響政府之決策及立法。所以,盡管消費者愿意爭取并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但因為消費者多屬零散群眾,欠缺共同利益及權利意識,在加上未具有豐足財力,因此不足以與作為壓力集團及利益團體的經營者對抗。
(七)法律制度不健全
從世界各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史來看,消費者問題是伴隨市場經濟的發展而產生并尖銳化的。尤其在市場經濟發展的早期階段,消費者利益的損害,是世界各國經濟發展所共有的一種突出現象。中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直至20世紀80年代,才開始著手逐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因此,中國的市場經濟,可以說,直到目前,仍然屬于初創階段。在這一階段,損害消費者利益問題必然十分嚴重。
中國在改革開放前,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限制商品生產和交換,社會生活中長期存在的問題是消費品短缺,而不是消費者保護問題。在經歷“文化大革命”造成的社會動亂和經濟停滯之后,從1979年開始實行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促進了市場經濟的極大發展。各種家用電器、化學化纖制品、美容化妝品、各類飲料、食品和藥品的大量生產銷售,在滿足消費者生活需要的同時,卻發生了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嚴重社會問題。因產品缺陷對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情況日益突出,飲料瓶炸裂、電視機顯像管噴火爆炸、燃氣熱水器煤氣泄漏、食品中毒等事件時有發生;一些不法廠商大肆粗制濫造,生產偽劣商品,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不少地方發現制造、販賣假藥,劣藥和有毒食品,從工業酒精兌水作為飲用酒銷售等嚴重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活動。由此而引發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在這種背景下,逐漸的形成了全國性的消費者保護運動。
三、消費者保護運動及其立法發展
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費需求日益增長,消費者保護問題越來越受到國家的重視。其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消費者保護組織的不斷發展
改革的中國長期處于弱勢,消費者保護運動起步較晚。1981年春,中國外交部接到聯合國亞洲太平洋經濟社會理事會將于1986年6月在泰國曼谷召開“保護消費者磋商會”的會議通知。中國派朱震元同志以中國商檢總公司代表的名義參加此次會議。這一次會議開闊了中國代表的眼界,了解了消費者運動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消費者為維護自身權益、爭取社會公正自發成立的有組織地對損害消費者利益行為進行斗爭的社會運動。1983年3月21日河北省新樂縣維護消費者利益委員會成立,1983年5月21日正式定名為“新樂縣消費者協會”,中國第一個消費者組織率先成立,1984年8月廣州正式成立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1985年1月12日,國務院正式發文批復同意成立中國消費者協會。之后,各省市縣相繼成立各級消費者協會。消協組織的成立和發展,為中國保護消費者運動的發展奠定了組織基礎。
(二)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完善,消費者保護合法化、規范化、擴展化。
我國消費者保護立法采用一般法律模式,其優點在于:“消費者保護”觀念通過一部單獨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予以強調合昌明,明確規定了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相互地位,具體規定了經營者的法定義務及其法定職責,其中某些規定可以作為裁判規范加以適用,并與其他單行法規中有關消費者保護的規定相互銜接,可以發揮保護消費者利益的重要作用。1994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的9項權利,具體包括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獲知權、受尊重權和監督權。目前,國家頒布的有關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400余件,其中消費者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的余部逐步形成了以《民法通則》為基礎、《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食品衛生法》、《價格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組成的消費者保護法律體系,使消費者權益在法律有了切實的保障。
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價值取向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本法律,本法在價值取向上也是從這一點出發的,體現出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精,其主要包括:安全價值、公平交易價值、福利價值。
(一)安全價值取向,消費者追求的最基本的價值目標,包括人身安全及財產安全等多個領域,安全權是消費者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通過交易能否滿足當事人的利益,主要強調交易的結果,主要是由賠償來保障的,通過事后的救濟手段使消費者權利受到保障,其基本內容包括:
1.強調消費者不受不合理危險的侵害。
2.不受不衛生因素侵害。
3.人身安全不受侵害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