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劍兵 ]——(2004-2-19) / 已閱46633次
第一等級是官員公民,大約占我國公民總數的不到3%,但是,從經濟上看,他們每年在經濟上的“職務消費”,單從“公務車”和“公款吃喝”兩個方面來計算,每年就要花去四千五百億元人民幣之多,這筆錢大體上相當于我國十年農業稅收的總和!從政治和文化上看,他們擁有最多的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其他的利益就不說了(比如腐敗、灰色收入等等)……
第二等級是擁有正式“城鎮戶口”的城市公民,大約占我國公民總數的26%到27%,他們在各方面都是十幾年來城市和工業經濟改革的受益者,有比農民更多的獲取經濟利益的機會。實在不濟的,還有國家的最低生活保障線在保護著他們。以上兩個等級的公民,總數大約占30%,卻擁有大約80%的社會財富和經濟利益。
而最受歧視的,是第三等級的公民,也就是我們的農民兄弟,他們占我國公民總數的70%,卻只得到大約20%的社會財富和經濟利益。例如,1997年農民的人均純收入為2090元,城鎮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為5160元,兩者的收入差距為1:2.47;到了2003年農民的人均收入為2622元,城鎮居民為8500元,差距已急劇擴大為1:3.24。而以生產糧食為業的“純農戶”則更慘,根據國家統計,1997年,農民人均來自農業的純收入為1268元,但自1998年到2003年,農民來自農業的純收入已連續6年低于這一水平。(以上數據見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統計資料)。另外,正如網友“一語成讖”在他的文章《中國農民最后的出路——土地制度改革》(見揚州日報·茶坊 [yzxr.xilubbs.com])中所說:“隨著經濟的發展,土地作為資源的重要意義越來越得到人們的重視和關注,尤其是在經濟發達地區和近郊。英國“羊吃人”的圈地運動正在中國換版上演,不少地區正在以“外資吃人”、“企業吃人”的方式大肆圈地。房屋被拆毀,土地被征用,土地使用權被永久性地剝奪,農民在喪失土地的過程中,僅得到了最低廉的補償。幾乎沒有人擔憂,這些失去土地的農民未來將如何生存,幾乎沒有人考慮,這些失去土地的農民應當得到基本的社會保障,幾乎沒有人想到,這些失去土地的農民也盼望一個充滿希望的明天。
事與愿違,不少經濟較發達地區又紛紛出臺政策,取消城鄉二元戶籍制度。請注意,這些政策的出臺,并不是為了還農民一個公平,給他們平等的身份,而是覬覦農民手中的那點可憐的生活資料和生存基礎——土地!盡管一直以來土地給農民帶來的只是溫飽、只是城鄉日益拉大的差距,但對于土地的模糊預期和樸實情感,他們卻有著傳統的期盼和執著。于是,逐步覺醒的農民并不為所動,更多的農民執著地堅守著自己的土地,保持著農民的身份。”
我覺得,除了上述經濟和財產問題外,更要命的是,我們的農民兄弟在政治和社會的各個方面都廣受歧視。比如:假設每一百萬個城市選民可以選舉一個全國人大代表,那么,每八百萬個農村選民才可以選舉一個全國人大代表,這幾乎是要表明農民的政治權利只相當于市民的八分之一,也就是說,八個農民的選舉權利才抵的上一個市民的選舉權利!!!再比如,流浪到城市的打工農民,已經占到我國建筑業的80%,制造業的60%,服務業的50%,(見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記者招待會報道)已經成為“新興的工人階級”,但是,他們所受到的歧視性待遇卻比比皆是:暫住證制度讓他們無法在自己的祖國具有起碼的居住自由;預防犯罪的各地國家機關把他們看做潛在的犯罪群體;他們的血汗工資被殘酷的老板克扣,竟然連起訴和要求勞動仲裁的程序性權利都沒有。
嗚呼!!!
“農民真苦、農村真窮、農業真危險。”(某農村干部語錄)
綜上所述,以上這三個層次的本質問題結合起來,就使“三農問題”從單純的和一般的經濟與財政問題跳出來,構成了當今中國社會的主要社會矛盾之一:城鄉發展不均衡矛盾。農民、農村、農業,好象是年邁多病的父母,她的身體被長年的勞作和為城市兒女的幸福“輸血”而大傷元氣了,無奈的跟在城市以及第一等級與第二等級公民的后面,忍辱負重、步履蹣跚……
二、一個令人震驚的發現。
幾天來,我在網絡上閱讀了許多關于三農問題的文章和資料。也許是長期從事法律專業工作的職業敏感所致吧,我有一個令人震驚的發現:在為三農問題奔走呼號的同時,幾乎所有的人都忽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對于解決三農問題的價值和作用!更有甚者,為解決三農問題,有些地區和部門竟然以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政策”公然為農民免稅,從而形成對法制的直接破壞。
目前,這兩部法典,加上《農村土地承包法》,基本上構成了我國農業法律制度的“三駕馬車”。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是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極其重要的一部法典,該法典主要規定了村民委員會的組成、選舉、村民權利、村民會議的召集和村民議事權等規定,是關系到九億農民的民主權利和自治權利的重要法典。尤其是,該法典第19條明文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又規定: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至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早在1993年7月2日就已經頒布。后來,2002年12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又頒布了修訂后的農業法。
修訂后的農業法全文約1.3萬字,共13章99條,分為總則、農業生產經營體制、農業生產、農產品流通與加工、糧食安全、農業投入與支持保護、農業科技與農業教育、農業資源與農業環境保護、農民權益保護、農村經濟發展、執法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這部法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引人注目的是,這部法典專設第九章規定農民權益保護的保護問題,用了從第六十七條到第七十八條共計12個法律條文來規定如何保護農民權益問題。為了表明該法典的重要性,我謹將這12個法律條文原封不動的復制如下,供大家閱看和分析:(【 】內系法條原文)
【第六十七條 任何機關或者單位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必須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收費的項目、范圍和標準應當公布。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收費,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權拒絕。
任何機關或者單位對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進行罰款處罰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罰款,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權拒絕。
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進行攤派。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以任何方式要求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人力、財力、物力的,屬于攤派。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權拒絕任何方式的攤派。
第六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所屬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集資。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不得在農村進行任何形式的達標、升級、驗收活動。
第六十九條 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納稅義務。稅務機關及代扣、代收稅款的單位應當依法征稅,不得違法攤派稅款及以其他違法方法征稅。
第七十條 農村義務教育除按國務院規定收取的費用外,不得向農民和學生收取其他費用。禁止任何機關或者單位通過農村中小學校向農民收費。
第七十一條 國家依法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保護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給予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
第七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農業產業化經營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過程中,不得侵犯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干涉農民自主安排的生產經營項目,不得強迫農民購買指定的生產資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銷售農產品。
第七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為發展生產或者興辦公益事業,需要向其成員(村民)籌資籌勞的,應當經成員(村民)會議或者成員(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后,方可進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籌資籌勞的,不得超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上限控制標準,禁止強行以資代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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