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15-3-26) / 已閱9208次
蘭泉立法建議(四)
蘭泉對《勞動合同規范(征求意見稿)》等五個國家標準的意見反饋
看了《勞動合同規范》、《集體合同規范》、《集體合同審查流程規范》、《勞務派遣服務要求》、《勞務派遣機構基本要求》五個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筆者認為在目前情況下除《勞動合同規范》外,其它四個國家標準建議暫不要納入國家標準的范圍。其原因在于《集體合同規范》、《集體合同審查流程規范》的具體實施需要各級工會的參與,而現階段相關工會暫不具備這種監督職能,避免出臺后在實踐中不能實際運用。同樣由于《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偏重大中型企業的利益,造成之后出臺的《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無法規范這些企業在2012年12月28前實施的違法勞務派遣行為,導致現階段上述違法勞務派遣行為在今后15或20年以至更長時間繼續存在,在這種狀況沒有消除前暫緩出臺這兩個勞務派遣國家標準。
筆者就《勞動合同規范(征求意見稿)》提出以下意見及建議:
3 術語和定義
筆者建議增加事實勞動關系的概念。
雖然本征求意見稿為《勞動合同規范》,但實踐中事實勞動關系是無法回避的問題,對這一點《勞動合同法》有相關條款予以說明。
3.6 勞動合同續訂 renewal of labor contract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經協商達成協議,勞動合同期滿后,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
筆者認為根據原勞動部《關于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的通知》(勞部發【1997】106號)第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前應當提前一個月向職工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書面意向,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而實際操作中50%以上勞動合同續簽行為發生在勞動合同到期前,因此筆者建議將該概念修改為: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經協商達成協議,勞動合同期滿前后,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
4 勞動合同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筆者認為實際操作中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時間一般有約定,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可否認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時間是有限制的,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中第二至五項適用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筆者建議對本概念進行修訂。
5.8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5.8.1 勞動保護是保護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不受傷害。
從《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看,勞動保護的范圍僅以工作過程進行涵蓋不能全面說明,建議將勞動保護所涵蓋的范圍在本概念中進行明確。
9.2 終止勞動合同的操作流程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的通知》(勞部發【1997】106號)第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前應當提前一個月向職工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書面意向,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本流程中缺少終止勞動合同提前通知的時間。
10.2 續訂勞動合同的操作流程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的通知》(勞部發【1997】106號)第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前應當提前一個月向職工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書面意向,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本流程中缺少續訂勞動合同提前通知的時間。
附錄C
勞動合同續訂協議(規范文本)
實踐中70%以上勞動合同續訂協議約定內容為勞動合同期限,但也存在約定了勞動報酬、勞動崗位、工作地點等內容。建議增加其它項目約定的內容。
對附錄內容的其它建議
《勞動合同規范(征求意見稿)》只附錄一個合同、兩個協議。筆者認為應當增加其它內容,具體為:
一、告知書
確認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告知用人單位有關情況的事實。
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確認雙方勞動合同將在一個月后解除(終止)的事實。
三、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確認雙方勞動合同在某一具體時間解除(終止)的事實。
四、簽訂、續訂勞動合同流程程序圖
幫助企業、勞動者確立并了解簽訂、續訂勞動合同整個流程。
五、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流程程序圖
幫助企業、勞動者確立并了解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整個流程。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