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冠華 ]——(2015-3-29) / 已閱18896次
新民訴法司法解釋不足述評(一):民事二審審查范圍
王冠華
一、我國二審審查范圍的現行模式
根據訴權與審判權在二審審查范圍上的作用,二審審理范圍一般有審判權確定、訴權確定、審判權主導混合和訴權主導混合四種模式。我國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全面審查就是審判權確定模式。目前,以當事人訴權為主導決定二審審理范圍的模式是比較普遍的做法,一般認為,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采取的便是典型的訴權主導的混合模式。條文規定主要有:(1)我國1991年《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后經2007年、2012年兩次修正,內容均未發生變化,只是2012年修正時將其條文序號調整為第168條。(2)自1998年7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法釋[1998]14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35條規定:“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進行,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依條文文義,當事人的上訴請求決定了二審審理范圍,雖然條文也允許審判權在上訴請求之外擴大行使進行審查,但只是作為例外情況,條件予以嚴格限制,只限于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兩種明確列舉情形,當事人訴權的根本性和主導性非常突出。
二、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及其不足
新民訴法司法解釋在新《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的基礎上,對二審審查/審理范圍作出解釋時,基本保留了《若干規定》第35條原有條文的表述,在文字上作出了個別調整和修改,增加了“侵害國家利益”這一擴大審查行使權的嚴格限制條件,其第323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無疑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第323條在二審審查范圍上,一如既往地堅持了二審有限審查原則。
在此,需要明確指出是,對于新《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中“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的理解,在新民訴法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學術界和實務界尚存有爭議,除上述觀點外,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所謂“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既包括上訴人提出的事實和法律問題,也包括上訴人未提出、但與上訴請求有關的其他事實和法律問題,即二審審查/審理范圍并非受到上訴人請求范圍的嚴格制約,但又不同于我國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全面審查。新民訴法司法解釋出臺后,規定“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這種爭議,當可休矣。
如前所述,對于二審審查/審理范圍,新民訴法及其司法解釋確立的是有限審查原則。但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第337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當事人申請撤回上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或者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不應準許。”在當事人申請撤回上訴時,人民法院在“經審查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情形下,不予準許。所謂“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之“審查”,其中邏輯實質上依然是“全面審查”。盡管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第337條規定在實務操作上應不至于引發任何爭議,但在審查原則上就就會出現如下一個悖論,即:當事人不申請撤回上訴時,人民法院僅就其上訴請求進行審查,即堅持有限審查原則;而在當事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卻要擴大審查范圍,遵循“全面審查”原則。顯然,在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相關條文制定時,不得不說這是一個不大不小的瑕疵,存在不合理性。
【作者簡介】
專職律師,法學博士,國際注冊高級法律顧問師,目前作為“1+1”中國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動律師服務于新疆布爾津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