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會展 ]——(2015-4-24) / 已閱8932次
2015年4月22日上午九時,最高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禮來公司訴常州華生制藥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上訴案。庭審開始后,審判長除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之外,還宣布“技術調查官由葛永奇擔任”,葛永奇與書記員并排而坐。這也是我國技術調查官的首秀。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發布《關于知識產權法院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規定建立技術調查官制度,目的是為了解決專利等技術類案件技術性和專業性較強帶來的技術事實查明難的問題。技術調查官屬于司法輔助人員,不具有審判權,但是可以出庭協助法官查明技術事實,并就案件涉及的技術問題撰寫技術審查意見,供法官認定事實參考。
最高法院有關人士表示,“為提高技術事實查明的準確性,我們在本次庭審中指派技術調查官出庭協助法官對案件涉及的技術問題進行調查,這也是技術調查官的首次亮相,具有很好的示范意義”。
作者認為,技術調查官制度在非知識產權類案件中也應引入,理由如下:
1、法官審理案件時對一些專業知識知之甚少,如無專業人士講解和輔助判斷,很難查明事實、作出正確判斷。
2、近年來案件量增長迅速,一線法官承辦的案件多審結壓力大,沒有時間和精力就個案的專業問題去學習、了解,近年來高院或最高院因事實不清改判的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就出在對相關專業問題的認知和判斷上,技術調查官制度可以實現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提高審判效果和效率。
3、司法鑒定市場的混亂,虛假、不當鑒定結論層出不窮,而法官因專業知識受限,加之案件多等原因造成的懶政思想,過分依賴司法鑒定,對該類鑒定結論不加分辨的采納,造成了一部分冤假錯案,當事人權益受損,也影響了司法的公正、權威性。技術調查官制度可以就專業問題幫法官把關,使虛假、不當的司法鑒定不能蒙混過關,促使司法鑒定規范發展。
4、雖然民訴法規定了當事人可以聘請專家輔助人,但是礙于費用、庭審地位、受聘者對聘請者可能存在的傾向性等原因,使該制度實施難度較大。
技術調查官在審判中的工作設想如下:
1、技術調查官的崗位可設于法院技術部門,由專業人員擔任專職技術調查官,考慮到案件涉及問題的廣泛性,專職技術調查官主要負責常見問題。對于非常見問題,技術部門應建立兼職專家庫,聘請相應專家就具體案件擔任調查官。
2、審判庭和技術部門在取得司法鑒定意見后,應當先交由技術調查官審閱,并由技術鑒定官獨立提出意見;對認為存在問題的鑒定結論,由技術鑒定官與司法鑒定機構及鑒定人聯系、溝通,確保鑒定程序的科學性、規范性,鑒定結論的準確、權威。
3、是否在案件審理時由技術調查官參與,應由承辦法官根據案件情況決定,當事人也可以主動申請。
4、組織庭前交換證據和質證的,技術調查官應當參與。
5、技術調查官的工作應當是獨立、審慎的,其對調查程序和調查結論負責。
(河南鼎榮律師事務所 徐會展,18638567328,xuhuizhan@163.com)
附:
關于知識產權法院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為依法規范知識產權法院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以及《關于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知識產權法院配備技術調查官,技術調查官屬于司法輔助人員。
知識產權法院設置技術調查室,負責技術調查官的日常管理。
二、知識產權法院審理有關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民事和行政案件時,可以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
三、法官根據案件審理需要,可以書面通知技術調查室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
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的,應當在裁判文書首部的案件來源部分列明其身份和姓名。
四、知識產權法院確定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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