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月強 ]——(2004-2-19) / 已閱9138次
刑事立案監督法院不應是盲區
李月強
刑事立案監督工作在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各項工作中處于“龍頭”地位。近年來,檢察機關開展這項工作的力度也在不斷加大,較好的履行了人民檢察院的監督職責。但筆者發現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各類立案監督案件中對人民法院的刑事立案監督工作始終處于一個較低的水平,甚至并未開展。
一、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開展刑事立案監督工作的法律依據
我國憲法第12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這從憲法這個國家根本法上肯定了人民檢察院的憲法地位,即: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地位。而刑事訴訟法依照憲法上述規定在其第13條進而規定了:“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立案監督是刑事訴訟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刑訴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人民法院同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一樣均享有立案權,所以對人民法院的刑事立案監督是人民檢察院刑事立案監督職責的應有之意,完全符合法律規定。那么人民法院到底對哪些刑事案件有立案權呢?刑訴法第170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彼怨P者認為人民檢察院要充分、全面的行使立案監督權,就不能忽略或漠視人民法院這個刑事立案監督對象的存在。
二、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開展刑事立案監督工作亟待解決的問題
1、提高思想認識,樹立信心決心。對人民法院的刑事立案監督是人民檢察院監督部門職責之一,不應忽視或漠視這個被監督對象的存在,大力開展這項工作,全面履行監督職責。
2、制定具體細則,規范監督行為。刑訴法第87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2條第7款對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如何開展刑事立案監督工作做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刑事立案監督完全可以比照上述規定,使有章可循。
3、突破瓶頸限制,挖掘案件線索。立案監督工作,線索是關鍵,對法院的立案監督當然也不例外。要突破這個瓶頸的限制可以采取諸如加大宣傳力度、定期走訪法院立案庭、與本院控申部門密切配合等辦法。
4、正確區分刑民,防止不當立案。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大多數刑事案件是比較輕微的刑事案件,所以它們與民事案件區別有時不是很明顯,所以既要防止將民事案件當作刑事案件處理,使問題升格,也要防止將刑事案件當作民事案件處理,使大事化小,被害人的利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