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15-5-12) / 已閱14523次
蘭泉拷問HR(八)
員工拒絕繳納社會保險應告知那些問題
前幾天參加一個沙龍的HR討論,討論的話題即為本期話題。事實上HR日常經常遇到拒絕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這些員工拒絕繳納社會保險的原因主要理由為:
1、工資收入較低無力承擔個人繳納部分;
2、有的員工認為自己較年輕現在開始繳納是否太早;
3、繳納社會保險已達到15年認為不需要再繼續繳納社會保險(只需在流動窗口繳納醫療保險);
4、原單位已繳納社會保險,現單位無法重復繳納社會保險等。
這些理由的出現一方面是員工對社會保險認識不足,另一方面社會保險繳納基數偏高也是一個因素,員工不同意繳納用人單位也樂意接受,甚至有的單位給予若干社會保險補貼代替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蘭泉提問:
1、你認為員工拒絕繳納社會保險對用人單位有哪些風險?
蘭泉答復:
員工拒絕繳納社會保險對用人單位而言有以下風險:
一、員工有權要求補繳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
與以往不同的是之前補繳社會保險的范圍僅為養老保險,現在調整為五險均可繳納。對用人單位而言一旦有員工提出補繳社會保險,其他員工均會提出補繳社會保險要求,用人單位將承擔一筆很大的補繳社會保險費用,更不用說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二、承擔未繳納社會保險給員工造成的社會保險損失費用
(1)失業保險損失
員工有權按自己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在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按現行失業金標準主張失業金。
(2)醫療、生育保險損失
員工有權根據規定報銷生病、生育期間的醫療、生育費用。
(3)工傷保險損失
員工發生工傷涉及工傷的全部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如員工因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2015年為576880元,這還不包括其他費用,如將所有費用加起來可能超過百萬,這一費用不是一般的用人單位能夠承受的。
(4)養老金損失
員工達到退休年齡未領取養老金,如他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超過15年,用人單位也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在這種情況下達到退休年齡的員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承擔養老金的損失,該損失標準與其應依法領取的養老金標準一致,且每年增加的養老金也一并由用人單位承擔。
(5)其他社會保險損失
如員工非因工死亡,涉及的喪葬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至少在5萬元以上。
三、員工有權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主張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在補繳社會保險、補償社會保險損失的同時,還要根據其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四、補繳社會保險基數的問題
現在用人單位未按員工實際工作總額申報繳納社會保險是一個嚴重的問題。由于該違法行為具有連續性,一旦員工提出補繳社會保險基數,不僅涉及時間長最早可以追訴到當地實行社會保險統籌之時,補繳社會保險的費用巨大。深圳發展銀行一案就是一個活生生的實例,最終該案補繳社會保險費用至少在億元以上,這筆費用對一般用人單位而言根本無力承受。
蘭泉提問:
2、員工少繳納社會保險對其今后領取養老金有什么影響?
蘭泉答復:
在答復該問題前先要了解退休時領取的養老金的構成及計算公式,F在大部分員工都是在當地實行社會保險統籌后參加工作的人員,其今后首次領取養老金的構成主要分為兩個部分: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其具體計算公式為:
基礎養老金=(本人退休、退職時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實際退休年齡的計發月數。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參保人員退休時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的乘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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