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選輝 ]——(2015-6-24) / 已閱10455次
餐飲食品生產企業刑事犯罪法律風險提示
作者:李選輝 中弘信法律事務所主任/合伙事務執行人
關鍵詞: 餐飲食品生產企業刑事犯罪;
涵義;法律性質
文章編號:CNSZ-1006/L(2015)
作者:李選輝 中弘信法律事務所主任/首席合伙事務執行人;廣東,深圳,518000,中國政法大學在職經濟法學專業碩士研究生。2002年始投身于反不正當競爭公益事業領域。曾先后受托于中糧集團、橡果國際知名品牌企業知識產權保護顧問并擔任多家企業、團體法律顧問,部分案件受到《江西電視臺》、《江南都市報》、《南昌晚報》、《南方都市報》、《晶報》、《香港文匯報》、《南國早報》、《南寧晚報》、《法治快報》、《南寧日報》、《廣西電視臺》等各級媒體的廣泛關注并報道采訪。
□擅長領域
勞動、經濟合同糾紛、商帳催收、民商經濟糾紛案件、知識產權保護與品牌管理、媒體采購與危機處理、企業的投資并購與擔保融資法律實務、商業侵權調查取證、消費侵權、行政訴訟、申訴復議、非訟案件及重大疑難經濟債務執行等法律事務。近九年法律事務訴訟實戰經驗和非訟申訴及談判技巧,積累了大量、豐富的法律服務經驗。
中弘信法律事務所近期接觸到有關食品安全涉嫌犯罪的案件當中,中弘信法律事務所主任李選輝建議餐飲食品企業在食品安全管理規范上能引起足夠重視,加強食品安全方面的管理。即:食品添加劑必須按國家或行業標準規范執行。不允許添加的禁止添加,可以添加的應按國家或行業標準嚴格執行。否則,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將由可能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即: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處以刑事處罰。
■刑事案例一
深圳某連鎖店銷售的包子涉嫌添加泡大粉,且超標,主要負責人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已被刑事拘留。
■刑事案例二
附:1.《面館發生食物中毒事件28名食客送醫院救治,其中2人收治ICU》
罪魁禍首“亞硝酸鹽鈉”存在于面條、殘余面湯、散裝鹽、火腿腸、豬頭肉、面粉、味精、面筋劑等。涉事店鋪老板被刑拘。
■亞硝酸鹽
亞硝酸鹽,一類無機化合物的總稱。主要指亞硝酸鈉,亞硝酸鈉為白色至淡黃色粉末或顆粒狀,味微咸,易溶于水。外觀及滋味都與食鹽相似,并在工業、建筑業中廣為使用,肉類制品中也允許作為發色劑限量使用。由亞硝酸鹽引起食物中毒的幾率較高。食入0.3~0.5克的亞硝酸鹽即可引起中毒甚至死亡。
■刑事案例三
《廣州8歲女童吃餃子2小時后暈倒 已有5人中招》
報道:多名市民近日食用同一間店鋪的餃子后險些送命,醫院診斷為亞硝酸鹽中毒。警方已介入調查,初步懷疑涉事店鋪為了保鮮,在食物中添加了過量亞硝酸鹽。涉事店鋪老板和配料師傅被刑拘
■罪魁禍首:“亞硝酸鹽鈉”
■刑事案例四
《惠州6家“毒包子”店老板被刑拘 和面時使用禁用添加劑》
和面時添加嚴禁使用的硫酸鋁鉀、硫酸鋁銨等對人體有害的添加劑。這些店日常銷售的饅頭和包子,和面時都添加了硫酸鋁鉀、硫酸鋁銨等禁用食品添加劑。博羅警方昨日證實了這一消息,龍溪派出所拘留6名涉嫌使用硫酸鋁鉀、硫酸鋁銨等禁用添加劑的饅頭店老板。
■罪魁禍首:“硫酸鋁鉀和硫酸鋁銨” 俗稱“明礬”
硫酸鋁鉀和硫酸鋁銨,俗稱“明礬”,曾廣泛用于膨化食品和小麥粉發酵食品,其在面制品制作過程中起到蓬松面食的作用。人體攝入過量的鋁,會損傷大腦、影響骨骼發育等,對身體抵抗力較弱的老人、兒童和孕婦危害更大。2014年7月1日起,國家已命令在小麥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中不得使用。
■刑法罪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4條的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違反我國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本罪違反的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主要是違反《食品衛生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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