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5-7-7) / 已閱16215次
經審查,人民法院認為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被訴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闡明,即直接認定其合法還是不合法。而且不是不予適用就可以了,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還應當向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建議制定機關對認定不合法的規范性文件作出修改、廢止等等,并可以抄送制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
法院不能直接撤銷不合法的規范性文件,是因為規范性文件的立改廢要由有權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法院向有關機關提出處理建議,體現了權力分工原則。
人民法院具有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權,即使是高級別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人民法院也有權審查,甚至基層人民法院也可以對省級、國家部委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說明:本文所稱規范性文件僅指行政機關制定的各類行政文件)
參考文獻
[0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正,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0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0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9號,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8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0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法[1991]19號,1991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499次會議討論通過,自1991年7月11日起試行)
[0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88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0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法[2004]第96號,2004年5月18日);
[07]《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浙政令〔2010〕275號,浙江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08]江必新、邵長茂:《行政訴訟法修改條文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5年1月第一版;
[09]梁鳳云著:《新行政訴訟法講義》,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2月第一版;
[10]江必新主編:《新行政訴訟法專題講座》,中國法制出版社,2015年2月第一版;
[1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編:《行政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條文對照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6月第一版;
[12]孔繁華:《行政規范性文件法律監督機制探究》,《法學雜志》2011年第7期;
[13]姜明安:《行政訴訟法修改的若干問題》,《法學》,2014年第3期;
[14]譚煒杰:《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否定性列舉之反思》,《行政法學研究》,2015年第1期;
[15]劉漢軍、史向陽:《對行政訴訟不予受理案件范圍的理解》,中國法院網 ,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11/id/789312.shtml;發布時間:2012年11月20日;
[16]張輔倫:《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理解與適用》-迎接新《行政訴訟法》施行系列文章之七,湖北法院網,http://hubeig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5763,發布時間:201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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