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5-7-15) / 已閱6353次
冒領鑰匙開走他人機動車應構成盜竊罪
案情:劉某在某超市購物時,聽到超市老板饒某告知其妻子余某,他在超市門口撿到一把車鑰匙,等待失主來認領。劉某冒充失主前往收銀臺詢問,余某誤以為劉某是失主,將車鑰匙交給劉某。劉某用車鑰匙將停放在超市門口的一輛面包車開走,并用于個人工作、生活出行。兩個月后,被車主楊某發現。
分歧意見:對于劉某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二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冒充失主騙得車鑰匙,并將車輛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偷開他人車輛,長時間使用,且沒有歸還的意思表示,車主實際對該車的失去控制,應認定盜竊罪。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對于機動車這種特殊財物而言,車主對財物的控制主要是觀念上的,而不是物理上的控制,與其他財物相比是明顯不同的。機動車的這種屬性,決定了車主可以把車輛放置在任何可以停車的地方,即使車主離開了現場,車輛仍然歸屬于車主控制。本案中的機動車就是如此,車主雖然不慎丟掉了車鑰匙,但是并沒有喪失對車輛的控制,完全可以在他認為需要的時候用備用鑰匙打開車門使用車輛。劉某冒名頂替車主從超市騙領他人撿拾到的車鑰匙,但這個車鑰匙并不是車輛本身,行為人并未獲得車輛的控制權,車主也并未失去車輛的控制權。只有當行為人用騙來的鑰匙打開車門將車開走的行為,才使得車主失去對車輛的控制,此后車輛才歸屬于行為人所控制。本案的關鍵行為是劉某違背車主的意志將車輛開走的行為,這種行為是典型的盜竊機動車的行為。先前冒領車鑰匙的行為,只是盜竊車輛的預備行為。第一種意見認為獲得了車鑰匙就是獲得了車輛,是對案件事實的認識錯誤。故本案應當認定為盜竊罪,而不是詐騙罪。對于這種盜竊與詐騙結合的案例,應當關注行為人實際獲得財物的行為,并由該行為決定案件的性質。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劉某的行為,與最新的兩高關于盜竊罪的司法解釋中明確的偷開機動車的三種入罪行為類型并不相同,不能直接適用于本案。然而,這并不意味著劉某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只是劉某的盜竊行為與司法解釋明確的三種偷開機動車入罪的特殊行為類型不相同而已。另外,雖然機動車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但是機動車已經完全脫離車主的實際控制。名義上是車主的,實際上是行為人非法占有。刑法強調實質,通過盜竊等犯罪手段獲得的機動車,沒有正規手續而無法過戶,但不影響對行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作者單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