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伏海 ]——(2015-7-20) / 已閱6776次
什么是行政訴訟
于伏海
行政訴訟,俗稱“民告官”,這里的“官”,是“政府”的意思,因此,行政訴訟的被告是固定的,那就是政府,但是原告不固定,原告可能是自然人,比如王小華,也可能是法人,比如北京王小華餐飲有限公司,還可能是合伙企業、合伙組織、社會公益組織、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等等,因此,民告官中的民,并不一定是某公民個人。
我們都知道,訴訟的前提是存在特定的行為,如果沒有特定的行為,是不會產生具體的訴訟,張三要打官司,必定是因為有一個行為讓張三不滿意不痛快,行政訴訟也是一樣的,張三要告政府,必定是政府的行為讓張三不滿意不痛快,這個行為或者侵害了張三財產權或者侵害了張三的人身權等等。
是不是政府的任何讓張三不滿意不痛快的行為,張三都可以起訴政府呢?不是的,比如國務院出臺計劃生育法實施條例,張三不滿意,張三能不能起訴國務院?不能。為什么?
要回答這個問題,就得翻看我國的行政訴訟法了。第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國務院計劃生育法實施條例就是一部行政法規,國務院出臺這樣的規定,雖然是政府行為,但是因為法律規定對這樣的行為提起訴訟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此類行為就不會引起行政訴訟的發生。
能夠引起行政訴訟的行為,行政訴訟法也作了規定。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因此,張三對政府的某一個行為如果不滿意,想起訴政府,那張三首先就得看看政府的行為是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的行為還是第十三條的行為,如果是第十三條的行為,那張三只能通過其他渠道討個讓自己滿意的說法,比如可以向國務院提意見,建議國務院修改或者廢除計劃生育法實施條例等;如果屬于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那張三就可以起訴作出這一行為的政府了,比如張三被警察從家里帶走,被處以行政拘留五日,張三認為警察拘留自己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利,那就可以去法院起訴警察所在的公安局。
有人問,大多數警察不都是在派出所上班嗎?為什么不起訴派出所,而是起訴公安局呢?這個問題其實很簡單,如果大家去派出所辦過事情,或許會留意派出所大門上掛的牌子,上面一般都是這樣寫的: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鼓樓派出所,這個牌子告訴我們,派出所派出所,重點在“派出”二字,也就是說,派出所是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的派出機構,他代表的就是某一個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而不是一個獨立的公安局,派出所的警察就是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的警察,派出所警察的行為就是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警察的行為,派出所不是一個具體的行政機關,它無法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既然無法承擔法律責任,那起訴他,法院就無法判決它承擔法律責任,訴訟的目的就無法達成。類似的派出機構還有很多,除非法律作出特別規定,否則就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因此,張三盡管是被某一個派出所的警察帶走并拘留了,警察給張三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上面蓋的章也不會是“某某派出所”,而是某某公安局或者某某公安分局,張三如果認為自己不應該被處罰,那他就可以帶著這個處罰決定書去法院起訴了。
類似這樣的訴訟,就是行政訴訟。
下一節,我給大家講解去法院起訴前應該注意的問題,歡迎大家噴場。
思考題:政府可不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原告?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