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美針 ]——(2015-7-23) / 已閱10119次
論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作者:朱美針
內 容 摘 要
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了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這一制度的建立堅持了誠實信用、公平正義的原則,有力地維護了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僅在某一特定法律關系中否認法人的獨立人格,要求其背后的規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阻止法人人格遭受濫用。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還需要謹慎適用,依據其適用條件進行判斷。雖然我國已經確立了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但是在立法上和司法實踐中仍存在許多不足,針對其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議。筆者對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提出了獨到看法。
關鍵詞
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適用;制度不足;完善建議
目 錄
一、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概述 1
(一)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概念 1
(二)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法理基礎 2
二、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 4
(一)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條件 4
(二)法人人格否認適用的其他情形 6
三、我國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不足 8
(一)訴訟制度及其他法律方面的不足 8
(二)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實踐的不足 9
四、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完善 9
(一)健全我國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立法建議 9
(二)對我國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實踐的建議 11
五、結語 11
參考文獻 12
論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股東有限責任作為公司法生存發展的基石刺激了投資者敢于投資,同時促進了公司和社會市場經濟的發展。在我國,存在大量中小型企業,雖然建立了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形式,但公司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公司分離不徹底,公司一股獨大現象明顯,股東通過各種形式控制公司的情況較為常見。在這樣的企業結構下,加上逐利的股東,出現利用該公司獨立的法律地位和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利益,謀取非法利益。采取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為此提供了法律依據,對實際發生的違法行為實施民事制裁,有利于維護我國公司活動秩序,促進公司的健康發展。
一、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概述
(一)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概念
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指為阻止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后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 包括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對公司債權人和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的一種法律制度。[ 朱慈藴主編.公司法原論.清華大學出版社,2011:43]股東有限責任和法人的獨立人格是公司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對社會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卻有人利用公司這一特性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了阻止濫用公司獨立人格,根據我國公司法對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規定,進一步保障了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也推動著對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理論研究。
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在各國有不同的稱謂,在美國稱為刺破公司面紗,在英國稱為揭開公司面紗,在德國稱為直索責任,在日本稱為透視理論。[ 王進東、林曉東.公司的博弈與平衡.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171]其中美國是最早創設并廣泛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國家,起源于1905年美國訴密爾沃基冷藏運輸有限公司,在該案中,桑伯恩法官提出:“就一般規則而言,公司應該被看作法人而具有獨立的人格。除非具有足夠的相反理由出現;然而公司的法人特性如果被作為損害公共利益,使非法行為合法化、保護欺詐或為犯罪抗辯的工具,那么法律上則應將公司視為無權利能力的數人組合體”。[ 朱慈藴.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理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78-79]此后,這一制度不僅在美國發揚光大,而且在世界范圍內引起了廣泛引用或有不同國家開創相類似的制度,不斷豐富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理論。譬如,英國在1948《英國破產法》中作了明確規定,在20世紀60年代也出現了相應的判例;日本在20世紀50年代引入該理論,在20世紀60年代得以引用;德國在1920年出現類似案例,并開創了直索責任。我國早在2005年修改公司法之前就出現了法人人格否認類型的案件,后來在修改時建立了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于2006年1月1日起實施運用。
(二)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法理基礎
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現狀與發展離不開眾多學者的研究理論,分歧越大,討論越激烈,出現的新方法、新理論也會越多,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發展過程中出現這兩種主要學說:
1.誠實信用原則說
誠實信用原則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公司法的基本原則貫穿整個公司法,那么這項原則同樣應該適用于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誠實信用原則為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提供了法理基礎,為該項制度起到兜底性條款的作用。再則,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歷程中,信用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信用良好的企業發展更加持久,也更受投資人的信賴;誠實守信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情況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否則,如果股東沒有遵守誠實信用不僅會損害公司的聲譽,還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是由自然人制定的,不免會有漏洞,或者隨市場經濟的發展法律的不完善,誠實信用原則在沒有具體法條適用時可以協調完善各項制度的發展,包括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2.公平說
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才制定了法律,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的公平正義制定了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也體現了對債權人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公平。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社會市場經濟秩序,公平正義在立法時應當予以考慮且不可或缺。在美國,這一制度的理論基礎也是實現公司正義的重要指導;美國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也需要考慮:一旦法院不否認公司人格將導致不公平。公平正義作為衡量一個國家的法治在立法層面為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提供了法理基礎。
二、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
(一)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條件
1.公司具備法人人格
公司具備獨立人格是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前提條件,這項制度是在某一特定時間、某一特定法律關系中否認公司法人的獨立人格,公司在其他時間、空間還是具備自己的獨立人格的,如果要適用這一制度,那么這一公司必然是具備自己的獨立人格的。如果公司不具有自己的人格,或者說沒有人格,就不能稱之為有限公司,該項制度也就不具有任何意義,只需找“公司股東”直接負連帶責任即可。
2.公司法人的獨立人格遭受濫用
濫用公司法人的獨立人格是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必須的適用條件之一,包括人格混同、股東過度控制、公司人格形骸化、欺詐、自我交易等違法濫用法人獨立人格的行為。人格混同是指公司與股東之間業務相同、資產不分、人事交叉,與其交易的第三人無法分清是與公司還是股東在進行交易,包括財產混同、人事混同和業務混同等情形。[ 黃來紀、陳學軍、李志強.完善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研究.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23]人格混同的情形下,股東濫用了公司的獨立人格,不再承擔有限責任而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過度控制指股東通過對公司的控制使公司喪失獨立意志實施不當行為,為股東謀求利益。在這種情形下公司的決策往往取決于股東的意思,公司失去了獨立的意志,非常容易損害債權人利益。公司人格形骸化是指公司與股東完全混同,公司即為股東的另一個自我,是其代理機構和工具,即公司即是股東,股東即是公司的情形。[ 黃來紀、陳學軍、李志強.完善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研究.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25]這種情形下,公司已經喪失其獨立人格,就是所說的“空殼公司”,嚴重威脅著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司法人的人格如果沒有遭受到濫用,就不存在否認法人人格的問題,公司背后沒有責任人時,自然還是由公司負責任。股東在沒有濫用公司的獨立人格之前只需在認繳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只有在股東濫用公司的獨立人格時,債權人才可能否認法人人格請求股東承擔民事責任。
3.公司資本顯著不足
公司資本作為公司賴以經營的物質基礎,是承擔責任的保證。公司資本作為公司承擔責任的基礎,在訴訟中也是需要法官考慮的因素之一,法院往往不會僅將這一因素單獨考慮判定法人人格否認,還需結合其他幾種因素。在衡量一個公司資本不足時需要結合經營狀況、規模及性質,公司資本顯著不足通常又不易判斷。資本顯著不足指資本不能滿足公司經營規模、經營范圍及各種責任需求,在外部表現為不能清償債權人的債務。在實踐中導致這一狀況出現的情形又劃分很多種:第一種是公司股東在公司成立之初所認繳的出資額至訴訟時仍未實際出資或足額繳納,或者是在公司設立之時就存在虛假出資、不實出資等;第二,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嚴重虧損,且公司長期無盈利狀況也是導致公司資本顯著不足的原因之一;第三,公司設立后,經營規模發生變化,導致公司資本與實際需要相比顯著不足的;第四,公司設立后,公司股東抽逃出資導致的公司資本顯著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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