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江漢 ]——(2015-7-25) / 已閱8721次
摘要:中國是同“英美法系”、“大陸法系”、“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并稱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華法系”的典型代表—— 我國的法律源遠流長由此可見一斑。所以本文論述的所有內容都是在堅持以古為鑒,以今為范;以我為主,為我所用的原則下對現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以及法律體系發展、完善的若干問題的大膽思索。
關鍵詞:法律、批判繼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
一、中國法律的歷史概貌
1.1起源
法律的起源及發展與國家的起源及發展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系。恩格斯在他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就充分重視了國家與法律的關系——考察法律的起源,不能脫離前階級社會(即原始社會)的各種觀念、習慣,以及各種具有準司法機關性質的機構。【1】
而根據如今法學界對“法律”的定義:法律是由社會經濟基礎決定、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規定人們在社會中權利和義務關系的社會規范。我們也能很清晰的看出,法律與國家有著不可分割的緊密聯系。
總而言之法律作為一個整體而言,是不可能在一夜之間就產生的,即法律的產生是有一個發展、過渡的過程。
立足于古代的中國,我們則可以發現極大促使法律的逐漸產生的原因:夏朝時,階級和國家的出現,夏朝的最高統治集團為了妥善應對國內外復雜情況與矛盾。【2】
最后講一下中國法律起源的特點。第一點,禮法:原始習慣轉化為法律;第二點,家族:血緣紐帶更加強韌;第三點,刑罰:戰爭的產物。【3】
1.2歷代發展概況:以夏商周春秋戰國為例
法律制度產生之后,便由兩種原因的推動而發展:首先,法律是為了處理社會現實問題而產生和發展的,因此,它也隨著客觀的現實的需要和政治文明發展程度而不斷地變化發展,這表現為新的法律內容的不斷出現,從而補充和改變了原有的法律制度;其次,作為一門單獨的學科,它有著自身獨有的概念、判斷、推理的邏輯過程,這種邏輯過程也不斷充實完善,表現為法律條文的內容含義、邏輯性、形式等不斷充實完善。因此,在法律制度的歷史過程中,有時因一種原因的作用而發展,但更多的是由兩種原因的共同作用而發展。【4】
夏、商、周的法律制度的發展是出現了以“刑”這一表現形式的主要法律制度,以及同一時期出現的“誓”:征戰之前國王發出的具有強制性的動員命令,如夏啟發布的《甘誓》,商湯發布的《湯誓》,周武王發布的《牧誓》等;“命”:是一些補充性法律,如“惟殷先人,有冊有典。”【5】中的“冊典”,“罰蔽殷彝,用其義刑義殺。”【6】中的“彝”等;“誥”:多是最高政治權力所有者對下級貴族的訓誡,如商時的《湯誥》,周公誥康叔禁酒的《酒誥》等;“禮”:即國家制定的,日益具有強制性規范作用的法律意義的“周禮”;“判例”:如“必大小之比以成之”【7】的“比”,“惟齊非齊,有倫有要”【8】的“倫”。這一時期的法律制度已經逐漸規范化,并具有了法律制度應該具有的強制性、規范性等特性。【9】
春秋戰國時期,隨著“禮崩樂壞”局面的出現,各諸侯國爭先恐后的在政治上另謀出路,與之相對應的在法律制度上也另立門戶——拋棄了以判例法為主體的西周法律制度,繼而創立了以成文法為主體的法律制度。如春秋時期楚國的“仆區法”,晉國的范宣子“鑄刑鼎”、子產“鑄刑書”以及鄧析制“竹刑”。 戰國時期韓國申不害寫《刑符》,魏國李悝著《法經》,秦國商鞅變法等。
二、思索
2.1批判繼承
不論是中國古代的法律,還是近代法律,甚至是現代法律,我們都要以批判繼承的原則來進行指導我們在立法,司法等領域的理論學習、實踐活動。批判繼承。首先就應該繼承,沒有中國歷代法律典籍的整理,我們能夠批判什么?其實我認為我們在繼承方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相應的形式來繼承。既可以通過典籍形式,也可以通過制度沿襲等。至于批判,我覺得我們最好能一定程度上打破現代化法律的思維定勢,即用現代化法律思維(內涵)發現并挖掘出我們固有的并且仍可以在當今適用的法律形式,就是用我們樂于接受的法律形式來配合現代法律思想。比如“誓”和如今的國家戰爭緊急動員令如出一轍,“命”和如今的國務院行政法規也是近乎一樣,“誥”和中國共產黨的黨章及條例約束也異曲同工。
也不論是美國法律也好,英國法律也好,我們都要批判繼承。法律也是有普遍性的,我們要批判的是相對而言的外國法律的個性,更多的是繼承他們的共性。還要注意一點,絕對不要盲目的聽信他們的鼓吹。就算是具有普世價值的自由、公正、法治等等,我們也要保持理性,要深刻地意識到我們國家的、社會的、民族的現實狀況,寧愿讓人說我們不民主、不法治,說我們是修正主義,也不要把國家的利益,民族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永久性的拱手讓人。即讓別國分裂國家、顛覆政權、欺凌人民的意圖實現。
2.2解決方法——以中國法律起源特點繼承問題為例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及法律體系繼承了我國法律的許多,尤其是上文提及的中國法律起源特點。
第一點,我們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以及法律體系中道德主義的傾向仍舊程度較深,比如不久之前的“常回家看看”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縱然道德可以轉化為法律,但是并不能將法律泛道德化,因為這樣只會在極大程度上降低法律的權威性。根本上而言,泛道德化是因為人們只是片面的理解了法律的普遍約束性,就像中國人習慣性的把法律上的平等(形式平等、實質平等,尤其是其中的實質平等)泛化為結果平等一樣。因此,我認為解決這個問題的最本質的方法是要讓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政府不遺余力的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觀來培育一代又一代的中國人,唯有從根本上擺正諸如道德等與法律的關系,才能有一個長足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以及法律體系。
第二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以及法律體系當中,變相的繼承了家族主義—— 把家族主義替換成了偽集體主義的地方主義。這也就是我們時常會聽見地方立法機關將立法片面的地方化的原因。不久前爆出的河南鄭州市新鄭市食鹽處罰糾紛事件就是一個典型個案。對于這個我覺得解決方法主要是以正確的國家觀、集體觀來武裝黨員們,武裝干部們,教育人民群眾們。次要的是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來規范地方的立法、司法、執法等行為;引導媒體、人民群眾進行有效監督,大膽批評。
第三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以及法律體系還繼承了刑罰主義。比如中國死刑罪名是世界上最多的(縱然2011年廢除了11條,今年很有可能即將廢除九條,我國仍然有46條死刑罪名),當然這是與我國龐大的人口及復雜的社會情況有關。但是這絕不是,也不應該是阻擋我們法律現代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化的攔路虎。就如刑訊逼供不可能通過一個疑罪從無就可以避免的,要真正消除刑訊逼供唯有通過犯罪偵查手段、技術的不斷提升為支撐,嫌疑人人身安全周密保護等齊頭并進一樣。重刑主義,也要通過縱向的立法、執法、司法和橫向的部門內部監督機構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構建起一個立體式網絡來無死角抹殺。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以及體系發展、完善,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我希望中國共產黨能夠堅定不移的按著中國的步伐一步一步走下去,若是這能夠實現,那么每一步都會更震驚外國,更令他們反思本國的法律制度!
參考文獻:
【1】參見郭建 姚榮濤 王志強著:《中國法制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5頁。
【2】參見廖宗麟著:《新編中國法制史》,中國檢察出版社2007年出版,第6頁。
【3】見前注【1】,《中國法制史》,第5~7頁。
【4】見前注【2】,《新編中國法制史》,第7頁。
【5】《尚書•多士 》。
【6】《尚書•康誥》。
【7】《禮制•王制》。
【8】《尚書•呂刑》 。
【9】見前注【2】,《新編中國法制史》,第1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