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15-8-6) / 已閱12871次
蘭泉拷問HR(十四)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及加班工資如何計算(確定)?
王某2003年2月來公司工作,2012年9月與公司協商由公司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王某對用工期間加班工資標準也存在異議。
蘭泉提問:
1、在正常情況下王某的經濟補償如何計算?
蘭泉回復:
在正常情況下經濟補償的計算涉及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工作年限的計算、二是前12月月平均工資的計算。
在工作年限計算上以2008年1月1日為分界線,之前的工作年限一年中工作時間為1天或者365天,均按一年計算。2008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的計算發生了變化,即半年中工作時間為1天或者182天(183天),均按半年計算,超過半年1天或者182天(183天),均按一年計算。
對照本案王某在2008年前工作年限為4年11個月,即計算為5年;2008年后工作年限為4年9個月,同樣計算為5年;合計計算為10年。
王某經濟補償計算公式為:10月*王某解除勞動合同前12月月平均工資(對前12月月平均工資計算請看以下的回復)。
2、如由公司終止勞動合同,王某的經濟補償如何計算?
蘭泉回復:
在雙方協商按終止勞動合同處理的情況下,工作年限的計算應從2008年起開始計算,終止勞動合同前12月月平均工資與解除勞動合同標準一致。之前終止勞動合同給予生活補貼費的規定只適用原國有企業勞動合同制職工,其計算生活補貼費標準與經濟補償不一樣。
事實上在雙方協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法律許可雙方協商超出或者低于法律規定的補償方式(范圍)。
3、王某前12個月工資構成中包括基本工資、職務工資、季度獎、年終獎、工齡津貼、午餐補貼、出差補貼、交通補貼、通訊補貼、節假日補貼、高溫補貼、加班工資、未休年休假補償工資、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費用、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等,上述那些項目應列入經濟補償的工資基數?
蘭泉回復:
在上述工資構成中按照1990年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午餐補貼、交通補貼、通訊補貼、節假日補貼應排除在外,根據2008年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上述四種補貼應計算在工資總額內,而出差補貼則排除在外,高溫補貼屬于勞動保護的福利也應排除在外。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費用、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于本身是在上述工資中扣除,因此不能重復計算。
最大的爭議在于未休年休假補償工資,雖然該工資在2008年《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頒布后才發放,但上述兩規定均將該工資列入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范圍。
因此王某前12個月工資構成中應列入經濟補償計算范圍為:基本工資、職務工資、季度獎、年終獎、工齡津貼、午餐補貼、交通補貼、通訊補貼、節假日補貼、加班工資、未休年休假補償工資等。
在實踐中前12月月平均工資范圍應該是正常工作情況下的前12月月平均工資,如果有非正常月工資(如全月或者半月為病假工資)應排除在外,選擇上一個正常情況下的月工資。如果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當月或者其它月份(如入職當月)的工資不是全月正常工資也應排除在外。
4、王某的加班工資基數構成與經濟補償是否一致,如有不同給予說明?
蘭泉回復:
對加班工資基數標準相關規定已有一定的變化,按最新規定《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看為月工資收入。
月工資收入應當泛指計算加班工資當月的月工資收入。
從王某工資構成上看,蘭泉認為除出差補貼、高溫補貼、季度獎、年終獎、未休年休假補償工資、加班工資外其它工資構成應列入月工資收入范圍。即正常工作情況下獲得的工資收入,與季度獎、年終獎、未休年休假補償工資等獎勵、補償工資無關(還包括當月的獎金),當月加班工資本身是月工資收入計算后的工資,不能重復列入計算加班工資基數。
因此王某的加班工資基數應為:基本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午餐補貼、交通補貼、通訊補貼、節假日補貼等。
蘭泉拷問HR(十五)
以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時員工已正常上班怎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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