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江漢 ]——(2015-8-10) / 已閱9528次
一、引言
犯罪構成理論是罪刑法定原則的一個最強有力的支撐方面,沒有清楚的犯罪構成理論,就不可能有清楚的犯罪,也就更不可能有所謂的罪刑法定原則的落實基礎。由此可見,犯罪構成理論之于刑法學的重要性。然而,犯罪構成理論的學術爭論自首次提出就一直不斷,到如今我們國內也是派別林立。那么,到底該如何對待紛繁復雜的犯罪構成理論現狀呢?到底該如何充分發揮現有的犯罪構成理論來促進犯罪構成理論的進一步發展,使其能為罪刑法定打好堅實的落實基礎呢?初生牛犢不怕虎,本人就借本文闡述一下本人作為刑法學界之菜鳥中的菜鳥,就個人所思所想,以及結合了一些名家言論,所作出的大膽思考與探索。
二、犯罪構成要件理論概述
1.大陸法系國家犯罪構成要件理論
犯罪構成要件觀念的淵藪是中世紀的意大利糾問手續中的“犯罪的確證”(constare de delicti )概念,其在被德國克萊因(E·F.Klein)翻譯成Tatbestanf時只有訴訟法意義,而將其賦予實體法意義的則是斯鳩別爾(C·C·Stübel)和費爾巴哈(P·V·Feuerbach )。雖然,他們在19世紀初就明確地把犯罪構成作為刑法學上的概念來使用,但是,直到20世紀后,經過貝林格(Beling)、麥耶爾(M·E·Mayer )和麥茨格爾(Mezger)等人的不斷努力,才將構成要件從刑法各論的概念中抽象出來發展為總論的理論體系的基干。貝林格早期提出,六要件說:(1)行為;(2)行為符合構成要件;(3)行為是違法的;(4)行為是有責的;(5)行為有相應處罰的規定;(6)行為具備處罰的條件。到了晚年,貝林格的觀點一方面旨在建立犯罪體系,另一方面意欲維護罪刑法定原則。麥耶爾在貝林格的理論基礎上發展出了三要件說:構成要件符合性(或該當性)、違法性、歸責性(或有責性)。麥茨格爾則在麥耶爾的基礎上進一步認為,構成要件是刑法對可罰的違法行為所作的類型性的記述,它不僅是違法性的認識根據,而且是違法性的存在根據。該觀點后來成為通說,被稱為新構成要件論。當今大陸法系國家構成要件理論通說就是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有責性。
2.蘇聯犯罪構成要件理論
蘇聯犯罪構成要件理論通說為,犯罪構成的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蘇聯的刑法理論認為,“犯罪構成乃犯罪的一切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因素)的總合。”【1】蘇聯犯罪構成要件理論通說的特點主要有三點:“第一點,認為犯罪構成以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為基礎......行為符合犯罪構成就具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第二點,認為犯罪構成是成立犯罪所必需的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的總和......行為符合犯罪構成就成立犯罪;第三點,犯罪構成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唯一根據......行為符合犯罪構成就具備了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2】
3.中國犯罪構成要件理論
根據我國刑法,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的構成要件。因此,有人認為“形形色色的案件,構成犯罪的具體要求不一樣,但所有具體要件,都可歸屬于以上四個方面。”【3】但是,關于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其他學者卻提出了以下學說“‘二要件說’認為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是行為要件與行為主體要件;‘三要件說’認為是犯罪客觀要件、主體要件與主觀要件,或者認為是主體、危害行為與客體;‘五要件說’認為共同要件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危害行為的客體,危害社會的結果及其與危害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危害行為的主體要件,行為人的主觀罪過。”【4】
也就是說,“在關于犯罪構成共同要件尚存爭議的情況下,作為教科書,都采取‘四要件說’,即犯罪客體要件、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要件和犯罪主觀要件。......但是,這并不意味著該說完美無缺,理論上仍有必要對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進行研究。”【5】
三、思考
“在分析任何一個社會問題時,馬克思主義理論的絕對要求,就是要把問題提到一定的歷史范圍之內。”【6】換言之,也就是我認為我們中國的犯罪構成要件理論研究要像張明楷教授所說的:“應以刑法規定為依據,以具體要件為基礎,以有利于認定犯罪和保護合法權益為原則,同時應照顧到刑法理論的體系性與協調性。”【7】具體言之,就是要貫徹當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刑法理論體系的精神,如:堅持以人為本理念、充分發揮刑法的謙抑性等;就是要順應當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建設潮流,即把與理論體系建設要求相抵牾的大膽進行舍棄、更新;還要明確刑法的根本目的與實質目的,因為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與維護社會主義政治的雙重要求就是利于最廣大的(其中絕大多數還是知識水平并不高的)人民群眾。尤為重要的一點就是,要能夠最大程度的適用、最大程度的能被國家主體(其中絕大多數還是知識水平不高的)人民群眾所易于接受。雖然,犯罪構成要件理論有很多積極的探索,例如:有學者強調“客體與客體要件,主體與主體要件不是等同概念;客觀要件與客觀方面、主觀要件與主觀方面也不應是等同的含義。”【8】并且,我也比較認同該學者的觀點,認為其對犯罪構成要件理論探索與研究精神是值得我們學習與贊賞的。但是,如果以此為指導理論的話,我認為其將難以被人民群眾接受,因為其太過于難以被人民群眾理解。是的,犯罪構成要件理論是高度抽象的理論,可是如果無法應用,那么其豈不是烏托邦?“對于馬克思主義的理論,要能夠精通它、應用它,精通的目的全在于應用。”【9】我們對犯罪構成要件理論的孜孜不倦的探索與研究不也就是為了精通它,以來達到應用的目標么?
所以,要而言之,我們的犯罪構成要件理論可以也要有不同的見解,大膽的創新與實踐,只是作為真正指導性的犯罪構成要件理論要符合實用性原則(不是實用性至上原則)。
四、總結
首先,我們國家的犯罪構成要件理論一定要基于中國真實、復雜的社會狀況條件。絕不能脫離國情,盲目探索與創新;要借鑒他人的優秀理論成果,但絕不能一味照搬。馬克思和恩格斯就曾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一書中精辟地指出:“犯罪——孤立的個人反對統治關系的斗爭,和法一樣,也不是隨心所欲地產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現行的統治都產生于相同的條件。”【10】江必新也認為,“法治所蘊含的從人類日常生活和歷史實踐中所積累出來的智識、思維、價值、信仰、模式、程序,深遠而現實地影響著每一個人的生命和生活,左右著每一個國度以及民族的盛衰和榮辱......”【11】
其次,我們國家的犯罪構成要件理論要遵循法律限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以此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因為,不管是憲法學上的核心“限制國家權力是為了保障公民權利”【12】,還是民法學上所認為的“公民的權利是國家權力的源泉,也是國家權力配置和運作的目的和界限。”【13】都佐證了刑法學上必須也要遵循限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原則。
最后,我們國家的犯罪構成要件理論一定要具有邏輯性。簡單而言,就是在犯罪構成要件理論探索與研究當中,要自覺的像“西方人那樣應用邏輯分析方法的意識和手段。”【14】畢竟,“條理乃法之精神,法之條理變,則法亦變。”【15】因而,我們對待犯罪構成要件理論不得不一定要慎之又慎,不得不一定要富有強大的邏輯性。
參考文獻:
【1】參見(蘇)特拉伊寧著:《犯罪構成的一般學說》,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8年版,第48——49頁。
【2】參見張明楷著:《刑法學》(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5頁。
【3】參見高銘暄、馬克昌主編:《刑法學》(第六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50頁。
【4】見前注【2】,《刑法學》(上),第109頁。
【5】見前注【2】,《刑法學》(上),第109——110頁。
【6】《列寧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出版,第229頁。
【7】、【8】見前注【2】,《刑法學》(上),第110頁。
【9】《毛澤東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15頁。
【10】《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79頁。
【11】參見江必新:《法治的制度邏輯與理性構建——寫在‘十八大與法治國家建設’叢書出版之際》,2015年4月15日法制日報,法學院專刊9版。
【12】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人博認為:憲法的核心就是保持對國家權力的制約,而限權的最終目的則是保障每個老百姓的公民權利。
【13】參見張文顯著:《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27頁。
【14】參見王路著:《邏輯的觀念》,商務印書館2000年版,第287頁。
【15】鄭玉波譯解:《法諺》(二),臺灣永裕印刷廠1988年版,第8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