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合講 ]——(2015-8-18) / 已閱7552次
種子糾紛中的產品和行為及其責任
武合講 任曉東
(山東貴和律師事務所 山東菏澤 274000
北京市問題律師事務所 北京海淀 100081)
[摘要]種子糾紛經常涉及品種和種子兩種產品,以及推廣和經營兩種行為。查清產生種子糾紛的原因是推廣的品種不具備適用性、經營的種子質量不具備真實性、品種推廣行為或者種子經營行為不具備合法性,分清品種責任、種子質量責任、推廣責任和經營責任,非常重要。
[關鍵詞]品種責任;種子質量責任;推廣行為;經營行為。
種子糾紛,常常既涉及產品又涉及行為。涉及的產品包括品種和種子。品種是指經過人工選育或者發現并經過改良,形態特征和生物學特性一致,遺傳性狀相對穩定的植物群體。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等。涉及的行為包括種子生產、經營和品種推廣。品種推廣是指通過試驗、示范、培訓、指導以及咨詢服務等,把品種普及應用于農業產前、產中、產后全過程的活動。種子生產是指種植、采收、晾曬或者烘干種子的活動。種子經營是指對生產的種子進行清選、分級、干燥、包衣等加工處理,以及包裝、標識、銷售的活動。在處理種子糾紛實踐中,經常遇到未查清是產品違法還是行為違法?是產品中的品種違法還是種子違法?是行為中的推廣違法還是生產、經營違法?承擔的是品種的產品責任還是假、劣種子的產品質量責任或者是行為責任?造成了眾多錯案。
種子糾紛涉及的品種責任和種子責任、產品責任和產品質量責任、品種推廣行為和種子生產經營行為、品種推廣責任和種子生產經營責任,都不相同。為了幫助種子管理者、種子經營者和種子使用者正確處理種子案件,作者利用一起案例,對種子糾紛中的產品和行為及其責任,予以簡析。
案例簡介。
2012年底和2013年初,上海市的甲種業公司從國外進口,北京市的乙種業公司分裝,委托廣東省的丙種業公司代銷的蘿卜品種名稱為CR301,種子標簽標注品種特征特性為板葉為主、少量花葉,栽培要點為夏季栽培品種的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在當地種植生長發育的蘿卜表現正常。2013年底和2014年初,該種子種植生長發育的蘿卜植株全部開花,造成絕產。種子使用者訴至法院。法院主持調解,種子代銷商賠償種子使用者損失324.02萬元。法院以犯非法經營罪為由判處丙種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5萬元。該案引起蔬菜種子行業廣泛關注;中國種子協會蔬菜種子分會牽頭,分會理事單位及全國各地協會、商會聯名致函法院,提出了行業的看法。
一、種子糾紛中的產品,即品種和種子。
(一)種子糾紛中的品種。
品種是科研成果,是知識產品,是農業技術。品種包括品種名稱、品種來源、特征特性、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條件等內容。向種子使用者推廣的品種,應當符合品種標準,應當通過審定或者鑒定,取得試驗驗證的依據。
(二)種子糾紛中的種子。
種子是農業生產資料,是工業產品,是繁殖材料或者種植材料。銷售的種子應當加工、分級、包裝。但是,不能加工、包裝的除外。向種子使用者銷售的種子,應當附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注種子類別、品種名稱、產地、質量指標、檢疫證明編號、種子生產及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進口審批文號等事項。標簽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
(三)案例涉及的產品。
案例涉及的產品,既有品種又有種子。涉及的品種是品種名稱為CR301的蘿卜品種。品種說明標注的內容包括品種名稱、品種來源、特征特性、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條件等內容。品種推廣者未能提供涉案品種經鑒定通過符合品種標準、屬于科研成果的依據,是發生種子糾紛的重要原因之一。涉及的種子是CR301的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涉案種子的加工、分級、包裝、標注符合法律規定,不是發生種子糾紛的原因。
二、種子糾紛中的行為,即品種推廣行為和種子生產、經營行為。
(一)品種推廣行為。
品種推廣是指通過試驗、示范、培訓、指導以及咨詢服務等,把品種普及應用于農業產前、產中、產后全過程的活動。品種推廣應當遵循因地制宜,經過試驗、示范的原則。各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的主要農作物新品種展示示范活動,屬于品種推廣行為。品種推廣應在推廣地區經過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和適用性。品種推廣應向種子使用者提供品種的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條件的說明與有關咨詢服務;品種說明的主要性狀可包括種性、生育期、穗形、株型、株高、粒形、抗病性、單產、品質以及其他典型性狀;主要栽培措施可包括播期、播量、施肥方式、灌水、病蟲防治等;使用條件可包括適宜種植的生態區和生產條件;對于主要農作物種子,品種說明應與審定公告一致;對于非主要農作物種子,品種說明應有試驗驗證的依據。
(二)種子生產、經營行為。
主要農作物的商品種子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生產主要農作物商品種子的,應當領取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商品種子生產應當執行種子生產技術規程和種子檢驗、檢疫規程。商品種子生產者應當建立種子生產檔案,載明生產地點、生產地塊環境、前茬作物、親本種子來源和質量、技術負責人、田間檢驗記錄、產地氣象記錄、種子流向等內容。
種子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種子必須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但是,下列四種情形不需要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一是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種子有剩余在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的;二是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三是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面委托代銷其種子的;四是種子經營者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種子經營者應當建立種子經營檔案,載明種子來源、加工、貯藏、運輸和質量檢測各環節的簡要說明及責任人、銷售去向等內容。
(三)案例涉及的行為。
案例涉及的品種推廣行為合法。案例涉及的蘿卜品種CR301,已經在推廣地區經過試種,證明具有先進性和適用性。種子標簽標注了品種的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和使用條件的說明;主要栽培措施標注了蘿卜品種CR301適宜夏季栽培。
案例涉及的種子經營行為違法。乙種業公司是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是北京市。乙種業公司可以在北京市內自行經營或由其分支機構經營,也可以書面委托北京市內其他種子經營者代銷,也可以將包裝種子銷售給北京市內或北京市外其他種子經營者經營;但是,乙種業公司既不可以在北京市外自行經營,也不可以書面委托北京市外的其他種子經營者代銷其種子。乙種業公司書面委托北京市外的丙種業公司代銷其種子,屬于未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種子的違法行為;丙種業公司接受乙種業公司書面委托,屬于未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經營種子的違法行為。
三、種子糾紛中的責任,即產品責任、產品質量責任和行為責任。
(一)種子糾紛中的產品的責任和行為的責任。
1、種子糾紛中的產品的責任,包括品種責任和種子責任。
品種責任是指違法向種子使用者推廣未經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適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品種造成損失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品種責任的是產品責任;產品責任的形式只有民事賠償。
種子責任是指違法向種子使用者銷售假、劣種子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遭受損失的,出售種子的經營者應當予以賠償,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有關費用和可得利益損失。違法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種子責任是產品質量責任。產品質量責任的形式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2、種子糾紛中的行為的責任,包括品種推廣行為責任和種子生產、經營行為責任。
品種推廣行為責任是指違法推廣品種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違法推廣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推廣未經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適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品種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品種推廣行為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種子生產、經營行為責任,是指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種子生產、經營行為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二)案例涉及的產品的責任和行為的責任。
種子使用者種植丙種業公司代銷乙種業公司生產的CR301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生長發育的蘿卜植株開花造成減產損失,訴至法院。法院主持調解,丙種業公司賠償種子使用者損失324.02萬元。丙種業公司承擔的是推廣品種不合法的品種責任。品種責任屬于產品責任,其不同于銷售假、劣種子的產品質量責任。
法院以乙種業公司不具有委托丙種業公司在廣東省代銷種子的資質,丙種業公司接受乙種業公司委托在廣東省代銷其種子屬于無證經營為由,以非法經營罪判處丙種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5萬元。法院對丙種業公司追究的不是品種推廣行為責任,而是未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經營種子的種子經營行為責任。
武合講聯系方式:辦公地址山東省菏澤市中華路2239號山東貴和律師事務所,郵編274000,郵箱whj148@126.com,手機13605306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