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金勇 ]——(2015-8-29) / 已閱10480次
杜絕公務員違規“兼職”須有霹靂手段
河北省滄縣人民檢察院 王金勇
我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但一直以來,在公務員及其親屬經商、辦企業或者兼職的問題上,有關規定過于抽象,語言含混模糊,不夠精細詳盡的原則性規定導致現實中可操作性不強,完全起不到遏制和扼殺公務員違規違法“兼職”、“掙外快”不良現象的效果。筆者認為,欲杜絕公務員違規“兼職”,必須精細立法、嚴厲處罰,必要時施行霹靂手段。
須公正、明確劃分違規違法“兼職”所得與合理勞務報酬之間的界限。應當立法將公務人員利用業務時間,且非利用職務之便利進行兼職勞務活動所得到的收入明確為完全合法合規的收入,受法律保護,如利用工作之余的業務時間撰寫文章、制作書畫、翻譯文件等且沒有涉及到職務便利因素所獲得的報酬為個人合法收入。除此之外的“兼職”形式包括投資經商辦企業所得到的收入則應一律界定為違規違法的“灰色”乃至“黑色”收入,應予以收繳處理。
須加大對違規違法“兼職”行為的懲處力度。現行政策法規對公務人員違法違規兼職行為的處罰力度明顯欠缺,不是從根本上缺少相應的處罰細則,便是處罰手段僅限于收繳違規所得了事,對當事公務人員相應的紀律處分往往顯得輕飄飄。應當立法將公務人員違規“兼職”、經商等行為由違紀行為上升為違法行為,將能否嚴格遵守“禁止兼職”規定作為衡量與檢驗公務人員是否具備勤政廉潔履職的素質和資質的試金石,加大對違規違法兼職活動的打擊和懲治力度,情節惡劣、嚴重的可依法免職甚至清除出公務員隊伍。
須建立健全對公務及其有關親屬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的監管機制。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曾發布的2013年《法治藍皮書》中所提出的建議頗有借鑒價值。該藍皮書建議,每個公務人員在銀行建立一個唯一且終身的結算賬戶,該公職人員在其他商業銀行的所有賬戶都要捆綁到這個主賬戶上,其日常生活中大額的支出都必須用銀行轉賬支付,每筆收入與支出都可在這個主賬戶中查到。如此,公務人員及其關聯親屬違規違法從事營利性活動便可納入有效的監管視野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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