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喜亮 ]——(2015-9-1) / 已閱10052次
國有企業要有制度自信
作者:張喜亮
“對國有企業要有制度自信”,這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全面深化改革決定之后,關于國有企業改革的一個新思想。在東北這個奠定了新中國工業體系的老基地,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對國有企業要有制度自信”的論斷,是具有重要而特殊意義的。
東北是我國老工業基地,解放得早,國有大型企業最多,新中國成立以后,可以說國有企業的基本制度定型主要是在東北實現的。國有企業對新中國建立起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形成完整的工業體系和國家經濟建設輝煌成就所作出的貢獻,已經載入了史冊、不容抹煞。習總書記的這個論斷,是對那些否定和指責國有企業的各種不實之詞和錯誤言論的回應,更是為全面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指明了方向。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到2020年,在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上取得決定性成果,“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據此,全面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總目標也應當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有企業制度,推進國有企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對國有企業要有制度自信,首先要把握國有企業制度的內涵。國有企業這個概念是中國共產黨在1927年組織召開的第四次全國勞動大會上第一次提出來的。這次大會《宣言》提出,需要迅速解決的重大而迫切的問題之一就是“工人參加管理”權利問題:工人應當參加企業管理,政府“沒收帝國主義在中國的所有大的企業”;工人階級的責任之一就是“要求參加管理國有企業,沒收帝國主義在中國所有的企業及與社會經濟有重大關系的大企業”。上世紀30年代共產黨領導建立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開始了第一次領導國有企業的實踐,提出并實踐著國有企業政治、經濟和生產技術“三大民主原則”。國有企業實行“三人團”領導體制即廠長、黨支部書記和工會委員會長構成的三方領導體制,企業重大決策由職工大會決定。在抗日根據地、解放區時代,“一長制”取代“三人團”體制,此后改革“一長制”為“管理委員會”制;新中國成立初期,國有企業模仿蘇聯的“一長制”導致了管理層與職工之間的矛盾對立,鞍山鋼鐵公司則創造了“兩參一改三結合”的管理體制,史稱“鞍鋼憲法”。從上個世紀30年代初到70年代末,國有企業管理體制在不斷地改革和完善,“黨政工”管理構架逐步確立起來了。改革開放37年來,大力度地推行國有企業管理體制改革,如轉換經營機制、現代企業制度和法人治理結構等等,國有企業的“黨政工”構架基本沒有變。
國有企業管理體制,無論形式上發生怎樣的變化,貫徹始終的制度之根本并沒有變,國有企業制度的內涵就是:全心全意依靠職工,以企業發展為共同目標,實行“黨組織、管理層和工會”的民主共治,其核心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總結歷史的經驗和教訓,國有企業創立、改革和發展取得的輝煌成就使我們沒有理由不“對國有企業要有制度自信”。國有企業制度是符合我國歷史、文化和社會發展規律的。共產黨領導了土地革命、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建立了社會主義新中國。中國革命和建設從勝利走向勝利取得的輝煌成就,無不是以強大國有企業為后盾的。我們今天取得的成就,如航空航天、高速鐵路、深海探測等等領先世界的科技成果,足以證明國有企業制度的力量。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也必須“對國有企業要有制度自信”。
當然,我們也不回避國有企業存在的問題,正是因為有這樣那樣的問題,才需要改革。但是,國有企業改革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社會企業的模式,實踐證明他們的模式在我國的環境中難以發揮作用。國有企業“兩參一改三結合”的管理模式早在上世紀80年代,已經被日本等許多國外先進大型企業所推崇。國有企業出現的問題主要不是制度本身的問題,更多的是執行制度的“人”的問題。腐敗的國有企業領導人都有一個共性:忽略黨的領導,無視職工的作用,權力欲強獨斷專行。堅持和完善國有企業制度還需要全面深化改革:第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在思想上、組織上和政治上確保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第二,落實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方針和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之法律制度,激發職工的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第三,選用德才兼備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不斷提高國有企業的效率和效益,極大地造福于全體人民。(國資國企改革資深專家)
(原載:中國企業報 201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