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15-9-15) / 已閱13662次
(3)員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同意后先將空白勞動合同交付員工簽字后,后將勞動合同期限擅自篡改為有期限勞動合同。
實踐中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的期限爭議比較大,有的認為按《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執行最多支付11個月。從人社部《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七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至雙方實際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止,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看,對已具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用人單位不簽訂的,支付兩倍工資的時間將超過11個月。即在不超過仲裁時效的情況下,如用人單位不依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有權每年申請一次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直至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這將有利于督促、監督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附:人社部《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涉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應當在第二次勞動合同期滿時,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補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履行期內,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要求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一致。
第三十條 勞動合同期滿后自動續延或雙方協商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視為雙方續訂勞動合同,計入連續訂立勞動合同次數,但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解除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六個月內再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所稱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通過設立關聯用人單位,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勞動者的工作年限連續計算,并計入連續訂立勞動合同次數。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采取注銷原單位、設立新單位的方式,將勞動者重新招用到新單位,且單位經營內容與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均沒有實質性變化的,勞動者的工作年限連續計算,并計入連續訂立勞動合同次數。
第三十四條 勞動者具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三、四項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期限順延的,不屬于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具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三、四項規定的情形,因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履行期滿后,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七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至雙方實際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止,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蘭泉拷問HR(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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