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5-9-25) / 已閱6297次
是制定一部還是幾部反家庭暴力法?
——準婚家庭暴力的立法考量
王禮仁
2014年11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和2015年8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初次審議后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均沒有將同居等“準婚姻共同生活體”或“準婚家庭暴力”納入反家庭暴力法的范圍。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公布“征求意見稿”的說明中指出:“至于有戀愛、同居、前配偶等關系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與一般社會成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沒有實質區別,則由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調整。”
我認為,將同居等準婚家庭暴力排除在反家庭暴力法之外是不妥的。我在《我國家庭暴力內涵的立法定位與構想——以家庭暴力類型化分析為視角》(載《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12年第4期)一文中,曾提出同居等準婚家庭暴力應當納入《反家庭暴力法》調整范圍,許多學者也持相同主張。為了引起立法重視,我換一種視覺,再補充一些理由。
一、將同居等準婚家庭暴力納入反家庭暴力法具有必要性
1、同居等共同生活體成員,具有家庭生活的基本形態和內容,與婚姻家庭相比,除了法律性質或法律要件不同外,其生活區域和生活方式并無區別,具有“準婚家庭”性質。尤其是一些以終身或長期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同居家庭,實際上就是事實婚姻家庭。準婚家庭暴力與婚姻家庭暴力有諸多相同之處,即都是發生在私人生活區域內的暴力,都是以私人生活區域內的成員為侵害對象,都具有隱蔽性、頻發性、連續性,以及受害者為弱勢群體等特點。因而,將其納入《反家庭暴力法》調整范圍,才能有效的保護準婚家庭成員的合法權利。
2、將同居等準婚家庭排除在《反家庭暴力法》調整范圍外,將會為家庭暴力執法帶來諸多困惑。如果《反家庭暴力法》不調整同居等準婚家庭暴力,不僅大量準婚家庭暴力無法得到及時救濟,也為執法帶來困難。比如違法婚姻是否適用反家庭暴力法?登記程序瑕疵婚姻如何適用反家庭暴力法?等等。目前有不少結婚當事人未到婚齡,使用他人身份登記結婚,一旦發生家庭暴力,一方報警后警察趕到,另一方則說我們的婚姻不合法,是同居關系,警察管不管?能不能按家庭暴力處置?如果把家庭限定在婚姻家庭,在適用反家庭暴力法時,首先需要審查這個家庭是合法婚姻關系,還是同居關系?是私自偽造的結婚證,還是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結婚證?是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結婚證,在一方提出異議時,還要審查婚姻是否有效或是否成立?因為婚姻無效或不成立,也就是同居關系。
3、把同居等準婚家庭排除在《反家庭暴力法》調整范圍外,將會帶來社會管理和立法上的困境。目前同居等準婚家庭群體已經非常龐大,而且還有繼續擴大的趨勢。如果不對準婚家庭私人生活區域內的暴力進行有效管控,任期泛濫,將會釀成嚴重的社會問題。而對準婚家庭暴力進行管控,則又因其畢竟不同于一般社會上的暴力,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很難有效地預防和救濟。這也正是需要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原因。如果不將準婚家庭暴力納入反家庭暴力法調整,則涉及到是否另行制定一部反同居等準婚姻家庭暴力法的問題。否則,只有放任同居等準婚姻家庭暴力于不管。
那么,對于與婚姻家庭暴力性質相同而與社會上的暴力不同的同居等準婚姻家庭暴力,到底是納入《反家庭暴力法》調整范圍?還是另行制定一部“反同居等準婚姻家庭暴力法”?還是放任不管?值得立法者認真考量!
二、將同居等非婚家庭暴力納入反家庭暴力法具有可能性
1、《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有效地預防和救濟發生在家庭這種私人生活區域內的暴力違法行為,準婚家庭暴力與婚姻家庭暴力均發生在私人生活區域。因而,將非婚家庭暴力納入《反家庭暴力法》調整,則正好與其調整范圍相吻合,與立法目的相一致。
2、將準婚家庭暴力納入反家庭暴力法同意調整,只是為了更有效地保護這類人群的人身權利,其重心是人權保護,而不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不存在破壞婚姻家庭問題。
3、對準婚家庭暴力立法技術處理 。我國不宜完全照搬外國的立法模式,把同居等“準婚姻家庭”共同生活體直接界定在“家庭”同一內涵中,應當考慮我國實際情況和傳統文化習慣,在立法中應當區分傳統法律意義上的家庭與準婚姻家庭共同生活體的界限。對于準婚姻家庭宜采取“準用”的立法形式納入反家庭暴力法范圍。即在立法技術上可以考慮專設準用一款。其具體立法模式如下:
第XX條 本法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等其他強制手段,危害家庭成員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人身自由的行為。
對于同居、同性伴侶等準婚姻共同生活體之間發生的暴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反家庭暴力法的有關防止和救濟規定處理。
上述第二款就是專門解決準婚家庭暴力的規定。該款中所謂法律另有規定,是指一般婚姻家庭的暴力可能引起離婚和離婚賠償等民事法律關系的規定,不適用準婚家庭。但準婚家庭發生的暴力,則可準用反家庭暴力法有關預防和救濟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