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國良 ]——(2015-9-27) / 已閱13921次
摘要:容隱制度在中國四千多年的法制歷史長河中,延存了兩千多年。我個人覺得,雖然就其影響而言并不是特別巨大,但是若就其意義而言,那么無論是對于中國法制史的研究,還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構建、完善而言,其都不失為是一個不可忽視、需要重視的制度。
容隱制度在時空及意義上所具有的跨越性及重要性,決定了以容隱制度為主要內容的本文,在結構、具體論述等諸多方面必然的多層次、多維度。
關鍵詞:容隱制度、歷史脈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
正文:一、容隱制度定義與性質
1.1容隱制度的定義及限制性條件
容,包容;隱,隱瞞。雖然僅通過這十分簡單的字面分析就可以大致推論出什么是容隱制度,但是推論畢竟不是較為精準的定義。那么究竟什么是容隱制度呢?我認為容隱制度的定義就是:允許在一定血緣關系范圍內相互隱匿罪行,不予告發和作證,法律不加制裁或減輕處罰的制度。①根據定義我們能夠很明顯的看出容隱制度的實施主體是國家(封建帝國皇帝)以及其下屬的司法機構。
至于說容隱制度的主要內容及其適用對象我就不再贅述了。這里只簡單提一下,容隱制度的適用限制還有不得威脅皇權——即對于謀反、謀大逆、謀叛的大罪是不適用的。
1.2容隱制度的性質
第一部分最后要講的一點是容隱制度的性質——因為容隱制度是由封建帝國的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方方面面所共同作用而形成的一種法律制度,所以我認為容隱制度所具有的根本性質就是封建性。
又由于長期受商周的宗法思想觀念、制度和儒家思想的不斷主流化、社會化所帶來的深刻影響,因此我認為容隱制度所具有的最主要的基本性質就是儒家思想的宗法倫理性。我想也正是由于容隱制度這一基本性質,所以一提及容隱這一制度,整個法學界尤其是以中國法制史作為研究對象的專家們都會普遍認為該制度源于大漢帝國宣帝時期。至于他們的依據我們可以從漢儒桓寬的《鹽鐵論·周秦》:“……自首匿相坐之法立,骨肉之恩廢,而刑罪多矣。……聞子為父隱,父為子隱,未聞父子之相坐也。聞兄弟緩追以免賊,未聞兄弟之相坐也。”中窺得一斑。
實際上也就是隨著把《論語·子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的孝思想作為重要內容的儒家宗法倫理觀的日益深化,宣帝改變了大漢帝國初期首匿罪中關于父子、夫妻首匿相坐的規定,允許在直系三代血親及夫妻之間相互隱匿罪行,不予告發和作證,法律不加制裁或減輕處罰——即確立了“親親得相首匿”這一定罪量刑的根本原則。這個原則的確立在封建法律中沿用不廢,最終逐步發展成為了容隱制度。
二、容隱制度的功能
2.1容隱制度的政治功能
在政治方面,容隱制度作為一種構成封建帝國龐大、繁雜的政治體系的法律制度,自然會對封建帝國政治起到作用。概括而言,容隱制度主要是通過維護家族內部的穩定來進一步鞏固封建統治階級的統治,以家族之孝育國家之忠。
2.2容隱制度的經濟、文化教化功能
在經濟方面,通過保護人口數量,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封建經濟的發展。文化教化方面,就是造就了無數對內尊敬長輩,對外報效國家的民眾。
2.3容隱制度的社會功能
容隱制度在社會秩序方面:家庭的和諧,是家族和諧的基礎,而家族和諧是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所以在容隱制度下,家族的和諧對社會秩序的維護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三、容隱制度的歷史脈絡及其規律
3.1容隱制度的歷史脈絡
3.1.1容隱制度的源頭
其實說起容隱制度的源頭,我認為是發源于先秦時期所謂“父子將獄是無上下也。”②的嚴禁父子爭訟的宗法制度。而大秦帝國時期中對有血統關系的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犯罪行為,無論是自訴還是公訴都不鼓勵也不受理,則也含有允許親屬之間相互包庇犯罪行為的意思。③
3.1.2容隱制度在大唐帝國時期的發展狀況
第一部分已經講述過了大漢帝國時期容隱制度的初步發展情況,下面我就直接重點講述大唐帝國時期的容隱制度在《唐律疏議·名例律》“同居相為隱”條及其他有關條文中的成熟的具體表現:第一點,容隱制度適用范圍史無前例的擴大——既包括有一起生活的親戚,即“謂同財共具,不限籍之異同,雖無服者,并是”,也包括“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夫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還包括“為主隱”范圍之內的部曲、奴婢。第二點,凡在“同居相為隱”范圍之內的人都按照“有罪相為隱”來依法“皆勿論”;并且即使是替罪犯通風報信而使其逃亡或者是隱匿的人,“亦不坐”;還有,非同居的小功以下的親屬相隱的,也可以比照平常人減罪三等。第三點,法律限制明確—— “若犯謀叛以上者,不用此律”。第四點,“同居相為隱”范圍內的親屬如果有告發行為的,罪犯視為自首,且不得令其相容隱范圍內親屬為證,違者官吏是有罪,要被杖八十。第五點,關于家族內部的侵害行為,《唐律疏議·斗訟律》還有規定:“其有五服內親自相殺者,疏殺親,合告;親殺疏,不合告;親疏等者,卑幼殺尊長得告,尊長殺卑幼不得告。其應相隱者,疏殺親、義服殺正服、卑幼殺尊長,亦得論告,其不告者,亦無罪。”④
3.1.3容隱制度在大宋帝國時期的發展狀況
接下來的大宋帝國時期,根據《清明集》載大宋帝國法律:“五服內許相容隱,而輒告論者,并同自首。告緦麻以上卑幼得實,猶杖八十。”可以看出,這一時期容隱制度在較為成熟了的大唐帝國時期的基礎上又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完善。
3.1.4容隱制度在大元帝國時期的發展狀況
大元帝國時期,“諸子證其父,奴訐其主,及妻妾弟侄不相容隱,凡干名義,為風化之玷者,并禁止之。凡夫有罪,非惡逆重事,妻得容隱,而輒告訐其夫者,笞四十七。”⑤其中的對諸子證父、妻告訐其夫的對應規定及處罰,更加表明了容隱制度進一步規范化、實用化 。
3.1.5容隱制度在大明帝國時期的發展狀況
大明帝國時期,“同居親屬有罪得互相容隱,奴婢不得首主。凡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孫為證,弟不證兄,妻不證夫,奴婢不證主。兄弟妻皆服小功,互為容隱者,罪得遞減。”⑥乍一眼看上去與之前的容隱制度并沒有多大變化,但是實際上大明帝國律將同居相為隱的范圍更加進一步擴大到了岳父母與女婿之間。而且法律甚至還規定:“凡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雖得實,杖一百;大功杖九十,小功杖八十,緦麻杖七十。”⑦總而言之,大明帝國時期的容隱制度比之前又有了一個顯著進步。
3.1.6容隱制度在大清帝國時期的發展狀況
大清帝國時期的法律繼續在大明律的堅實基礎之上,增加了條例:“父為母所殺,其子不應為母隱罪,如隱忍于破案后始行供明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如經官審訊猶復隱忍不言者,照違制律杖一百。若母為父所殺,其子則應為父隱罪,仍聽依律容隱免科。”⑧這一條例的增加,更加增添了不斷發展與完善的容隱制度的實用性、可操作性。
3.2容隱制度的發展規律
經歷數代,兩千年的不斷與時俱進的發展與完善,容隱制度歷久彌新,制度功能日益突出,當然,與之相伴的制度性質——宗法倫理性也好,封建性也好,都不斷加強固化。據我對中國法制史的粗略觀察,我個人總結出以下規律:第一點,容隱制度適用對象范圍逐步擴大。從最原始形態的父子相隱,逐步發展為父子、夫妻相隱,進而發展為一定血緣關系的親屬,最終發展為幾乎囊括所有九服親屬的雙方面復雜式相隱和部曲、奴婢等并無血緣關系的單方面簡單式相隱。
第二點,容隱制度的實施主體一直都是封建國家(封建帝國皇帝)及其下屬司法機構。而且都是以封建法律這一與當今社會主義法律同樣具有強制性和穩定性的形式來以呈現的。
第三點,正是由于第二點的緣故導致了容隱制度的不斷深化其的法律制度規范性、實用性、可操作性以及系統性。
第四點,容隱制度一直都是有最高限制的——即不得適用于謀反、謀大逆、謀叛等極度威脅皇權,沖擊封建統治階級之統治的犯罪行為。
四、容隱制度的弊端及其如今的意義
4.1容隱制度的弊端
綜上所述,不難看出容隱制度的弊端。而其中最不容忽視的一點就是容隱制度中的核心點——縱容犯罪:所造成的財產、人身安全的損失、傷害。從法律的原理來看,法律的功能及性質雙重決定了法律應該懲惡揚善。而中國古代封建社會,之所以會有這種完全相悖的情況出現,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封建統治階級維護自身統治地位的強烈需求,最深層次原因則是儒家宗法倫理觀念的日益國家化、大眾化。根深蒂固的儒家宗法倫理觀念,是鉗制中國占世界極為大比例的民眾的思想的利器,反過來也是維護中國人的思想的護盾。讓人們遵循血緣本性,沉迷其中不能自拔;膜拜皇權,為國家寧愿舍小家而顧大家,寧愿舍身為國,戰死沙場而仍覺得無上榮光!
除此之外,容隱制度一定程度上還會造成地方普通地主家族勢力的膨脹化,形成地方割據勢力;官僚、貴族集團權力集中,挑釁皇權,破壞國家統一與穩定。我覺的容隱制度的弊端就這兩個比較突出,至于其他的,我就不一一列舉了。
4.2容隱制度如今的意義
本文最后,我就就容隱制度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構建及完善的意義來具體展開論述——首先,容隱制度的出發點是為了維護家庭(家族)——通過維護家庭(家族)進而維護社會秩序,最終達到國家統一與穩定的終極目標。因此,我認為在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構建及完善時,也應該把重點放在小方面(公民權利以及家庭和諧等弱勢內容)的維護上,通過對社會、國家的基礎性對象的保護來發展社會、富強國家。
其次,我們國家的憲法大可以宏觀規定,但是下位法必須要仔細落實、深化以及細化其所宏觀規定的內容,隨著所處社會情況的不斷變化而不斷增強其實用性、可操作性,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
最后,我認為容隱制度之所以會存延兩千多年,而且還始終充滿活力,從根本上來說是思想的貢獻——儒家宗法倫理觀念的深入人心,并且一直隨著時間推移不斷加強固化。所以,我認為要想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構建及完善好,最為核心,也是最為艱難、持久的工作就是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政府大力培育一代又一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觀念強烈的中國人,使以知法、守法、用法、護法為基本內涵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觀深入人心,最終同儒家思想一樣融入民族骨髓,形成民族性!
唯有由這樣的人民構建、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才會固若泰山,才會名副其實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體系!
參考文獻:
①參見王立民主編:《中國法制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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