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國良 ]——(2015-10-1) / 已閱12249次
法律具有穩定性、強制性等許多性質,今天我要講的是關于法律的程序性。
我覺得法律的程序性是指在法律法規的產生、修改以及廢止、執行的各個過程中必須要按照一定程序性規章制度來進行。因此,我們也可以說制定并完善程序性規章制度,是法律程序性得以落實的保障,但是,我認為光憑借程序性規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是遠遠無法最大程度地避免由于程序不正當,而給公民、社會乃至國家造成不必要損失的情況。
就拿最近被平反的內蒙古青年呼格吉勒圖殺人案來說,雖然不僅可以從當地一家媒體在案子“偵破”后發表題為《“四·九”女尸案偵破記》的報道中看出程序不正當的端倪,還可以從呼格吉勒圖的審訊筆錄中明明白白的看出存在刑訊逼供的程序不正當行為。但是為什么當時的法院還會以刑訊逼供的所謂證據將一個無辜青年判死刑,執行槍斃呢?是因為當時的程序性規章制度沒有建立或者是不夠完善么?
而根據最近案件進一步的報道,我發現答案并不是如此簡單——當時的程序性規章制度有明文規定檢察機關要對有疑點的案件進行啟動重審機制,也就是說造成這個冤案的深層次原因,我們不能想當然的扣在程序性規章制度身上,反而是應該更冷靜地深入思考。思考為什么有了好的規章制度還會發生程序不正當行為——就我個人看來,這個問題的答案很簡單:是因為法律的程序性沒有深入執法人員、司法人員的心中,僅僅是停留在了規章制度的文件上。其實不止在法律的領域,在任何領域都一樣,包括我們講的依法治國,沒有在內心深處擁有強大的對應的正確的意識觀念,是不可能達成或者是說很難達成預期目標的。也可以進一步的說,在我們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構建以及完善的過程中,必須要重視以下幾個方面的構建以及完善,并充分利用其本身所具有的積極作用。
首先,我認為我們在這一歷史性的偉大法治體系構建以及完善過程中,要重點構建以及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并且充分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對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思想武裝作用,對廣大人民群眾的思想教育作用,加速推動中國社會形成普遍性的法治觀念。
其次,我認為我們也非常有必要在這一過程中,重點構建以及著力加速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法律規章制度是法治的有機組成部分,尤為重要的是法律規章制度還是法治的客觀載體。若根據馬克思主義的唯物辯證法的矛盾解決方法論來看,那么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規章制度為核心內容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就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這個矛盾體中的次要方面。雖然,馬克思主義唯物辯證法矛盾解決方法論告誡我們要在同一矛盾體中抓主要方面;多個矛盾混合體中抓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馬克思主義唯物辯證法不注重同一矛盾體中的次要方面;多個矛盾混合體中的次要矛盾甚至是次要矛盾的次要方面。因為,馬克思主義唯物辯證法在剖析整體與局部關系時,不僅提出了整體的統率作用、大局作用,還專門強調了部分對整體的推動作用,尤其值得我們學習的是馬克思主義唯物辯證法整體與部分理論中對關鍵部分對整體的功能起決定性作用的論述。總而言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加速完善是對我們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這一個整體目標相當重要的一個方面。
最后,我認為我們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以及完善的過程中,還應該注重配套的宣傳機制、激勵機制,讓廣大的干部群眾甘于奉公守法,兩袖清風;讓廣大的人民群眾敢于同邪惡勢力做斗爭,勇于使用憲法、法律以及規章制度賦予的一切權利,同違法犯罪現象做斗爭。也就是在原有的諸如感動中國十大人物評選等宣傳以及激勵平臺、機制之上,再增加一些形式各異的宣傳以及激勵平臺、機制。讓人們在榜樣的引領作用之下,法治文化的潛移默化的影響作用之下,逐漸轉變為一個合格的法治人,一個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堅定擁護,對其建設以及不斷完善的事業的有巨大積極貢獻的人!
注:本文由2014年12月21日所寫的《法律程序性》一文改寫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