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春風律師 ]——(2015-10-19) / 已閱9144次
【曹春風律師執業于內蒙古守正律師事務所,江湖號稱草原狼、狼王,在刑事辯護,尤其是毒品案件的刑事辯護領域有精深的造詣,2015年4月3日晚,草原狼在岳林刑辯大講堂主講:證據規則在刑事辯護中的組合運用,受到了大講堂學員的熱烈歡迎,現將語音授課的文字稿貢獻于大家,供大家學習探討,文章版權歸曹春風律師所有。】
今天我跟大家交流的話題是證據規則在刑事辯護中的組合運用,其實這是一個談術的問題而不是談道的問題,有很多青年律師問我:曹老師刑辯律師到底怎么做才能真正的刑辯律師?我說做好刑辯律師,其實用一句歇后語來表達比較貼切:刑辯律師應當是左眼看事實右眼看法律---目中無人。而在我看來這里所說的事實和法律無非就是是事實和規范之間的關系,這個關系我認為,如果把事實和法律之間是一條河的話,一定要搭建一座橋才能過去,我認為這個橋就是對證據的審查判斷的各項規則。我不知道證據法專家所總結的是怎么樣的,從我的經驗講,我認為刑事辯護過程中證據應當有八項原則或者稱八個證據規則。
第一個是證據裁判規則,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刑訴法53條,據以定罪和量刑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也就是說對一個人要定罪量刑一定要滿足這個個標準。對這個標準進行分解的話,那就是據以定罪、量刑的事實一定要有證據證明,這樣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并且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因為我辦的死刑案件比較多,包括死刑復核案件和毒品案件,大家都知道,辦這樣的案件,可能在業內有人會認為這是一個偏門,從刑法347條到357條,一共是11個法條,12個罪名,我經常玩的是347條第二款,即毒品的死刑辯護。這就要求律師要著眼細節,尤其是如何有效運用好證據裁判規則。我個認為,證據裁判規則是刑事訴訟領域的帝王規則,就如合同法或是民法領域里的最大誠實信用原則是帝王規則一樣。我在辦上述案件時,通常會把它和刑法第48條即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適判處死刑的標準來組合一起運用。證據裁判規則包含著辦理刑事案件最重要的證明標準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而這其中對標準的基本要求是,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或者稱行為人的行為有這樣可以定罪量刑的證據證明,這樣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并且通過逐層遞進的關系,排除一切合理懷疑,才能確定該行為人成立犯罪。比如現在金柱群主經常提到的聶樹斌案件,比如,我們提到的現在頗受爭議的上海復旦大學林森浩殺掉他研究生同學的案件,都涉及到的就是能否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問題。各家之見不同,我個人認為,可能是在聶樹斌案件里更多的是涉及到的就是證據裁判規則的運用問題。我的觀點是,可能該案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做不到,證據也不確實,因此可能涉及有罪或者無罪的問題。罪和非罪之間通常兩種:相對無罪和絕對無罪,沒有看到卷之前,對該案而言,假如無罪,我還始終堅持傾向于是相對無罪,至于是不是絕對無罪,還有待于承辦律師,通過對證據的審查和判斷向法院提出絕對無罪的理由來體現,總而言之,我們沒有看到卷還是認為相對無罪是比較客觀一些的。排除一切合理會懷疑,其實就是證據的證明標準的底線,在死刑案件里是非常重要的。我對證據的審查判斷,通常是三看:往上看,往下看,往里看或是往內看。往上看是證據的來源和出處。往下看,證據三性,客觀性、關聯系、合法性乃至往外深挖一下包括證據的真實性以及證據的證明對象、以及證據的證明方向,我們叫證據向;往內看:要看證據之間的印證關系,比如被告人的供述和客觀證據之間的印證關系,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陳述之間印證關系、被告人的供述和證人證言之間的關系,它們之間能不能相互印證形成一個封閉的證據鏈條,如此等等。我們刑辯律師的責任就是左眼看事實右眼看法律-----目中無人,這是我編造的一個歇后語,大家不用找,這個沒有可考證的其他來源,我認為,我這樣表述更形象一些,到底有沒有理論根據或者能不能說得通是另一回事,總之,只有事實和法律是刑辯律師著重關注的問題,其余的都是細枝末節,由于給我的時間比較短,對證據裁判規則和刑法48條之間的組合運用,今天我無法展開來講,就說這些。
第二個規則就是相關性規則,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證據的關聯性問題,我們知道警方、檢方偵辦、起訴案件,包括法院通常在傳統的審判理念里多數的自由心證也好、內心確信也好,形成的都是有罪推定,那么,有罪推定的根源到底在哪里?我認為,他們是這樣:檢控人員包括審判人員他們更多的是關注案件中證據的真實性問題,我們律師通常情況下為什么要對有些證據、有些案件要追根到底,追求案件證據和事實的相關性規則,這就是我們關注的,我認為刑辯律師更多的是關注案件的相關性規則,就是證據的關聯性問題而不是真實性的問題。而法官不管證據的來源到底合不合法,證據和案件之間有沒有關聯關系或者相關關系,只要案件,卷中存在的證據,尤其在四要件的體系之下的成立犯罪的這種理念,耦合式的這種理念,只要入案的證據、定案的證據是真實的,他不管你的來源,這就是傳統的有罪推定的來源。不管你是打出來的還是逼出來的甚至凍餓、疲勞審訊出來的、甚至改變生物鐘的變相的刑訊逼供這種方法取得來的,只要是案件是真的,比如說殺人兇器、涉案的毒品,不管你這個,只要案件中有這種東西,這東西是真實的,那么他就不管你的相不相關,因此錯案的根源,我們說的癥結就在這里,有罪推定的,從證據法來說,從刑事訴訟法的根源出發,他應該是法官關注的、司法人員關注案件證據的真實性而忽視了案件的來源或者說他的相關性。比如說我在毒品案件里要考慮到:扣押情況、考慮到他的封存情況、考慮它的樣品提取情況、考慮到送檢的程序是否合法的情況、在送檢之前的保管程序是否合法的問題,接受案件的毒品的檢驗過程中是不是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交接,進而使得涉案檢材和樣本之間關聯性能不能達到同一,這就是我們說的同一認定。
第三個規則口供補強原則:大家是否思考一下,在職務犯罪里,包括行賄受賄、包括毒品案件、包括黑社會案件,為什么有的案件僅憑同案被告人的口供被認定為有罪的定案依據了呢?在當下,同案被告人到底是不是互為證人這個一直是學術和實務界在探討的問題,時間原因暫不展開。我們做毒品案件的或是做職務犯罪案件的,大家一定記住:在這個領域里形成了一個不成文的司法慣例或者認定證據的慣例,那就是口供補強規則的例外適用。原本刑事訴訟法第53條就在第一款里明確規定了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定為有罪,有其他證據證明沒有被告人口供的照樣定罪、量刑,很多案件里面就沒有充分考慮口供補強規則,本來是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是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但是由于毒品犯罪的隱蔽性、行賄受賄的隱蔽性,包括黑社會內部組織的安排之間的聯系的這種隱蔽性,使得辦案部門取證非常困難,因此,這類案件不管到底法律上的是怎么確定的,法官往往把口供補強規則例外適用,作為定罪的依據,這實際上是值得我們律師關注的問題。我在辦理毒品案件中就經常遇到,很多案件里上下線之間的毒品買賣沒有毒品了,只有上線的或是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就把這個給判了,而且判的很重,有的判到無期徒刑,所以說在這類案件里,大連會議紀要對一些裁判要旨的規定或是一些審判理念,我是非常關注的。2008年大連會議紀要里規定了:共同犯罪的同案被告人如果排除刑訊逼供、誘供、逼供,這種情況供述的各被告人之間羈押時相對隔離,這種案件,一般情況下是可以定罪的,但是判處死刑時特別要慎重的。這就告訴我們如果口供補強規則的例外適用是合法的情況下,問題就來了,假如不能排除刑訊逼供、誘供、騙供呢,能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很多時候,正對這種非法證據的排除非常難,往往即便是這樣的證據,能不能被確定為合法證據存在爭議的,但在目前當下的司法環境下還會被確定為有罪。
第四個規則是最佳證據規則:通常情況下,是指刑事訴訟法規定書證物證要提供原物、原件,確實沒有原物原件的情況下和照片復印件比對無誤的情況下,可以把照片和復制件作為定案依據。說到這,一會我給大家說一個案子,看我說的對不對,咱們在做做探討,時間原因,先說到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