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文忠 ]——(2016-7-10) / 已閱14714次
1、各級供銷社所屬的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成公司制企業。
將各級供銷社所屬的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成公司制企業。改制后,各級供銷社本部是改制成立公司的出資人,出資額為原集體所有制企業凈資產數額(因該集體所有制企業已不存在,企業凈資產歸屬該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舉辦人所有,即歸總社、省聯社、市聯社、縣聯社、基層社本部所有)。通過改制,建立公司治理結構。
2、縣以上各級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成立本級社資本運營公司。
縣以上各級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成立本級社資本運營公司的具體辦法:總社、省聯社、市聯社、縣聯社將本級社持有的所出資企業權益作為出資,成立本級社資本運營公司,本級社是本級社資本運營公司的唯一出資人。本級社資本運營公司成立時,本級社持有的其它所出資企業權益劃轉至該資本運營公司,其它所出資企業到各自歸屬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將股東由本級社變更為本級社資本運營公司。
3、現有集體所有制的基層供銷社改制成公司制企業,并將權益劃轉至縣聯社資本運營公司。
現有集體所有制的基層供銷社改制成公司制企業,基層供銷社的權益劃轉至縣聯社資本運營公司,基層供銷社到各自歸屬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將基層供銷社的出資人變更為縣聯社資本運營公司。
4、構建上下貫通的各級供銷社組織法人財產之間的產權關系。
由上級社資本運營公司以出資形式與下級社的資本運營公司合作,實現供銷社各層級的融合發展,構建上下貫通的各級供銷社組織法人財產之間的產權關系。
通過以上改革,上級社資本運營公司擁有下級社資本運營公司的股權,縣聯社資本運營公司擁有基層供銷社的股權,本級社資本運營公司擁有本公司資產的產權,從而構建上下貫通的各級供銷社組織法人財產之間的產權關系。
(二)各級供銷社新成立的企業按照公司法規定構建明晰的法人財產所有權關系
只有公司制企業既能容納公權經濟也能容納私權經濟,各級供銷社新成立企業應選擇公司制企業類型,按公司法規定構建明晰的法人財產所有權關系。
(三)新成立合作制的基層供銷社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構建明晰的法人財產所有權關系
新成立合作制的基層供銷社應選擇農民專業合作社類型。農民個人按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出資成立合作制的基層供銷社,出資農民個人即擁有對該合作制基層供銷社法人財產的所有權,合作制基層供銷社擁有對本社法人財產的產權。對出資農民個人來說,合作制基層供銷社法人財產歸屬出資農民個人,出資農民個人是本合作制基層供銷社法人財產的所有者,從而建立起合作制基層供銷社與出資農民個人之間明晰的所有權關系。
由于農民專業合作社只能容納私權經濟,它只有出資人的概念,并不存在股份、控股、參股等公司法意義上的概念。因此,縣級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與新成立合作制的基層供銷社之間的關系是出資人與所出資合作社的關系,這種關系既不同于縣級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與集體所有制企業之間的關系,也不同于縣級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與公司制企業之間的關系。
(作者單位:福建省沙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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