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巖石松 ]——(2015-11-16) / 已閱12322次
工傷保險條例存在亟待修復的漏洞
——工傷后遺癥直接導致的二次傷害是否應該認定為工傷?
巖石松2015/8/15
《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經過7年的社會實踐檢驗后,于2010年12月20日修訂后重新公布,形成了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2015全文,自2010年修訂后至今又執行了5年,應該到了第二次修訂的時候了。本人建議在2015年終前進行二次修訂,理由是存在著亟待修復的漏洞:工傷后遺癥直接導致的二次傷害是否應該仍屬工傷?———工傷保險條例存在亟待修復的漏洞。
現行《工傷保險條例》2015,在工傷認定方面存在必須增補的缺陷與漏洞,就是因第一次工傷后遺癥直接導致的第二次意外傷害怎么認定處置的問題,在現行《工傷保險條例》中還是空白。即工傷人員在第一次發生工傷后至鑒定前,在住院治療或康復鍛煉期間,因第一次工傷造成的后遺癥未完全治愈,而直接導致發生了第二次意外傷害,這種情況算不算工傷?是否需要申報認定?如何處置這類特殊情況?
現以實際發生的一個實例來說明問題:堅志強【化名】是某國企的一名技術干部,第一次發生工傷,造成顱腦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顱骨骨折。施行開顱手術搶救治療后,落下了癲癇與左肢偏癱的雙重后遺癥,此后就一直在內外各大醫院間輪換住院治療。2011年在本單位醫院住院治療期間的一天清晨,在走出院門去吃早餐【僅因該醫院內部沒有食堂】的路上,癲癇突發摔倒,恰恰就摔斷了因偏癱而骨質疏松的左股骨粗隆間,單位領導非常重視,為了保證治療后不影響行走,聯系到省城某知名大醫院進行鈦合金固定手術治療,現在已能正常步行,但至今還未進行去掉腿部鈦合金的手術,行走時因鈦合金螺栓擠壓骨頭,時常會發生腿部疼痛。十八大后國家各項政策制度在執行上逐步走向正規,堅志強僅因二次受傷的腿部不可能在第一次工傷認定書中有記錄,今年8月份市工傷辦只對頭部進行了傷殘鑒定,鑒定結果為5級,堅志強打算把腿部的鈦合金手術取下后上班工作。但要進行腿部手術,本市社保局辦理工傷住院治療審批手續的工作人員,認為工傷認定書上沒有腿部受傷記錄,不予辦理工傷住院治療手續。堅志強與市社保局工傷認定科的科長交涉后,該科長雖然認同第二次意外受傷與第一次工傷后遺癥的直接因果關系,起初說他們領導上會討論,但過了一段時間的答復是: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為工傷的所有條件中沒有這種情況的明文,對二次受傷無法認定為工傷。
堅志強的病歷中有發生癲癇的記載,有去北京軍都醫院治療癲癇的診斷證明。何況去北京軍都醫院治療癲癇的手續也是通過本市社保局的工傷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的,這本是一個非常清楚的因果關系,僅因法律條文的空白缺失,給地方政府主管人員帶來了尷尬:不辦好像合法但不合理不合情,且不辦有虧于工傷,也同時有不“特事特辦”【即“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解決”】、懶于行政推托的嫌疑;若給予認定辦理,則有不“依法行政”、“濫用職權”的嫌疑。所以市工傷認定科的科長選擇了明哲保身的后者。
現在來追根溯源、分析原因與責任:省城某知名律師認為應該從護理的角度追究醫院的責任,但堅志強本人則認為:醫院無權限制一個住院病人的正常行走權利,雖然說出院門去吃早餐,醫院負有設施不全【沒有內部食堂】與監管不力的責任,但假如自己在醫院里面行走中依然存在突發癲癇摔斷腿的可能,所以問題的根本原因出在突發癲癇,而與醫院管理無關,醫院沒有責任。如果說堅志強走路有過錯,那就更是滑稽可笑了。因為治療的目的在于康復,如果一個能行走的病人因怕癲癇突發而不敢走路,而長期臥床,不但不利于配合治療康復,反而會因各種臟器得不到應有的活動而功能日漸衰竭,會使傷病越來越嚴重。
堅志強發生二次受傷所住的是本單位的小醫院,根本就沒有治療癲癇的條件,再說治療癲癇是醫學難題,就在二次受傷之前的半年前,堅志強專門去過北京軍都醫院的德國進口設備進行過一次癲癇治療,如此先進的一次治療后,仍然突發了癲癇,所以單位小醫院沒有責任。癲癇什么時候發作誰也無法預料,況且發作時會使病人昏厥過去,病人本人無法控制自己,所以病人主觀上沒有錯誤。那罪魁禍首只能是癲癇了,但癲癇從何而來?堅志強受工傷前一直很健康,高考體檢、入學復檢、工作單位體檢等,從來就沒有此病。腦科專家都知道,腦外傷開顱手術后很可能產生癲癇或偏癱的后遺癥。而堅志強不幸的是同時產生了兩種后遺癥。平地上走路時癲癇突發,偏偏就摔斷了偏癱的左股骨粗隆間,這不奇怪,符合物理學中材料力學部分的首先從薄弱處斷裂的原理。而癲癇與偏癱是因為發生了工傷后才有的,所以造成二次傷害摔斷腿的根本與直接原因在于發生了第一次工傷產生的兩個后遺癥所致,也就是說發生二次意外傷害與第一次工傷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即從邏輯推理可知,第二次傷害無疑應該認定為工傷。
如果有人認為以上推理屬于有意擴大工傷范圍的胡亂聯系,那么請問什么是公理【或真理】?真理就是對客觀現實的正確反應產生的真命題。這種真命題要么反應客觀現實世界中存在的事物,要么反應物質運動發展的規律。而人們正確認識反應真理靠的是邏輯思維。所謂邏輯思維就是人腦思考判斷、推斷某一命題的過程總要符合一定的思維規律,這樣的思維結果才是正確的。科學研究工作,尤其是離散數學領域,往往是以若干個真命題作為條件,利用邏輯思維的方法推斷出一個新的真命題,可以說真命題就是真理。既然第一次受工傷是真理【即是真命題】,第一次工傷的兩種后遺癥同樣是真理【即客觀存在】,且癲癇突發也是真命題,那邏輯思維的結果當然就是真理了,既然是真理就得承認。
再看看什么是“工作”?工作其實就是創造價值的干事。身體健康的職工上班屬于工作,因為他的干事在創造經濟與社會價值。那正在住院治療或康復鍛煉的工傷,他的干事就是配合治療或康復鍛煉,這種干事是否也屬于工作的范疇呢?應該屬于。原因是這種干事也在創造社會價值與經濟價值。其創造的社會價值是康復后不至于因發生殘疾而給家庭與社會造成各方面的負擔,其創造的經濟價值除了前者中減輕經濟負擔外,重返工作崗位后可以繼續創造更多的經濟價值。所以從廣義的角度去看,工傷的住院治療與康復鍛煉仍然屬于一種特定條件下的工作,那么在此期間發生的一切意外傷害,建議本次修訂時認定為工傷。在住院治療或康復鍛煉期間,由前次工傷后遺癥直接導致的二次意外傷害認定為工傷就更不用說了。
現在回頭看看堅志強的現狀:他把大半生的業余時間都花在了不斷進行學歷深造及技術研究上,工傷前曾為企業在技術革新方面有過至少兩次重要貢獻,打算本次上班后,還要為企業進行重大的科研創新。因單位遲報工傷造成首次住院費近3萬元無法報銷、自己網購5000多元的藥品不能報銷、四次北京治療非報銷生活費用,累積起來在單位欠掛高達四萬多元債務。其女兒正在讀研,兒子正在讀計算機本科,兩個孩子一直靠貸款繳學費上大學。妻子無職業,他本人工傷后至今十年掛崗治療,工資較低,全家人生活靠政府低保補助維持生計。兩個孩子讀大學的學費貸款及向親戚借款支付孩子每月的生活費,小計欠款近10萬元。總計外債高達14萬元,這樣沉重的經濟負擔,況且他已經把本應屬于單位承擔的首次住院費近3萬元自己承擔了,難道還要讓他再自己承擔這即將手術去掉腿部鈦合金的住院治療費?這公理何在?政府近年一直關注民生,施行大病救助,尤其對農村,住院費新農合報銷后,地方政府還要給予二次報銷。國家對工傷待遇也進行了適度提高,這由于法律存在盲區與漏洞帶來的問題,不能給堅志強本人再增加無辜的經濟負擔。
每一項法律條文的制定,實際上就是一項社會管理工程的設計。這種設計不可能一次達到完美的程度,是在接受社會實踐的考驗中不斷發現問題并不斷修復的。既然法律制定者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未發現問題時也不可能修訂,但今天已經有人發現了上述工傷條例中存在的盲區與漏洞,本著“權為民所用”“立法為民”的原則,應該及時修訂。建議該條例在修訂后,應只說明“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別再畫蛇添足“新修訂的條款自修訂之日起施行”了。好像后者更符合邏輯與實際,其實不然。原因有二:一是立法者本身因考慮不周使條例存在了漏洞與盲區,這種過錯造成的經濟損失應該由國家承擔,而不應由平民百姓來承擔。二是百姓如同期盼久旱的甘霖,卻盼來的是降雨偏偏不在自家地里。中國目前不知道有多少象堅志強一樣的百姓,在期盼著本次工傷條例修訂能夠早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