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世楚 ]——(2015-12-5) / 已閱9340次
摘要:有訴訟就一定有證據,證據是現代訴訟中不可或缺的關鍵部分。那么,到底何謂“證據”?“證據”之所以為證據?如何評判證據呢?面對這一系列問題,解決方法多種多樣,我們不妨就從證據法學理論基礎以及事實真相的角度來展開探討。
關鍵詞:訴訟、證據法學、認識論與價值論、事實真相
一、認識論與價值論應當成為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
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就是作為證據法制、收集證據以及證明等活動以及證據法學研究的理論支持和指導力量。【1】雖然,我國證據法學界在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問題的探討這一領域上的研究是百家爭鳴,但是在傳統認識論基礎上比較有新意的具體而言主要還是以下四種:
第一種觀點認為,“法律規定的關于在訴訟中如何收集證據,如何審查判斷證據,如何運用證據認定案情的規則體系”,【2】就是證據制度。更有甚者,依據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的靈魂是“實事求是”而將我國的證據制度稱為“實事求是”的證據制度。【3】總而言之,該觀點把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作為我國證據制度的唯一指導思想和理論基礎。
第二種觀點認為,認識論在中國主流的訴訟理論看來一直都是證據法的理論基礎,但由于訴訟活動并非是純粹的以發現事實真相為目的的認識活動,其還包含了一系列訴訟價值以這些價值的實現與選擇的過程,并且在不同社會狀態下的認識活動和同一社會狀態的不同認識活動都不一樣,因此,在該觀點看來,面對具體的案件事實真相的發現更應該傾向事實真相的發現途徑與手段,即形式理性觀念和程序正義理論應當成為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4】
第三種觀點認為,認識論的一般規律與訴訟證明的特殊規律兩者并不是對立關系,不應該以個性否定共性,以訴訟證明之特殊規律否定認識論之一般規律。也就是說,他們認為第二種觀點夸大其詞,過分宣釋了程序公正的價值和作用,并使得程序正義與認識規律對立了起來。不論或有意或無心,都存在否定或貶低了認識規律對訴訟證明的指導作用之嫌。即該觀點認為,訴訟中的證明活動既要符合人類主觀認識客觀世界的一般規律,還要強調運用于發現事實真相的途徑與手段的合法性、正當性、合理性、公平性。所以,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的原理和程序正義的理論應當是指導我國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5】
第四種觀點認為,綜合馬克思主義認識論與現代批判認識論,證據法學應當包括認識論基礎和價值論基礎,即認識論和法律多元價值及平衡選擇理論是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6】
總體上而言,第四種觀點更為客觀科學的提供了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畢竟,證據法學是研究證據的發現、搜集,以及運用證據在符合一定的法律規范的前提下,證明案件真實的過程,歸根結底是對“真”的反思與回溯的過程。【7】
二、證據法學與事實真相
證據法學和“真”的問題的探討存在著密切的關系,作為訴訟制度所致力實現的主要目標——發現真實可謂具有超越法系的普遍意義,各國的訴訟理論都承認發現真實對法院作出正確裁判具有重要意義。【8】不論是在民事訴訟中適用審問制的大陸法系國家,還是在訴訟中適用對抗制的英美法系國家,兩者的適用制度都是以發現真實為確立根據,都注重發現真實。這里需要展開論述的一點是,雖然訴訟中發現案件事實真相的過程,既是一種認識過程,又是一種價值選擇過程;但是,在價值選擇過程中,訴訟之價值具有其特殊性。換句話說,發現案件事實真相在整個訴訟過程中的確十分重要,然而這并非是訴訟中的全部價值所在,除此之外,還有其他一些值得我們珍視的價值,例如司法效率、程序正當、保護第三人的利益、保護其他權益等。因而,如果只是探討本體論意義上的“真”是無法完美解決證據法學所面臨的問題,還必須要將價值評判或者倫理學引入證據法學基礎理論的探討之中。
綜上所述,認識論與價值論應當成為訴訟證據制度的理論基礎。
三、結語
在文章末了還要特別指出的一點是,訴訟證據制度的理論基礎應當要可以對證據立法具有指導意義,也要可以對已經存在的證據法律體系提供合理的解釋,細而言之,還要可以在已經存在的證據法律體系下,對證據規則存在的合理性進行說明。
參考文獻:
【1】張建偉:《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載《現代法學》2002年第2期,第39頁。
【2】陳光中:《刑事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146頁。
【3】陳一云:《證據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93頁。
【4】參見何家弘主編:《新編證據法學》,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二章及第四章相關內容。
【5】卞建林主編:《證據法學》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頁。
【6】參見張建偉:《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載《現代法學》2002年第2期,第39頁。
【7】廖永安:《民事證據法學的認識論與價值論基礎》,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6頁。
【8】廖永安:《民事證據法學的認識論與價值論基礎》,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6——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