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春風律師 ]——(2015-12-14) / 已閱6464次
毒品犯罪辯護要素三步法之定性辯護30
毒品犯罪的共同特征就是參與人數多,各行為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復雜,尤其是成立共同犯罪所涉及的構成要件中行為人的個數、作用以及地位決定了各行為人的罪責和量刑問題,因此對這一問題的討論,就顯得尤為必要。
我個人認為,要確定各行為人是否滿足同一個構成要件中的行為主體,必須確定各行為人是否共同參與實施了同一個涉毒犯罪行為,即各個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必須是共同的指向同一宗或者多宗毒品犯罪,而且互相聯系、互相配合,成為一個統一的毒品犯罪的整體,每個行為人的行為都是該共同犯罪行為的有機組成部分。其中應當把握住的基本要點為;1、各行為人的行為指向的是一個共同的法益侵害,這是能夠各行為人的行為,能夠作為一個整體行為聯系起來的紐帶和基礎;2、各個行為人的行為組合起來是發生法益侵害的根本原因,這一原因的存在是各個行為人成立毒品共同犯罪的必要條件,也是各個行為人承擔共同犯罪罪責的根據。
從目前毒品共同犯罪的主要表現形式來看,圍繞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行為表現方式、組織分工的不同節本可以分為組織行為、實行行為、幫助行為,特殊性況下還存在著教唆行為。在毒品犯罪中,實行行為決定著共同犯罪的基本定性問題,各行為人在實行行為中的情節、方式可以說是其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量刑基礎,而組織行為則是確認各行為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礎,幫助行為則表現為行為人不直接實施毒品犯罪而為實行者提供掩護、探路、踩點、接應或者協助實行者處理毒品、毒贓、提供交通工具等。
總而言之,毒品共同犯罪中如何界定和確認各行為人之間的關系,對律師在涉毒犯罪的辯護中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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