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奚正輝 ]——(2015-12-29) / 已閱8166次
案情:出售方(甲方)系三人共有房屋,在簽署買賣合同時承諾已辦理好公證委托,但協助買受人辦理貸款時,貸款銀行發現公證委托書的出具時間(如2015年1月5日)晚于買賣合同簽署日期(2015年1月7日),銀行提出變通措施,即雙方重新簽署一份買賣合同,解決“日期沖突”的難題,貸款問題(買受人貸款資質均無問題)便迎刃而解。
法律觀點:本律師接受委托后,及時發函催告出售方采取補救措施,但出售方內部意見并不統一,最終拒絕重新簽署協議。雙方訴至法院,(庭審中,我方申請追加銀行為本案第三人),最終,法院認定出售方提供的交易資料存有瑕疵,影響交易的實際履行,故判決其承擔違約責任。
四、出售方提供的接受放款銀行的銀行卡復印件模糊不清,且拒絕其他補救措施,導致貸款銀行無法開展貸款審核工作。
案情:甲、乙雙方簽署買賣合同后,乙方買受人向中國銀行申請貸款,但中國銀行閔行支行及閘北支行最終都不能審核貸款。買賣雙方對貸款不能的歸責點各執一詞,各自說辭可謂精彩紛呈。因該點系雙方合同無法實際履行的癥結所在,影響到最終總房價款20%違約責任的分配及承擔。
法律觀點:經法院查明前往中國銀行支行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筆錄反映,甲方先后兩次經乙方提供給中國銀行的用于接受貸款銀行放款的銀行卡復印件模糊不清根本無法辨認,其在支行直接電話聯系甲方在其無法提供清晰可辨的銀行卡復印件情況下,要求其另行提供活期存折復印件時,甲方仍消極拒絕配合,導致貸款銀行無法開展貸款審核工作。
故法院認定甲方存有過錯,因其未能及時提供辦理貸款所需材料,導致雙方無法辦理產權轉讓等與本合同履行有關手續的過錯情形,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房屋買賣過程中,甲方配合乙方貸款是其義務,若甲方提交材料存有瑕疵,導致乙方貸款不能,甲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作者奚正輝律師/赫少華律師)
本文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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