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16-1-6) / 已閱13127次
蘭泉解讀《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下)
看了《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筆者認為有多個亮點,以下筆者分兩期進行解讀,供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興趣的朋友參考:
本辦法實施前為編制內工作人員且已經退休的,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其納入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為國家規定的基本退休費、退休人員補貼和其他國家統一規定的補貼(在京中央國家機關適當補貼、工改保留補貼以及教齡津貼、護齡津貼、特級教師津貼等按原標準100%發給部分),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其它項目(政府特殊津貼、提租補貼、取暖費、物業費等)仍從原渠道列支。
蘭泉解讀:
對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編制內工作人員,仍按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其中由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為基本退休費、退休人員補貼和其他國家統一規定的補貼(在京中央國家機關適當補貼、工改保留補貼以及教齡津貼、護齡津貼、特級教師津貼等按原標準100%發給部分),并在今后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其他項目政府如特殊津貼、提租補貼、取暖費、物業費等由原單位或者原渠道支付。
改革前已經參加北京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事業單位分類后劃分為公益一類或二類的在京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參加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其中,在職人員可按規定將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續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改革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原有待遇標準發放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蘭泉解讀:
已參加北京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劃分為公益一類或二類在京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應按規定將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續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而 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人員,仍按原有待遇標準發放養老金,其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是執行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還是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有待明確,筆者認為可能為前者大一些。
參加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中的編制內勞動合同制工人,按規定參加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其中,已參加北京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在職人員按規定將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續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改革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原有待遇標準發放養老金,同時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蘭泉解讀:
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勞動合同制工人,應參加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如前期已參加北京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在職人員按規定將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續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人員,仍按原待遇標準發放養老金,并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于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并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一次性退休補貼標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平衡銜接的原則予以確定。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蘭泉解讀:
2014年10月1日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
2014年10月1日前已獲得上述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并支付給本人。
曾有企業工作經歷的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企業工作期間應繳未繳養老保險費的,應按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補繳后將養老保險關系轉續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后其;未按規定補繳的,應繳未繳的工作年限作為中斷繳費年限。
蘭泉解讀:
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企業工作期間未繳的養老保險,在按規定補繳后將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續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其繳費年限將合并計算。未按規定補繳的,其相應的工作年限不予計算。
改革后,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蘭泉解讀:
經批準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選擇繼續繳費,也可選擇不再繳費。待其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這一情況將有待調整規定70歲以上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按現在規定最高退休年齡為70歲,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為56個月,即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總額除以56個月后的金額為每月個人賬戶養老金。
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112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等規定,結合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改革的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改革的目標。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基本原則。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應當堅持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改革前與改革后待遇水平相銜接、解決突出矛盾與保持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的原則。
二、改革的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按照(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具體是指法人注冊地在北京,且執行在京中央國家機關規范津貼補貼和在京中央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政策的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
事業單位是指,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后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
對于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按有關規定納入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對于目前尚未確定分類類型的事業單位,已參加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分類類型確定并改革到位后,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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