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長昊律師事務所 ]——(2016-7-12) / 已閱8089次
一、【導讀】
累犯曾某因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與假冒注冊商標違法牟取經濟利益三十萬元被深圳市人民檢察機關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曾某侵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案件若以輕罪辯護著手困難重重:難點一被告人曾某為累犯;難點二涉案金額巨大;難點三偵查機關經搜查已把握有力證據;面臨重重困難辯護律師若想從輕罪辯護阻力之大。但最終長昊律師事務所主辦律師黃雪芬以多年的辦案經驗與巧妙的辯護策略為被告人曾某贏得了輕罪的判決結果,使這個高難度案件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二、【案件詳情】
2015年3月起,被告人曾某以委托他人組裝假冒蘋果手機以及雇傭工人在深圳市某出租屋里對蘋果舊手機更換帶有涉案兩個注冊商標的后蓋、外殼等方式翻新蘋果手機,并在深圳市某繁華鬧市區的一間小店鋪里銷售這些翻新手機已牟取經濟利益。
而上述的兩個注冊商標,經審理該案件的人民法院查明,是由蘋果公司注冊的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均為第九類,包括移動手機等,同時涉案兩個注冊商標均未超過注冊有效期限。
2015年5月7日,深圳市某公安局分局民警對被告人曾某經營的小店鋪進行搜查,在現場查獲了144部已經組裝、翻新好的疑似假冒蘋果5(32G)手機63部、假冒蘋果5(16G)手機81部,并抓獲了被告人曾某。
2015年10月26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向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曾某侵犯假冒注冊商標罪。
三、【辯護策略】
辯護律師黃雪芬詳細查看了此案的相關案卷資料,仔細檢查并分析了公訴機關提供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及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等證據,尋找有利辯護的突破口。經辯護律師黃雪芬仔細分析后發現了公訴機關就支撐有關涉案非法經營數額高達三十萬元的指控所提出證據材料中的現場勘驗照片存在瑕疵,證明力不足。該現場勘驗照片顯示,柜臺玻璃面上確實貼有黃色標簽,按手機銷售行業一般事實情況而言,通常為手機標價標簽,但因取證時疏忽,無法看清標簽內容。公安機關在涉案店鋪查獲的涉案侵權商品時間為2015年5月7日,為“五一”黃金假期的最后一天,通常商家會值此假期對銷售的商品進行提價,故提出辯護意見對涉案手機銷售價格作相應調整。
法官采取了辯護律師黃雪芬意見認為現場勘驗照片中的標簽模糊不清,難以辨認標簽上的數字,這對涉案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結果有很大影響,考慮到涉案店鋪相關現狀已經變化,無法真實反映案發時的客觀狀況,沒有再進行補充偵查的可能性,故人民法院根據有利于被告人原則,以被告人的供述中的涉案商品價格為依據對非法經營數額進行計算。最終由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為人民幣159660元。
此案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過程中,由公訴機關指控的三十萬元經辯護律師黃雪芬的不懈努力,仔細認真地分析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的本身和其所支撐的公訴指控的關聯性,以及證據的完整性、合法性并且是否能形成決定性證據或有證明力的證據鏈,變成了經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認定的十五萬元,我認為我已經盡了一名辯護人應盡的職責,沒有辱沒我的律師執照,能夠正確依法為我的委托人進行有效的辯護,是我的榮幸。
作為一個法律人應有的素質,在刑事案件中,不僅體現在使有罪者接受應有的懲罰,無罪者不至遭受不白之冤,還體現在作為辯護人,應為自己的委托人的合法權益進行辯護,以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為委托人辯護。
四、【法院判決】
一、被告人曾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二、繳獲的假冒注冊商標之產品依法予以沒收、銷毀;扣押在按的作案工具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附上相關判決書(特此聲明,未經同意,請勿轉載!)
編者注:本文摘自廣東長昊律師事務所,轉載請注明出處。廣東長昊律師事務所近年來辦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并創辦了商業秘密專業律師網(www.szloline.com);歡迎咨詢與交流,郵箱:ss531535179@163.com,陳律師電話:13808808035 18823386213
五、【相關法律法規】
假冒注冊商標罪屬我國《刑法》中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侵犯知識產權罪下的一個罪名,《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就是關于其的詳細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從法條中可以看出,就本罪的客體要件來說,是國家商標管理秩序和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要注意一點,本罪的犯罪對象只包括商品商標,不包括服務商標;而本罪的客觀要件則主要包括兩點,一是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二是商業活動中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該注冊商標;從本罪主體要件來看,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至于本罪的主觀要件則要達到故意,即本罪主體在實施本罪所指可能構成犯罪的行為時,明知該注冊商標權利人并非自己。
累犯,一般是指被法院判處一定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又在一定法定期限內再次犯罪并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我國,累犯可以依法認定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該條所指累犯即是一般累犯。
在我國,犯罪情節由我國《刑法》規定,它對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罪輕與罪重的區分起決定作用。按我國《刑法》,犯罪情節可分為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在案中涉及的“情節特別嚴重”即是一種犯罪情節,這一情節被包含在我國《刑法》中,在總則里有之,在分則中亦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