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文強律師 西安民革 ]——(2016-1-19) / 已閱10856次
租金一般采用在租賃期間按期平均等額支付的形式,但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掌握。
2、最低租賃收(付)款額
是衡量出租人(或承租人)未來現金流量的最低估計數。其中:
最低租賃付款額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應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種款項(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約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
最低租賃收款額是指:最低租賃付款額,加上“獨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財務上有能力擔保的第三方,對出租人擔保的資產余值”。
3、內含利率
是將最低租賃收(付)款額折現的折現率。
對于承租人和出租人而言,其含義截然不同。對于承租人而言,內含利率是指籌資的成本;而對于出租人而言,內含利率是融資租賃項目的必要報酬率。
內含利率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此時,在會計核算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內含利率是一致的。
4、擔保余值
根據擔保提供主體的不同,可分為“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和“獨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財務上有能力擔保的第三方,對出租人擔保的資產余值”。
六、融資租賃的司法規制
融資租賃在上世紀八十年代被引入我國,與交易實踐相比,有關融資租賃的立法則相對滯后。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發布了《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在立法尚付闕如的情況下,有效解決了實務之需。1999年《合同法》制定時,對該規定的相關內容予以吸收,并在第十四章專章規定了融資租賃合同,成為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據。近年來,融資租賃業在我國呈持續高速發展態勢。不僅新設的融資租賃公司數量持續快速增長,融資租賃業務總量和糾紛數量也呈高速增長態勢。據統計,2008年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審融資租賃合同案件為860件, 2012年為4591件,2013年則已達8530件。各地法院普遍反映,在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構成、租賃物的范圍、融資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的關系、合同解除的后果、租賃物的公示等方面爭議較多。因《合同法》的規定相對較為原則,現行法律規定已不足以滿足司法實踐之需。2009年底,根據全國人大財經委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啟動了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
在廣泛征集各地法院及融資租賃行業對融資租賃合同爭議法律問題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起草了司法解釋稿,并先后召開了法院系統、融資租賃行業、專家學者的論證會,對司法解釋稿進行反復論證、修改。201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官網公布了司法解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專門征求了全國人大財經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等國家機關和部門的意見。在綜合社會各界通過網絡反饋的1000余條意見及有關國家機關和部門的意見后,我們對司法解釋稿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在此基礎上,經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97次會議討論,通過了該解釋。本解釋稿共五部分26條,主要針對融資租賃經營實踐和審判實務中反映突出、爭議較多的法律問題作出了規定,重點解決了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及效力、合同的履行及租賃物的公示、合同的解除、違約責任以及訴訟當事人、訴訟時效等問題。該遵循了以下指導思想:
一是促進交易,規范發展。通過減少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嚴格限定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除條件等方式,維護融資租賃合同按約正常履行。充分考慮融資租賃合同所具有的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審慎認定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引導金融資本為實體經濟服務,規范和促進我國融資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是尊重市場,鼓勵約定。合同法規范在本質上屬于任意性、補充性的規范,本司法解釋也更多的體現出了約定優先的指導思想。商人是自身利益的最好判斷者,融資租賃合同是平等市場主體之間簽訂的合同,合同條款的約定本身就包含了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對履約成本、履約收益和履約風險的判斷。因此,在司法解釋中,我們堅持約定優先原則,鼓勵雙方當事人以市場化的方式對合同的履行和解除、租賃物的風險負擔、租賃物清算等問題作出約定,以減少訴訟風險和損失的不確定性。
三是細化規則,易于操作。現行的《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確定了融資租賃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從司法審判的角度看,一些條文的規定較為抽象,各地法院在條文的理解和適用上存在差異。比如,出租人的協助索賠義務及其法律責任,出租人對租賃物的瑕疵擔保免責的例外情形,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的司法救濟方式等。針對這些問題,司法解釋均做了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以統一司法裁判尺度,增進裁判結果的可預測性。
四是尊重現實,適度前瞻。融資資租賃被引入我國已有近三十年的時間,但其在近五年才取得了較快速度的發展。融資租賃交易形式和交易實踐尚處于不斷的發展變化之中,相關監管制度、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需要一個積累和穩定的過程。在此背景下,一方面司法解釋對行業經營實踐中已經相對成熟的做法、行業慣例給予了必要的認可;另一方面司法解釋也保持了適度的開放性和前瞻性,為融資租賃交易的實踐需求與未來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必要的銜接。
五是立足國情,參照慣例。在司法解釋的起草過程中,我們堅持從實際出發,在對我國融資租賃交易實踐進行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積極聽取各方的意見和建議,依法衡平各方利益,力求司法解釋的各項規定契合我國的融資租賃交易實踐和發展階段,并對相關域外立法例和國際公約的共性規定給予了必要的參照。
總之,在目前中小企業融資依然比較困難的情況下,融資租賃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難、促進中小企業設備升級更新最便捷的渠道之一。融資租賃資產是金融資產中安全度相對較高的資產之一。采取融資租賃方式,會使承租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會使出租人獲取安全性較高的投資方式、同時也會使供貨商擴大銷售渠道。目前,國外發達國家融資租賃業發展比較成熟,而我國對融資租賃的認識和利用上還不成熟。因此,在當前全球的金融危機中,我們應該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的金融實際,大力發展現代融資租賃業,促使我國的經濟發展盡快走出低谷。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