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長昊律師事務所 ]——(2016-7-12) / 已閱7782次
一、【導讀】
A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農牧設備類公司,正在業務蒸蒸日上之際,突然收到法院傳票,原來是公司的幾位創始人都被老東家B公司一家農牧設備類外資公司告上了法庭,起訴稱他們侵犯了B公司的商業秘密,要求他們停止侵害,并且賠償經濟損失幾百萬元。
二、【案情】
原告B公司起訴稱,自己系一家業內享有聲譽的外資公司,總部在歐美。被告金某、朱某、常某、王某均曾經為B公司的員工,在離職前分別擔任總經理、業務發展經理、產品工程師主管、資深工程師等要職,且均簽訂了保密協議或保密條款,約定對B公司的專有信息或保密信息承擔相應的保密業務。2012年12月,四被告在B公司任職期間出資成立了與原告從事競爭業務的公司即被告A公司,四被告利用在原告處工作的職務便利,全面獲知并了解原告公司的重要信息,包括原告的客戶信息、產品成本價格、交易方式等經營信息及相關技術信息,但違背其應有的保密義務,非法將上述原告的商業秘密披露給被告A公司,使用并許可A公司使用前述商業秘密,并以此多次阻擾原告爭取目標客戶,對原告的經營造成非常重大的影響。
三、【律師辯護焦點】
長昊律師事務所-商業秘密律師經過仔細研究材料發現,四被告是在2012年12月離開B公司并注冊成立了A公司的,同年12月17日,朱某、常某與B公司簽字解除勞動關系,而金某和王某自2012年12月17日后均實際未在B公司處工作了。B公司的員工手冊上有關于保密的內容,規定員工不得利用公司所有或占有的資料和信息獲取個人利益,亦不得泄露給未經公司許可的第三方,員工還必須簽訂和遵守《保密承諾書》。四被告都在《員工手冊》和《保密承諾書》上簽字了。原告B公司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還申請了自己的幾名員工作證。
一、原告B公司的一名IT工程師稱,被告金某可以訪問和拷貝服務器上的全部文件,被告朱某可以訪問和拷貝采購及工程相關文件,被告常某及王某可以訪問和拷貝工程相關文件。四被告的郵箱賬號均在2013年12月17日停用,停用前由被告金某將全部郵件通過outlook軟件收取后保存,并從郵箱網頁上通過“網頁另存為”操作將全部郵件以eml格式保存到公司服務器上。2012年12月17日,其在未見到被告王某的情況下拿走他的電腦欲進行數據備份,被告王某看到后雙方為此發生爭執,電腦被王某拿回。同年12月20日,王某將電腦交還公司。
二、原告B公司的銷售總監稱,其2013年1月去某客戶公司參加競標討論時遇到了被告金某和朱某,后來在某政府組織的項目上也碰到了被告金某等人,但對于他們具體參與到什么程度并不清楚。此類項目不會公開招標,而是由客戶向業內相熟的可能合作的公司發出邀請,客戶是通過長期跟蹤溝通來維護的。在原告與客戶的具體合作中,先由客戶聯系原告B公司,然后雙方進行具體業務聯系。原告B公司參加某政府的項目是由原告B公司過去的其他客戶推薦。其認為,被告金某去某政府競標,是因為客戶指定被告金某離開了原告B公司,想知道他能拿出什么東西才讓他去。
三、原告B公司的銷售經理稱,某公司是其負責的客戶,在某公司的項目中,某公司進行市場調研后針對看中的公司發招標通知,不會大范圍公開。2012年10月或11月,其參加某公司的技術研討會,從某公司處聽說被告金某也過去了,且銷售的不是原告B公司的產品。
原告B公司還提交以下證據:(1)照片一組,以證明被告A公司已開展的項目使用了原告的技術秘密。(2)原告的利潤表及利潤分配表,以證明原告因被告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3)相關郵件打印件,以證明被告接觸到了原告的商業秘密。(4)關于電腦硬盤編號信息查詢的郵件、數據恢復報告書及發票、某法院的民事判決書,以證明被告王某將其工作用的電腦中的信息刪除并破壞,原告為此支付數據恢復費2700元。
長昊律師事務所-商業秘密律師經過分析商業秘密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認為本案焦點在于原告主張的經營秘密和技術秘密是否成立屬于商業秘密的范疇,如果成立,由于侵犯商業秘密是一種侵權行為,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業秘密。
根據法律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指稱他人侵犯其商業秘密的,應當對其擁有的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對方當事人的信息與其商業秘密相同或者實質相同以及對方當事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其中,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的證據,包括商業秘密的載體、具體內容、商業價值和對該項商業秘密所采取的具體保密措施等。
為了證明原告所稱的商業秘密并非商業秘密,律師代理被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公證處申請進行網頁證據保全公證,通過百度搜索相關關鍵詞,得到如下搜索結果:(1)百度文庫中的“B公司國內完成的工程項目”一文,由網友于2012年10月12日上傳。(2)百度文庫中的“XX板種類及規格”一文,由網友于2010年12月2日上傳,該文列舉了各種規格XX板的某化學元素含量。(3)百度文庫中的“鋼結構XX設計原則”一文,由網友于2012年3月5日上傳,文中介紹了不同連接方式的連接材料及不同構件的選擇等。(4)百度文庫中的“新建XX圖紙”,由網友于2011年12月4日上傳,該文有結構圖及材料。(5)百度文庫中的“某廠房XX設計”,由網友于2010年9月16日上傳,介紹了XX的優點及設計。(6)百度文庫中的“鋼結構的連接方式”一文,由網友于2011年10月15日上傳,該文介紹了鋼結構的四種連接方式。此外,在原告網站下載的文件“XX房屋結構介紹‘以圖文的方式介紹了一套鋼結構設計方案,主要內容包括房屋結構整體圖、局部示意圖等。
廣東長昊律師事務所-商業秘密律師認為:(1)原告主張的商業秘密中,大部分在原告公司網站上已經公開披露,有的還在百度文庫、其他同行業公司網站等渠道公開,有的屬于國家標準規定的內容,均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商業秘密。(2)被告并未實施侵害原告商業秘密的行為。(3)原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其因侵犯商業秘密遭受損失。
法院根據雙方的證據,認為原告提供的證人證言證明原告對其信息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但難以證明被告披露了原告的信息。原告提供的證人證言還證明被告金某等人曾參與并阻擾原告與目標客戶合作,但這些證言只能證明被告金某等人曾與原告同時參加相同的洽談會或競標會,并不能證明被告阻擾原告與目標客戶合作。
原告提交的照片上并無與本案有關的任何信息,利潤表及利潤分配表也難以達到其證明目的。在原告提交的郵件打印件中,其中某個郵箱中的一份郵件通過勘驗顯示,郵件內容經多次轉發,故難以確認其真實性,而其余郵件均非原始郵件,真實性不予認可。關于電腦硬盤編號信息查詢的郵件并非原始郵件,真實性亦不予確認。關于電腦硬盤編號信息查詢的郵件并非原始郵件,真實性不予認可。而數據恢復報告書與被告王某電腦間的關聯性無法確認,故難以證明被告王某刪除并破壞其工作用電腦中信息的事實,且該事實也與本案無關。
原告主張其商業秘密包括經營秘密和技術秘密兩類。其中經營秘密的具體內容及載體分別為:(1)客戶某集團對于鋼結構項目施工設計的具體需求及原告的初步設計、某集團過去項目的特點和規模、原告與某集團的聯系途徑和報價,載體為關于某集團鋼結構制作要求說明及項目基礎圖的郵件打印件、原告與某集團簽訂的關于控制系統買賣的合同傳真件。(2)某集團的招標信息及原告的初步設計、某集團對于施工設計的具體需求、某集團過去項目的特點和規模、聯系途徑和報價,載體為關于客戶項目的郵件打印件、原告與某集團的設備購銷合同(僅有原告的簽章)、2010年3月和2011年1月的招標文件、建設計劃的打印件。(3)原告鋼結構產品的成本價格及構成、報價及原告對客戶的需求分析,載體為關于內部項目及材料規格的郵件打印件。
法院認為,對于原告主張的技術秘密,經過從原告公司網站下載的文件所反映的信息與原告主張的技術秘密點相比對,基本都在原告公司網站下載的文件中有體現。
對于原告主張的經營秘密,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經營秘密包括原告的客戶某集團的聯系方式、價格、需求等信息,對此,原告應當證明上述信息的客觀存在。現原告主張的某集團經營秘密載體為關于此客戶項目的郵件打印件、合同傳真件、等。但是,上述郵件均無原始郵件,且其中的項目基礎圖、配套表、報價及材料規格等文件難以證明為相應郵件的附件,故真實性無法確認;原告與某集團相關公司簽訂的合同無原件,與某集團簽訂的合同上僅有原告的簽章,而招標文件及建設計劃為打印文件,難以證明其來源,故真實性難以確定。因此,原告提交的現有證據并不能證明其享有上述經營信息,其主張的經營秘密不成立。
對于原告主張的技術秘密,法院認為,原告提交的關于鋼結構的圖紙等以證明其技術秘密的存在,但原告主張的技術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必須符合非公知性等要求。鑒于原告主張的大部分技術秘密點在其網站上披露的文件中均有體現,該部分信息不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信息。此外,在百度文庫及其他公司網站上,亦公開了 原告主張構成其商業秘密的信息。
即便原告主張的前述信息構成商業秘密,其主張被告金某、朱某、常某、王某向被告A公司披露了原告的商業秘密,且使用并許可A公司使用了原告的商業秘密,還應當就存在侵權行為、損害后果、因果關系、主觀過錯等進行舉證。但是,原告并未提交證據以證明五被告實施了原告主張的前述侵權行為。
四、【法院判決】
最后,法院判決對原告B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律師提醒公司的經營者,隨著現在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的保護意識越來越強,為了有效保護自己的權利,不僅要采取確實的保密措施,還要證明對方的侵權行為與自己的損失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否則是難以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編者注:本文摘自廣東長昊律師事務所,轉載請注明出處。廣東長昊律師事務所近年來辦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并創辦了商業秘密專業律師網(www.szloline.com);歡迎咨詢與交流,郵箱:ss531535179@163.com,陳律師電話:13808808035 18823386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