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16-2-22) / 已閱10328次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
(2)《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我省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蘇財稅[2010]33號)
5、印花稅(買賣雙方)
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
特別說明:
(1)個人購房日期的確定。個人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其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依照孰先原則確定;個人購買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產權證注明日期或契稅完稅憑證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則確定。
(2)個人轉讓房屋的日期,以銷售發票上注明的時間為準。
(3)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于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不適用個人銷售或購買非住房、單位銷售或購買住房及非住房。
(4)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暫不實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第一條第二項對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契稅優惠政策及第二條營業稅優惠政策,上述城市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9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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