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奚正輝 ]——(2016-4-6) / 已閱9527次
房東收取定金后拒不簽署正式買賣合同,被判依房價款10%承擔違約金
文/奚正輝、赫少華|房地產律師
遠聞(上海)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
最近由于上海房價快速上漲,房東收取定金后,違約不肯出售房屋的案件頻頻發生。中介起草的居間協議及房地產買賣協議中都約定了定金與違約金,這種案件法院如何處理?
當事人已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了具體約定,但未簽署《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當時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有效?予以區別對待。上海高院意見,若雙方并未明確以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為買賣合同成立、生效要件的,從其約定。
對于確不能繼續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違約方應當賠償因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其中房屋漲跌損失的確定,易產生爭議。
關鍵詞:
居間協議 房價上漲 房東違約 定金 違約金
案情介紹:
2015年5月,買受方王某通過中介公司居間介紹與出售方吳某簽署了《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與《房地產買賣協議》。
王某向吳某購買上海市丁香路一套公寓房,轉讓總價為700萬元,并支付了定金人民幣20萬元。
其中協議約定:若一方違約,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協議,要求違約方向守約方賠償總房款的20%的違約金。
之后,吳某一直拖延簽署《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
王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吳某退還定金20萬,并要求吳某賠償20%的違約金140萬元。
庭審中,法院追加了中介公司為第三人。
遠聞所律師詳細收集了證據提交給了法院,并代理吳某發表了如下觀點:
1、房地產買賣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欺詐、脅迫及顯失公平等情形,是合法有效的。
2、協議中即約定了定金,又約定了違約金,根據合同法的約定,守約方有權選擇主張違約金。
3、本案中,由于近期上海房價快速上漲,該房屋上漲了約25%,所以被告吳某寧肯違約不賣該房屋,為了謀取更大的利益--房價的25%。
4、由于吳某的違約行為,導致王某不能購買該房屋,也錯失了購買房屋的機會,導致王某現在要以更高的價高買同樣的房屋,造成了王某實際損失25%。
5、其他辯論意見。
法院意見:
鑒于吳某要求降低違約金,法院綜合考慮合同的履行情況,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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