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少華 ]——(2016-3-28) / 已閱9578次
在實務中,存有個別中介人員以“包裝”為由,為促成雙方簽約,非但未審慎核查買受人的購房資格,而且在其不具備購房資格的情況下,承諾其可以購買。
在買受人向出售方承擔違約責任時,買受人向居間方主張賠償損失,獲得法院支持,依買受人、居間方過錯程度,法院酌情判決居間方賠償額度,個案中,幾萬甚至幾十萬等。
延伸一下,在交易中若確因居間方不當行為,致使房屋出售人因政策調整而多支付營業(yè)稅等,根據上海高院意見,應根據房屋中介公司的過錯程度判令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故,在房屋買賣交易中,各方均應加強善意、謹慎義務,一旦出現(xiàn)交易風險,應及時委托專業(yè)律師處理,在適當時機作出恰當救濟行為,避免損失擴大化,同時有利于交易進程的推進。
律師建議:
鑒于上海市房屋交易環(huán)節(jié)糾紛的復雜性及多樣性,個案差異化較大,各方在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不要僅憑生活常識、周邊人購房經驗等處理突發(fā)狀況,而應依據專業(yè)意見作出恰當?shù)拇胧┚S護權益,以免不慎搬起石頭卻砸了自己的腳,考慮現(xiàn)在房價金額,那樣,是真疼。
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總共3頁 [1] [2] 3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