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奚正輝 ]——(2016-4-6) / 已閱8813次
蔣某無論是在網簽時,還是起訴時都不具備購房資格,故雙方簽署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是無法履行的,不能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規避限購的政策。雙方如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則要看合同條款及雙方的證據。
參閱案例:
案情:
2015年4月,田某向沈某購買閘北區一套公寓房,雙方網簽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約定2015年12月底辦理過戶手續。田某于2015年10月社保才滿2年。沈某由于房價上漲,沒有配合田某辦理貸款,也沒有歸還房屋上的抵押貸款。田某遂起訴到法院,要求繼續履行買賣合同。
律師觀點(奚正輝):
根據交易中心的登記規定,田某必須在社保滿2年時重新簽署《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但是由于沈某不配合,導致其無法過戶。
就重新網簽合同的性質而言,其僅系行政登記的需要,雙方并非需要對買賣合同的權利義務予以重新約定,而是在網絡上登記一個新的簽署日期。
因此,田某重新與沈某進行網簽合同并非系與沈某另行協商一個新的買賣合同,而是為了切實履行雙方已簽訂的買賣合同,完成相應的配合義務而已。而且,田某在起訴時已經具備了購房資格,也沒有其他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
故沈某不履行該配合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田某要求繼續履行《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主張合法有據,應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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