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16-4-9) / 已閱12640次
最高法依據合理懷疑否定蓋章合同原件的法律效力
陳召利 江蘇云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毫無疑問,很多訴訟律師都曾經面臨過這樣的困境:對方當事人提供一份加蓋我方當事人公司公章的文件(合同、協議、擔保函、確認函、備忘錄、補充協議等),我方當事人表示雖然公章是真實的,但是其從未出具過該份文件,該文件記載的內容不是我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怎么辦?
的確,印章真實不等于協議真實。協議形成行為與印章加蓋行為在性質上具有相對獨立性,協議內容是雙方合意行為的表現形式,而印章加蓋行為是各方確認雙方合意內容的方式,二者相互關聯又相互獨立。但是,印章真實一般即可推定協議真實。除非有確切證據(例如蓋章發生在前、文字形成在后或者有錄音錄像證據證明對方自認)證明該文件內容是對方當事人偽造的情況下,似乎也沒有哪一個法官敢于否認該文件的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3期刊登的“陳呈浴與內蒙古昌宇石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78號民事判決書)告訴我們,在印章真實的情況下,只要協議內容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欲推翻該協議的法律效力,并非一定要有確切證據否定印章不是當事人所加蓋,只要達到合理懷疑即可。
至于合理懷疑應當達到什么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在“陳呈浴與內蒙古昌宇石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中對于否認協議真實性的詳細論證值得參考,特摘錄如下:
“本院認為,本案5.3補充協議的真實性有如下不足:
第一,5.3補充協議對5.1協議的風險負擔進行根本變更,不合常理,陳呈浴對此變更不能進行合理說明。根據2004年9月26日陳呈浴、劉景印與昌宇公司簽訂的《內部承包合同》,陳呈浴等在獲得采石生產、定價、銷售所屬礦山產品權利的同時,對生產、銷售活動中所需的資金、物力等均需自行解決,自行承擔在生產經營中因自身原因引起的責任;同時,陳呈浴等還需一次性給付50萬元開發補償費,并據商品荒料的價格按比例向昌宇公司交納補償金。可見,合作合同的風險主要在陳呈浴一方。之后,雙方簽訂2005年5月1日《補充協議》,決定終止上述《內部承包合同》,該《補充協議》雖有昌宇公司同意以優惠條件與陳呈浴簽訂新合同之內容,但同年5月1日簽訂的5.1協議仍有陳呈浴負責生產、銷售活動的資金、人力、物力以及稅金,承擔生產經營活動中因自身原因引起的各項責任義務等內容;同時,5.1協議還對協議履行期間陳呈浴不合理開采、開采權轉讓、不按約給付補償金等約定昌宇公司享有單方解除權,并約定因此造成的損失由陳呈浴自行承擔。可見,陳呈浴與昌宇公司無論在前的《內部承包合同》還是在后根據昌宇公司給予陳呈浴優惠條件簽訂的5.1協議,合作風險幾乎全部由陳呈浴承擔。但5.3補充協議對雙方合作合同期間的風險作了完全相反的約定,即合作合同風險完全轉移到昌宇公司一方。根據該5.3補充協議內容,無論協議有效或無效、昌宇公司單方或法院判定協議解除或終止,昌宇公司均有義務對陳呈浴除經營損失外的全部投入予以退還。同時,該《補充協議》有關剝奪他方鑒定申請權及明確訴訟管轄地等內容,進一步將風險完全轉移到昌宇公司一方。本院認為,在合同當事人的締約地位并未改變,且依約昌宇公司全部礦山使用補償費僅240萬元的情況下,上述約定超出了合作協議的合理范圍,不合常情、常理;陳呈浴對僅時隔一天后簽訂5.3補充協議根本變更5.1協議內容,雖解釋是受到昌宇公司和他人所簽合同的影響,但并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支持,其解釋的可信性不足。
第二,5.3補充協議的基本內容存在矛盾,陳呈浴不能合理說明。5.3補充協議第二條規定5.1協議第一條中陳呈浴承擔的損失限定為“經營損失”,以與5.3補充協議第一條所涉“投資”相區分。實際上,所謂“經營損失”反映的是投資與收益的關系,而陳呈浴履行協議中所投入的生產經營成本性質上即為投資,5.3補充協議對此又明確約定為自行承擔,從而其主張自相矛盾。再審庭審中,陳呈浴對協議正常履行條件下,生產經營成本與投資、生產經營風險不能作出合理說明;同時,其在法庭陳述中也表示主張投資是因為前期沒有產品產出而其開挖的風化層對之后的生產帶來了方便,如有產品產出,其投資和生產經營風險即自行承擔。可見,其主張的生產經營成本與投資無法區分,經營成本是其自愿承擔范圍。
第三,陳呈浴在相關訴訟中從未提及5.3補充協議及管轄問題,不合常理。內蒙古自治區相關人民法院在審理陳呈浴與昌宇公司互為原被告的多起相關訴訟中,陳呈浴均未提及雙方曾簽訂有5.3補充協議,亦未就管轄法院提出異議,其雖解釋該5.3補充協議當時無法找到,是多年后在清理個人物品時偶然發現,但其前后陳述發現地點不一,結合該補充協議相關內容對雙方關系的重大影響,其解釋不合情理。
最后,5.3補充協議在形式上還存在甲方、乙方列法及明確協議份數的條款等與之前訂約習慣明顯差異的情況。
綜上,根據5.3補充協議的內容、形式及該補充協議的形成過程和再審庭審查明陳呈浴在原審中隱瞞重大事實信息的不誠信行為,同時考慮昌宇公司一直否認自行加蓋印章且不持有該協議之抗辯意見,本院對5.3補充協議相關內容的真實性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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