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江漢 ]——(2016-4-21) / 已閱13227次
案情簡介:
一位西班牙女子安吉拉斯·杜蘭向當地一位公證員注冊,將太陽登記為她的財產,所有使用太陽的人都必須付費給她。她的主張依據是聯合國《外層空間條約》第二條規定。該條規定:“各國不得通過主權要求,使用或占領等方法,以及其他任何措施,把外層空間(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據為己有。” 她認為聯合國《外層空間條約》上雖然規定不得有國家宣稱擁有任何行星或恒星,但對個人卻無此規定。她說:“沒有問題,我的主張合法,我可不愚蠢,我了解法律。我這樣做,其他人也可以這么做,只是剛好我搶了先。” 安吉拉斯·杜蘭到西班牙公證處做太陽主人的公證時,公證員起初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不過這位公證員還是很有職業精神,耐心地接待了杜蘭這位“來自地球”的顧客,接受了她的申請。公證員發給杜蘭的文件宣稱,這位西班牙婦女是“太陽的主人。” 安吉拉斯·杜蘭說,從現在起她要對所有利用太陽的人收費,收入的一半交給西班牙政府,20%作為西班牙的老人退休年金。她說,她還會拿出10%作為研究之用,10%用來終結全球饑荒,最后10%留給她自己。只是杜蘭還沒有訂出太陽使用費的標準,如何“征收”使用費可能也是個問題。目前致力于環保事業,對全球變暖問題異常關注的美國前副總統艾爾·戈爾聽說杜蘭“搶先”對太陽擁有了所有權后,已經到法院對她提出控告,要求她對“自家”太陽給地球帶來的全球變暖問題負責。戈爾還專門召開了一個新聞發布會,在會上他對記者說:“我正在嚴肅考慮要不要把西班牙政府追加為被告。杜蘭說要對使用太陽的人收費,并且還要把收來的錢一半給西班牙政府。”有記者指出,全球變暖問題主要是由人類活動造成,不能怪罪到太陽頭上。戈爾對此回答說:“那是因為以前太陽是無主的,找不到人替它負責,現在它有主了,應該提出這個責任問題了。”而太陽的“主人”杜蘭對戈爾的控告尚未做出回應。 ——《寧波晚報》2010年11月29日A15版
安吉拉斯·杜蘭的代理人(模擬代理意見):
原告戈爾,對安吉拉斯·杜蘭女士是太陽所有權人這一點,不持異議。作為安吉拉斯·杜蘭女士的代理人,我針對原告戈爾的控訴,現提出以下反駁意見:
(一)從情理上來看,原告的強盜邏輯,對人們誓死捍衛的財產權進行了無情嘲諷與踐踏。原告戈爾面對記者的提問,曾經說道:“那是因為以前太陽是無主的,找不到人替它負責,現在它有主了,應該提出這個責任問題了。”由此可見,原告戈爾控訴我當事人杜蘭的邏輯是:“所有權人,必須對其所有的物(無主物)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負責,而其造成損失行為發生時間是否在所有權人取得所有權之前則在所不問。”要而言之,所有權人一旦取得所有權,就必須對所有的物(無主物)所造成的損失負責。
為了讓大家更加深刻領會原告戈爾的邏輯,我在這里做一個比方:如果有人在郊區散步時一不小心被流浪狗給咬傷了的話,那么我們大家是不是只能自認倒霉了呢?畢竟流浪狗沒有主人,我們總不可能讓流浪狗賠償損失對吧!但是,一旦流浪狗被收養,無論是被個人抑或者是流浪狗救護中心收養。那么,我們的所有損失可都有人賠償了!我想一定會有人問,這是為什么呢?“那是因為以前流浪狗是無主的,找不到人替它負責,現在它有主了,應該提出這個責任問題了。”毫無疑問,縱然我和我當事人杜蘭女士都十分尊敬這位美利堅合眾國前副總統戈爾先生,我們也不得不要告訴大家這一真相:原告戈爾純粹是強盜邏輯,而他所謂的指控不僅真的荒謬絕倫,在道德上也壓根就站不住腳,這一指控還是對包括杜蘭女士在內的所有所有權人誓死捍衛的財產權進行了無情嘲諷與踐踏!試問我們誰能保證自家不會有那么一兩條“流浪狗”呢?
(二)從法律上來看,原告咄咄逼人的控訴,完全無憑無據。眾所周知,債的發生原因主要有合同、締約過失以及侵權行為等,顯而易見,原告戈爾只能基于侵權行為來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原告戈爾只能認為,我當事人杜蘭女士作為太陽所有權人侵犯了他的權利。而由于,過錯是侵權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損害和因果關系等為侵權民事責任的客觀要件。因此,下面我就依據侵權責任的兩個構成要件來反駁原告戈爾:
(a)我當事人杜蘭女士沒有過錯,且被告應為西班牙政府。由于過錯是一種心理狀態,要通過行為人的行為表現出來。因此,過錯(無論故意、過失)就并非只在于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具有應受譴責性,而在于其行為具有應受譴責性,當行為人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某種行為標準時,就可以判斷其行為有過錯。英美法中合理人(reasonable man;reasonable person)的概念和大陸法中善良家父(good paterfamilias)的概念就是這類判斷標準。在具體案件的審理當中,判斷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有過錯,要根據其個人的狀況所處環境等綜合進行考察。具體來講,主要考察的是有沒有盡到善良人的注意義務。而民法上的注意義務,又包括一般注意義務和法律規定的不得侵犯他人財產、人身的特殊義務。注意義務要求行為人在已經預見或應該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給他人造成損害時,采取合理的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以回避損害的發生。要而言之,如果損害是能夠預見的,也是能夠避免的,而行為人沒有預見或者預見了卻沒有采取措施加以避免,他就是有過錯的。但,顯而易見的是我當事人杜蘭女士作為太陽所有權人,縱然可能預見損害的發生,可由于這一損害即“溫室效應(全球變暖)”,以目前的科技是根本就不可能避免的,所以,我當事人杜蘭女士是沒有過錯的。再具體一點來講,過錯分為故意、過失,前者又分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而后者——民法上所謂的過失,指的就是行為人違反了其負有的注意義務。進一步而言,民法中的過失,是盡管結果的發生是可能預見的但卻沒有采取應該采取的防止措施,也就是說,是行為人違反了對可能預見的結果的回避義務。
這一判斷可依據回避可能性理論來說:從事某種職業的行為人在當時條件下應當預見并可能預見損害發生時,看當時其是否有避免的可能性,如果有避免損害發生的可能性,行為人卻沒有避免而導致損害發生,他就是有過失的。而這里的義務違反又是應該并可以回避,卻沒有回避,從而導致損害的發生。并且依據學者們分析判例中決定結果回避義務的存在與否時的一般運用規則來看,我當事人杜蘭女士也不存在過錯。——一般運用規則(1)由被告的行為所導致損害發生的危險程度或蓋然性的大小;(2)被侵害利益的重大程度;(3)由負擔損害(結果)回避義務所犧牲的利益這樣三項要素。雖然通過(1)(2)的相關關系判斷,危險達到了要求結果回避的程度,但由于負擔結果回避義務所犧牲的行為人或社會的利益過大時,作為比較衡量的結果,則被判斷為沒有回避義務的情況。也就是說,這種特殊情況下,需要政府或地方自治機構采取措施,通過補償等方式予以解決。總而言之,我當事人杜蘭女士沒有過錯,原告戈爾提起訴訟的基礎侵權行為主觀要件缺失,并且其控訴對象也錯誤,不應該控訴我當事人杜蘭女士,而應該控訴西班牙政府。
(b)我當事人杜蘭女士沒有損害原告戈爾的任何利益,不需賠償任何費用。損害作為一種事實狀態,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使受害人遭受的某種不利益后果。損害事實作為確定責任的因素,是侵權責任構成的前提,由于侵權責任的主要功能在于受害人的救濟,這種功能以損害賠償為主要形式,所以其適用要以損害的確定為前提。損害不僅是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而且也是各種類型的特殊侵權責任成立的要件。雖然,損害賠償在某些特殊侵權行為的場合不以過失為要件,但必須遵循“無損害即無賠償”的原則,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基礎。具體而言,損害的確定性是指侵害后果的范圍和程度應當是明確的。損害的確定性是對因果關系和過錯判斷的前提,不能確定的損害不得視為損害。損害的確定性包括:第一,損害是已經發生的事實。損害未來的利益或尚未發生的損害不具有確定性。第二,損害是真實存在的,而不是當事人憑主觀的感情或臆想或者捕風捉影空想得出的所謂損害、迷信等。第三,損害是對權利和利益的侵害,因此,能夠依據社會一般觀念和公平意識予以認定。
而原告戈爾所控告的這一損害即“溫室效應(全球變暖)”,是經不住科學考驗的——這一點,從1991年,MIT工學院地球大氣科學專家Richard Lindzen對原告戈爾關于全球環境問題認識過于片面且缺乏某些必要研究常識的猛烈批評可見一斑。并且也有許多科學家的科研結果表明,原告戈爾所控告的這一損害即“溫室效應(全球變暖)”,的確是經不住科學考驗的,例如:(1)2003年,學術期刊《氣候研究》(Climate Research)的編輯克里斯·德弗賴塔斯博士便大膽刊登了一篇不符合政治導向(但符合事實)的同行評審文章,文章結論是,如果以過去一千年的氣候變化為背景,那么近期氣候變暖并非異常現象;(2)加拿大首位氣候學博士蒂莫西在《全球暖化:有硬數據支持嗎》一文中質疑道:“有人提到地球平均氣溫上升會‘超出地球恒溫的安全警戒線’,有地球恒溫這樣的東西嗎?難道他沒有聽說過冰期嗎?在20世紀70年代,熱門話題是全球冷化,在21世紀是全球暖化,低幾度和高幾度都會有災難,難道地球的溫度就是最理想的?”(3)美國科學家研究發現,古代農業活動曾使世界避免進入新冰川期。這說明,人類活動引起全球氣候變暖可能持續了數千年。研究人員說,砍倒大樹并開墾第一片田地的史前農民使大氣中甲烷和CO2等溫室氣體含量發生了很大變化,全球氣溫因此逐漸回升;(4)2011年9月份,諾貝爾獎得主、物理學家伊瓦爾·賈埃弗發表了一封公開信,宣布退出美國物理學會,他在信的開頭這樣寫道:“我沒有延續(我的會員資格),因為(美國物理學會政策)聲明中的一些說法我不敢茍同。美國物理學會稱:‘無可辯駁的證據表明,全球變暖正在發生。如果不采取行動緩和這一趨勢,地球的物理和生態系統、社會體系、安全和人類健康可能會嚴重受損。我們必須從現在開始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美國物理學會可以討論質子的質量是否會逐漸變化,也可以討論多重宇宙如何運行,但全球變暖的證據果真是無可辯駁的嗎?”(5)中國專家學者的研究也有支持上述論斷的,比如,《中國近五千年來氣候變遷的初步研究》[竺可楨,《考古學報》, 1972(1):15-38],《甘肅省近五千年氣候變遷的初步研究》[董安祥,《高原氣象》, 1993(3):243-250],《中國歷史氣候變遷數據的統計分析》[吳曉坤,《統計與信息論壇》, 2013, 28(7):112-112]等。
綜上所述,我當事人杜蘭女士沒有損害原告戈爾的任何利益,不需賠償任何費用。
注:第(二)方面論述法律說理部分主要參考:崔建遠、韓世遠、于敏,《債法》,清華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三十三章,第672——69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