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平 ]——(2016-7-15) / 已閱61761次
王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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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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