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平 ]——(2016-7-15) / 已閱9686次
故意傷害案中證據審查
故意傷害是刑事案件中最為常見的一種。尤其是在廣大的農村,多是因為鄰里糾紛引發的。正確處理這一類案件,對于化解矛盾,構建和諧社會具有積極的作用。但是由于大家是非親即鄰,真正能主持公道,如實作證的難度大。司法實踐中,常常是爭議雙方觀點對立,這給證據審查帶來困難。這里筆者想談點看法。
一、公訴機關的證據相互矛盾時的處理
控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數份言詞證據。這些言詞證據常常分為兩組,一組是被害人及其親屬的言詞,另一組是被告人及其親屬的言詞。第一組言詞證據證明被告人打了被害人,第二組言詞證據證明糾紛參與人沒有被告人或是被告人沒有打傷被害人,這兩組證據直接對立。
1、出庭證人優先:如果控方證據陳述者是被害人本人或其親屬,都沒有出庭,且在關鍵情節上存在無法回避的矛盾。比如,場所不相同、打的方式不一致。很明顯,指控證據自相矛盾,談不上充分,不能據此認定被告人實施了傷害行為。辯方出庭證人證實被告人不在糾紛現場,被告人沒有實施傷害行為。庭審中,辯方提供了出庭證人,出庭證人當中有的證人與被告人同隊,有的證人與被害人同隊。這些證人有的來的早些,有些遲些,但都明確證實糾紛時被告人在另一場所,沒有到糾紛現場去,沒有與被害人接觸。應當采信出庭證人證言所證明的事實。
2、從證人與雙方的親疏關系來審查:與雙方都沒有關系的證人證明力強、證人一貫表現為人正直且勇于說真話的證明力強、與一方有關系的證人證明與此方不利的證言證明力強。
二、從 鑒定意見上下功夫進行仔細審查
鑒定意見可以說是刑事訴訟中至關重要的證據。輕傷案件中 鑒定意見更有其特殊性,對案件有至關重要的影響。因此應當高度重視對 鑒定意見的審查。在檢察環節,首先要明確的是檢察人員有審查案件各種證據(包括 鑒定意見在內)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審查 鑒定意見,不僅包括 鑒定意見在程序上的要求,也包括在內容上。
審查的相關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 鑒定意見,并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 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1、 鑒定程序是否已經進行完畢。對于沒有進行完畢的,應當在進行完畢之后再行判決。對于被害人不愿意配合進行補充或重新鑒定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應當說明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要求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理由。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認為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應當同意該申請,并宣布延期審理 。和第一百八十一條在審判過程中, 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的規定,裁定延期審理或中止審理。必要時,可以推論被害人舉證不能并承擔敗訴后果。
2、 鑒定的主體和程序是否合法。對于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如果說不是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所進行的, 鑒定意見不符合證據的要求,應當予以排除不予采信。
如果先經法醫鑒定為輕微傷,一方對此傷情鑒定不服,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經重新鑒定為輕傷,另一方不服要求重新鑒定,既然對第一次人身傷害鑒定有爭議就應該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法委托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重新鑒定,而第二次鑒定機構是否具有符合此款規定的鑒定機構主體資格將直接影響 鑒定意見的效力,筆者認為,從鑒定的效力上來看:如第二次 鑒定意見的鑒定主體不符合,所作出的 鑒定意見亦不符合證據要求,因此沒有證據證明發生了輕傷害犯罪事實。檢察機關應依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公安機關處理。而不應作出以涉嫌故意傷害罪批捕或者提起公訴的決定,公安機關立案是錯誤的,個人認為公安應撤銷此案。
同時應當注意到第二次法醫鑒定,不能類似于復檢程序,而應是真正意義上的重新鑒定。所謂重新鑒定,是由有重新鑒定主體資格的機構(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在檢查傷者目前傷情(活體加上CT等等)的前提下,參考以前的病歷,進行符合客觀實際情況的法醫鑒定,因此檢察機關可以決定重新鑒定,視 鑒定意見審查后再做相應的決定。這才能讓當事人雙方心悅誠服,避免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的多次進行,節約訴訟資源,保證司法公正。
3、 鑒定意見因果關系的理解和認定。
刑法中的因果關系理論,主要任務是判斷:在出現一定犯罪構成的結果時,行為人的行為對該結果是否具有原因力;具有原因力的程度;該原因力是否值得作為構成要件進行評價。而因果關系的質與量的判斷主要要求:因果關系的定性首先要以罪責相適應的原則作為基本標準;定量分析必須要有判斷標準;要依據刑法中犯罪的概念,把握刑法的謙抑性價值。如果說 鑒定意見與傷害結果之間缺乏足夠的因果關系,也不應由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如先天性的殘疾,或傷害的部位、方式與案件的其他證據矛盾等等。
三、一時難以查清的案件處理辦法:
如果說案件真偽不辯,法院應當果斷適用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分別作出裁判:(四)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只有這樣,才不會造成冤案,才能兼顧公平與效率,才能體現和實現人權保障。
王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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