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長昊律師事務所 ]——(2017-1-22) / 已閱4581次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六十五、侵犯商業秘密案(刑法第219條)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權利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三條 [侵犯商業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的;
(四)其他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立案標準第1項規定,“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所謂商業秘密,刑法第219條作了立法解釋,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技術信息,是指技術配方、技術訣竅、技術流程等信息。經營信息,是指有關經營的重大決策,以及與往來客戶的情況等信息。所謂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這里的“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行為人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的直接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的價值,不包括間接經濟損失
立案標準第2項規定,“致使權利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立案追究。這里“致使權利人破產”,是指由于行為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導致享有商業秘密所有權、使用權的公司、企業破產的情形。所謂破產,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的有關規定,由于公司、企業資不抵債等原因申請宣告破產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等情形。至于“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具體標準和情形,有待司法實踐進一步總結。實踐中,要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在新刑法頒布以前,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僅對侵犯商業秘密的爭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問題作了規定,但沒有涉及刑事責任問題,新刑法對侵害知識產權犯罪作了詳細的規定,并設立了侵犯商業秘密罪這—單獨罪名,但新刑法中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內容表述基本上沿用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關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只是增加了一個條件,即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了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