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奚正輝 ]——(2016-7-26) / 已閱16075次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配偶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文/奚正輝 律師
遠聞(上海)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出具借條,到期不還,債權人往往起訴夫妻雙方要求共同清償該債務。現實生活中,這類案件很多,很多人都不知道另一方配偶到底要不要承擔還款責任,法院對這類案件裁判的主觀性、隨意性也較大。
關鍵詞:
婚姻期間 個人債務 共同債務 借條 民間借貸 共同生活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約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奚律師解讀:債權人知道債務人夫妻有歸各自所有的財產約定,夫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另一方不承擔。這種情況很少發生,在中國做夫妻財產約定的很少,即使有做夫妻財產約定,債權人通常也不會知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約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奚律師解讀:該條文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從而可以推導出:不屬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為個人債務,由所負債務的夫妻一方個人承擔。但這畢竟是法條的潛在意思,不是法律明確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約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奚律師解讀:通常而言,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有二種除外情形:第一種,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所負債務的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第二種,債權人知道債務人夫妻有歸各自所有的財產約定,夫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另一方不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就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如何承擔作了批復: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于涉案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奚律師解讀:首先,該批復明確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其次,舉債人的配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該舉證責任的分配是合理的,因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家庭內部生活事項,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債權人很難舉證證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就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作了批復: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奚律師解讀:通常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為個人之債。若是擔保之債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其他關聯原因,其實也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從上述法律規定而言,規定已經很清楚了,但是司法實踐中,對如何證明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什么情形算是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還是存在一些爭議。奚正輝律師結合整理的案件予以分析,供大家參考。
案例一:
2016年1月,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借款人葉某、張某、A公司向程某借款人民幣70萬元,到期未還,程某起訴借款人及葉某妻子、張某妻子。法院認為,70萬元借款用于A公司,A公司的股東是葉某及其妻子,該借款沒有用于張某及其妻子的夫妻共同生活,故判決葉某及其妻子、張某、A公司共同返還程某借款。
案例二:
2014年9月,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法院再審判決:錢某向楊某借款人民幣110萬元,到期未還,原審時法院認為該債務是錢某與妻子黃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之后,妻子黃某申請再審,法院重審后認為錢某短時間內借款次數頻繁,數額巨大,遠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根據庭審陳述,妻子黃某對上述借款確實不知情,債權人楊某無法證明借款的實際用途,最后認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由錢某個人償還。
案例三:
2015年9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借款人楊某向黃某借款人民幣100萬元,黃某起訴要求楊某及其丈夫張某共同歸還。法院認為首先,本案借款發生在楊某與張某夫妻關系不睦之際、雙方離婚訴訟期間,尚不能證明張某對涉案借款知情或事后確認,故缺乏夫妻共同借貸合意。其次,楊某作為家庭經濟的掌控人,對其所主張的借款去向并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缺乏為夫妻共同生活之需或共同經營之需借款的事實依據。故法院判決楊某個人償還債務。
案例四:
2014年10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借款人王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幣50萬元,用于A公司經營,到期不還。李某起訴王某與其妻子單某。徐匯法院一審認為:關于夫妻共同債務,單某辯稱借款均用于A公司的經營,借款用途有相應證據證明,且李某也認可借款時知曉借款用途,由于本案借款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李某要求單某共同承擔債務的請求,不予支持。二中院認為:根據2010年8月20日、2011年6月16日、同年10月31日、同年11月9日王某為涉案借款將自己與單某共同所有的房屋抵押給李某,以及單某為涉案公司經營向他人籌集錢款,并通過單某賬戶還款給李某等事實表明,單某知曉王某為涉案公司的經營向李某借款的事宜。更何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從事的經營活動,一般推定配偶共享利益,亦應共擔風險。因此,舉債人以經營事由舉債,并非法定排除配偶責任的事由。故涉案借款應當按王某、單某的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故二審法院改判由單某對涉案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奚正輝律師在長期處理民間借貸案件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借貸與婚姻關系交叉案件中尤其要重視證據的收集與整理,有針對性的闡述辯論觀點,說服法官,可以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權利。若有咨詢,可以聯系奚正輝律師,電話13061777763,奚正輝律師為遠聞(上海)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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