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長昊律師事務所 ]——(2017-1-22) / 已閱6297次
答案是不可以的。通常來看,員工的保密義務是基于企業的商業秘密的存在和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而產生的,而不能以是否支付保密費來認定員工可以泄露商業秘密。
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知,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是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所引申出的員工對企業的忠誠義務以及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即使在企業未支付保密費,只要企業的商業秘密存在且企業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而該離職員工又有侵犯該商業秘密的行為,即應認定該離職員工侵犯了企業的商業秘密。員工的保密義務應當持續至該項商業秘密已為公眾知悉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