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長昊律師事務所 ]——(2016-8-19) / 已閱6952次
案件導讀:
在侵犯商業秘密案件中,法院在確定被告侵權的同時判令被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停止侵權民事責任包括禁止向外披露商業秘密和禁止使用商業秘密。禁止被告使用、披露商業秘密是重要的救濟手段之一,與損害賠償一起構成對原告完整的實際救濟。
案情簡介:
2000年6月9日至2004年6月9日期間,薛某還開辦了字號為“南寧市實大得粘膠袋經營部”的個體經營部,從事膠粘袋、不干膠制品零售業務。薛某雇請盧某為其工作,除了從事制版設計工作外還兼管其他工作,如登記、整理客戶通訊錄以及管理與制版有關的財務帳目、記帳,把財務帳目、客戶通訊錄等資料錄入電腦等工作。薛某將其客戶通訊錄、與制版相關的財務帳目等資料收集保存于其電腦中或刻錄成光盤保存。薛某的客戶通訊錄里記載有162個客戶的名稱、業務聯系人姓名、聯系電話、客戶住所地等信息。薛某通過制訂《制版工作人員規范》對其工作人員進行了保密管理。薛某還對管理客戶信息的電腦進行了加密,在辦公室安裝電視攝像監控系統。
2003年3月15日,盧某在薛某處辭職,帶走了未經薛某許可而拷貝的有薛某客戶通訊錄的光盤。盧某辭職后于同年4月1日即到了嘉田公司的南寧辦事處工作,從事制版設計業務,在業務活動中使用了從薛某處獲取的部分客戶名單。薛某認為盧某和嘉田公司侵犯了其商業秘密(客戶通訊錄),與盧某、嘉田公司交涉未果,遂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一、禁止盧某、嘉田公司向外披露薛某的涉及本案的客戶名單的經營信息秘密,并銷毀侵權復制品;
二、禁止盧某、嘉田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年內使用薛某涉及本案的客戶名單的經營信息秘密。
律師評析:
本案中,盧某受雇于薛某從事制版設計業務并兼管登記整理客戶通訊錄,掌握客戶名單等重要經營信息,辭職時采取不正當的手段,擅自拷貝并帶走記載有薛某經營信息秘密的客戶通訊錄,到與薛某有競爭關系的嘉田公司工作并使用了這些經營信息,搶奪了薛某的部分客戶,其行為構成了侵權。嘉田公司利用盧某掌握的客戶名單的經營信息拓展自己的業務,使其在同業市場中招攬到更多的客戶和業務,損害了薛某的合法權益,嘉田公司獲取、使用了薛某的客戶名單,構成了對薛某的商業秘密的侵犯,應對盧某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所以,盧某、嘉田公司的行為構成了對薛某商業秘密的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停止侵權民事責任包括禁止向外披露商業秘密和禁止使用商業秘密。法院考慮到薛某對其商業秘密所花費的勞動、金錢和努力不是很多,所形成的時間上的競爭優勢不是很強,酌情確定禁止使用期限為1年。
廣東長昊律師事務所律師分析:法院對于侵犯商業秘密發布的禁令。
一、禁止被告使用的條件。禁止被告使用、披露不是任意性的,法院發布禁令必須考慮各種條件。主要包括:發布禁令所要保護的利益的性質;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程度;禁令和其他救濟方式對原告的救濟程度;下達禁令與否對原告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程度;下達禁令對第三人和公眾利益的影響;原告在本案中有否不當行為;擬定和實施禁令的可行性。
二、禁令的時間長度。對于侵犯商業秘密,禁令的時間長度,應該限定在保護原告免受侵權損害,和消除被告侵權得到的任何經濟優勢所必要的限度內。
廣東長昊律師事務所近年來辦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業秘密、軟件著作權、不正當競爭、商標、專利的民事、刑事案件,在知識產權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歡迎咨詢與交流,陳律師電話:18823386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