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6-8-25) / 已閱4669次
修改他人志愿構成犯罪的觀點錯在哪
近日,網上熱議山東一名考生為了提高自己高考的錄取幾率,利用偷窺到的他人密碼,擅自將競爭者填報的志愿給修改了,從而導致競爭者沒有被自己填報的第一志愿的學校錄取。案件公開后,這位考生在社會的關注下,有關方面采取了補救措施,這名考生如愿拿到了錄取通知書?墒,擅自修改他人志愿的考生卻因此而鋃鐺入獄。
此案公開后,大家見仁見智,各抒己見。結果大體形成二種意見;一種認為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另一種認為不構成犯罪。
這兩種意見中,到底哪一種才是符合案件事實,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呢?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要了解基本的計算機知識和網絡知識,要了解好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構成要件。第一種意見認為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其理由是,這種修改志愿的行為,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闭{整的對象。然而,這種觀點犯了計算機信息系統領域中常識性的錯誤。事實上,第二款中所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數據,必須是能夠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正常發揮的數據。只有能夠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本身正常運行的數據類型,才具有造成“后果嚴重”的可能性。計算機中存儲的大量數據,例如我們在計算機中保存的照片,文檔等等,都不是能夠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數據類型,可以任意修改或者刪除的,不會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本身的正常運行,自然不會造成“后果嚴重”的結果。本案行為人修改的數據正好屬于不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的數據類型。
認為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罪的人,并沒有能夠真正把握好此罪名的構成要件。這種觀點機械地從刑法條文的字面含義出發,人為地把修改志愿的行為與被害人沒有被錄取直接掛鉤,從而認為這種修改志愿的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的結果。必須明確,這個不被錄取的結果,對于十年寒窗的被害人固然是嚴重的。然而,假如沒有計算機,填報志愿和修改志愿都是通過工作人員進行的,這種修改志愿造成不被錄取結果的,刑法并沒有規定為犯罪,是不能定罪的。那么,現在所不同的是,志愿填報和修改只是通過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操作的,怎么就構成犯罪了呢?問題就出在將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中“后果嚴重”這個要件,被有罪論者使用“被害人十年寒窗不被錄取”的后果替代了。這種觀點存在一個模糊認識,那就是對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必須是直接因果關系搞不明白。具體到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必須是修改數據的行為,直接導致“后果嚴重”的結果。這個后果嚴重當然是針對計算機信息系統而言的。本案被害人不被錄取的結果,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完全是正常狀態。除了被害人不被錄取,還有許多考生不被錄取。錄取與不被錄取,對計算機信息系統本身而言,都是正常運行的狀態,沒有受到絲毫的影響。因此,不被錄取的結果,與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中的“后果嚴重”構成要件沒有絲毫關系的。另外,從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客體要件看,此罪名的犯罪客體要件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本案修改特定個人的高考志愿,不可能對社會管理秩序構成嚴重危害。
綜上所述,認為修改個人志愿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觀點,當然是不符合事實的。除了這起公開出來的案件外,其他類似的案件還有許多!缎谭ā返诙侔耸鶙l第二款應該是定性出問題最多的條款之一。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原因主要就在于此條款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及網絡方面的知識,法學院畢業生中的許多人,并不了解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另外,兩高出臺的司法解釋并沒有詳細厘清容易產生模糊的地方,有明顯的缺陷是顯而易見的。結果不少人面對實際案例時,容易產生想當然的想法,定性偏離客觀事實就無法避免了。
作者單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肖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