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伏海 ]——(2016-9-19) / 已閱15210次
(一)立法機關授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2015年6月授權,自2015年7月起開展試點工作,試點期限為兩年。
(二)積極開展試點。2015年7月,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和試點工作方案,制定出臺試點實施辦法,并選擇北京、內蒙古、吉林、江蘇、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東、貴州、云南、陜西、甘肅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試點。
(三)推動相關法律修改完善。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和成效,積極推動相關法律的修改完善。
四、工作要求
一要堅持統籌謀劃。加強頂層設計,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基本制度和規范,統籌規劃具體時間表和路線圖。按照可復制、可推廣的要求,鼓勵試點地區發揮首創精神,推動制度創新。
二要積極穩妥推進。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既要積極推動,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和督促;又要穩妥慎重,嚴格程序,努力確保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要逐步形成成熟的經驗,再推動立法完善。
三要加強協調配合。各試點單位要加強請示報告和溝通協調,積極爭取地方黨委、人大、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建立與人民法院的協調配合機制,共同推進試點工作穩步開展。
四要注重宣傳引導。既要及時宣傳試點工作的好經驗、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又要把握宣傳策略,嚴格宣傳紀律,正確引導社會預期,為試點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這個文件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為了貫徹執行前面第一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定而頒布的,比較具體地規定了兩類公益訴訟及其各自的訴訟程序,需要重點關注的是訴前程序:
檢察機關必須先履行訴前程序設定的義務,如果沒有履行訴前程序的義務,就不能提起公益訴訟。具體到行政公益訴訟,起訴前,檢察機關必須履行的義務是: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糾正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收到檢查建議后,如果糾正了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再處于受侵害或者受威脅的狀態,受到侵害的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得到了補償,那檢察機關就不用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了;如果行政機關收到檢察建議后,不理不睬,拒絕糾正違法行政行為,拒絕履行法定職責,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繼續受到侵害和受到威脅,檢察機關就應當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了。
除了訴前程序之外,行政公益訴訟的其他程序一律依照現行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如果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的,那就依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
目前,我國的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還處于試點階段,從2015年7月1日試點開始到2017年6月30日試點結束。經過試點,如果切實可行,那就總結試點經驗和教訓,制定專門的《公益訴訟法》或者在《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里增加“公益訴訟”方面的法條,使公益訴訟達到真正的有法可依的標準。如果試點失敗,那就勇敢面對,再謀他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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